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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220523112514718 来信时间: 2022-05-23 11:14
信件类型: 举报 姓名: 谢****
内容: 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经查,何南军2012年12月从部队退伍,2013年3月由平昌县人民政府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就业,被分配到县公安局当辅警,2013年3月之前何南军无不良征信记录。 关于贷款情况,经查实:2016年12月,何南军通过朋友介绍结识家住平昌县云台镇外号叫“海娃子”的男青年,“海娃子”趁何南军在没有任何防备下,用手机将何南军的居民身份证拍照,在“马上金融”网络平台贷款8000元。“马上金融”网络平台向何南军追收贷款时,“海娃子”失去联系,何南军建议“马上金融”网络平台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 以上是关于我上次对于何南军举报的回复。 针对以上情况有异议,再次反馈。 何南军当时办理这个贷款的时候,是通过手机微信申请,是对本人的身份证以及本人名下的农业银行尾号2676的储蓄卡进行了拍照的,款项是直接打到何南军2676的农行卡里,取款都需要本人设定的密码。我方对于何南军本人所说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不认可,其中涉及到何南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原件,手机解锁,手机号码,微信支付密码,银行卡支付密码等不可能在一个入职三年从事公安事业的警官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全部泄露。如果真的关系好到可以将所有相关信息都可以给何南军所谓的这个朋友,这种情况是否涉及到公安系统所打击的两卡违法行为。在长达1900天的逾期时间里,何南军本人也知晓欠款情况,但是自身没有处理,也没有对所谓的海娃子进行起诉或者追偿。退一步讲,入职之前既然有征信这个硬性要求,为何入职后对于这个要求就可以松懈了呢。作为公职人员,更应该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任何不作为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希望再次核查相关情况。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 平昌县公安局    答复时间:2022-05-30 14:40

答复意见:

网友:
    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经查:农业银行的交易明细证实,2017 年2月11,何南军收到8000元贷款后,立即被曹XX(平昌云台人,外号“海娃子”)转走。
    现在何南军所在单位正在积极督促何南军按程序归还贷款,再通过合法的方式向曹XX追收。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蔡军,联系电话: 18181384697。





                                 平昌县公安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