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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刘飞道德思想问题

信件编号: 20220614132724377 来信时间: 2022-06-14 13:24
信件类型: 揭发控告 姓名: 钟****
内容: 尊敬的领导,你好。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公职人员刘飞,2015年的时候对方以合资开中餐店为由向我司提交了贷款申请。同时提供了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证明刘飞所言非虚,结合以上情况。刘飞最终通过我司成功办理了10万的贷款,他利用其工作证明办理业务后。就开始躲避这个事,不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截止今日已逾期6年之久,长期拒接电话,联系信用合作社:6958006,对方就说(刘飞)现在人没上班,或者是人出去了,要么就是其不在工作岗位管不了,后续打电话称会跟领导反映情况,但是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部门同事之间相互袒护,作为一位人民银行的公职人员,其自身存在这么严重的问题,最基本的素养都没有,如何能干好本职工作。希望相关领导调查处理!在此之前我想请问一下各位领导:一个失德失信的人,是否能做好银行的相关工作,一个行为不端,品性不良的人是否能在遇事后做出正确的判断。当一个人失去了分寸,那么他是否能不忘初心。当一个人安逸享受久了,他是否能忍受住外界的诱惑不为所动。大多数人都知道一点如果一个人犯错了。那么我们要做的肯定是在对方没有犯大错之前提醒他,希望各位领导。能转达我的意见给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让其督促刘飞。失信不可耻但不值得提倡。我希望相关领导能帮忙调解这个事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 平昌农信联社纪检监察室    答复时间:2022-06-17 16:33

答复意见:

网友:
    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刘飞,男,现年40岁,原我县联社界牌分社员工。2016年7月,我社综合审计发现该员侵占客户存贷款资金问题,2016年8月8日,被我社解除劳动合同(开除)。2016年9月26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3日,被平昌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了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7)川1923刑初102号),现在达州监狱服刑。 
    经我社与你电话核实:2015年5月18日,刘飞在你司贷款10万元,现有余额4.3万元,至今未归还。我社向你对刘飞涉刑情况及刑事判决书案号告之对方供其在全国法律文书裁判网查询,你对该情况表示理解,并表示不再投诉我单位。



                            平昌农信联社纪检监察室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