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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同级人民政府,在其内部各行政执法机构层级之间的以执法岗位责任和工作目标为核心的工作考核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平昌县交通局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强化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增强交通行政执法责任机制,促进依法治交,制定并下发了《关于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平昌县交通局实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感和自觉性,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实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交通管理部门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从而保证国家宪法和各项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有效地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交通执法水平,增强交通行政执法整体效能,改善交通执法的社会效果。现将盛平昌县交通局《关于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发布于后,望全县上下认真学习和借鉴,结合自身实际积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扎实推动我县依法治县工作的开展。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3日
平昌县交通局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扎实开展“交通管理年”活动,结合平昌交通行业实际,特制定《平昌县交通局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和专业考试合格达100%。
2、完成“五五”普法年度工作任务,考试合格率100%。
3、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文书、案卷规范合格率100%。
4、交通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和受理相对人投诉、举报案件办结率100%。
5、无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发生,无“三乱”执法行为,无行政败诉现象发生。
6、上级对交通法制工作检查考核达标。
二、主要措施
1、加强执法人员教育。重点解决执法人员的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遵纪守法,言行举止文明规范的问题。
2、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重点解决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中事实认定、适用依据、遵守法定程序、裁量公正合理问题和执法行为、法律文书、案卷制作、内业管理规范化问题。
3、加强执法队伍管理。健全交通执法人员考试考核制度,适时组织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的考试考核。严把执法人员准入关,建立公开公平、优进劣出的管理机制,对不适应执法岗位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
4、加强执法业务规范。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交通行政处罚。认真执行行政处罚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罚缴分离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5、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完善监督机制,逗硬执行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年度报告、行政赔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等七项监督制度,及时纠正执法活动中的偏差。
6、加强违规违纪查处。严格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和制式服装的管理,严肃执法工作纪律,对违法违纪人员要坚决查处,对法律知识、业务能力不称职的人员要适时调整岗位。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广泛听取社会反映,及时改进工作。
7、加强基础法制工作。建立完善法律法规档案、行政复议应诉档案、机构人员档案、证件管理档案、人员培训档案、统计报表档案、行政处罚档案、规范性文件档案、执法监督档案、工作部署总结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档案。
8、加强交通法制调研。及时研究解决执法活动中的热难点问题,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加强执法指导、监督,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为全县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法制环境。
三、考核奖惩
1、加强领导
局成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全面监督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组 长:苟国聪
副组长:郭俊荣 王 巍
成 员:周彦雄 张永德 郭 海 杨 健 苟中良
于泽胜 杜钦贵 何 勇 何 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人秘股,由周彦雄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业务由张永德、郭海、李斌同志办理。
2、考核内容
(1)各单位、各层级、各岗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监督制、案卷评查制;
(2)各单位、各层级、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执法权限和工作目标是否落实;
(3)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是否制定并落实;
(4)执法人员培训、资格管理是否落实;
(5)各项执法工作制度是否建立完善;
(6)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结果等是否公开公示,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是否及时;
3、开展检查。
定期不定期开展执法工作检查,主要检查以下问题: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法定职责是否全面、充分履行;
(2)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适用依据是否正确、表述是否准确;
(3)认定事实、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证据确凿充分;
(4)是否按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
(5)执法文书是否规范,是否建档规范;
(6)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4、错案追究
(1)在执法活动中,由办案人员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出现的错案,办案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2)经审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办案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审批人失误的错案,办案人员为错案责任人;因审批人的过错而造成的错案,审批人为错案责任人;办案人员和审批人均有过错的,均为错案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各自责任。
(3)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案,决策人为错案的主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错案责任。
(4)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错案在未被发现之前自行纠正,当事人也未提起申诉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不予经济处罚。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错案,应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建议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停岗一个月,只发生活费。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错案,由所在单位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停岗三个月,只发生活费,同时可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故意违法执法、徇私枉法、索贿受贿、严重失职,且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调离执法岗位,并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因错案责任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错案,所在单位先行赔偿后,可向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5、行政问责
由于故意或过失,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贻误行政管理,损害公共利益,侵犯被管理对象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实行行政问责。
(1)问责对象:在行政执法中,作出行政决策、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征收、实施强制措施、实施行政检查、实施行政复议等执法活动中,不能按照错案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实行行政问责。
(2)行政问责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暂扣行政执法证件;通报批评,取销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吊销行政执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