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平昌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2-01 18:01来源:平昌县交运局字体【  


一、修订背景

《平昌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制订于2017年12月8日,自2017年10月20日起实施,现已期满。为规范我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全面维护乘客、驾驶人和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平昌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作修订。

二、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增加对网约车发展规模动态监测及调节机制,根据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承载能力等因素综合研判,制定网约车市场发展规划,实现分批次投放运力,做到科学有序发展;

第六条 交通部门建立健全政府定价机制;

第八条 增加鼓励发展规模大、实力强、网点多、知晓率高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十五条第(二)款 考虑节能减排及小汽车排量标准,将发动机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修改为发动机排气量不小于1.5L或1.4T;

第十五条第(三)款 为提升网约车品质,对网约车准入限制标准由8年60万公里提升至3年10万公里;

第二十条 明确了网约车企业淘汰及退出行业机制,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实施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将网约车价格监管部门由发展和改革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根据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内容,将车辆购置于2013年10月31日后、驾驶员具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件起始时间修改为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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