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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土地争议

信件编号: 20220906110411914 来信时间: 2022-09-06 11:11
信件类型: 举报 姓名: 朱****
内容: 尊敬的父母官县长: 您好! 本人,朱宇翔,平昌县龙岗高阳村人,身份证号513028******2453,电话189****4077。2019年因在老家重建住房,于2019年4月26日与张朝安协商成功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作为占地补偿款,并签有土地占用补偿协议书,并于2019年房屋重建工程竣工。张朝安于2022年4月16日下午无故毁坏本人用石头垒砌的六米多长的堡坎,此事由高阳村委和龙岗镇政府于4月至9月一直处理无果,本人于2022年9月5日收到龙岗镇的人民调解终结告知书,称调解无果且终结调解。此前本人也多次向法院作出立案请求,但是法院强调二点,第一,本人无法提供张朝安的身份证号,第二,只要涉及土地界线争议的案子,必须有户籍地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原始界线和土地变更后的界限作为初始依据,才能立案。 综上所述,小小土地争议搞得本人无所适从,万般无奈之下,恳请县长大人一定要理解小老百姓因建房材料运不到地基而主动和家人多次协商,决定自行修建道路,不仅考虑到后期运输方便,还考虑到邻居们出行也方便,遂与张朝安协商由本人给付一万元人民币买下张朝安家的20来个平方的土地,但后期却被人家无故强行毁坏所建造的土路地基,同时还将本应属于本人的部分土地强行收回一半的根本事实,在龙岗镇村两级领导用长达四个月之久,不但不能证明是非对错,反而告知可向上级反映这一情况,本人恳请县长大人定要在百忙之中派专人了解这个事实,小老百姓的保障就是靠脚下的土地,在我们百姓的保障受到伤害时都不能受到保护,那老百姓又能靠谁来主持公道?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平昌县龙岗镇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2022-09-07 14:55

答复意见:

网友:
    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你反映的你与张朝安的土地争议问题,经查,2019年04月26日,你与邻居张朝安达成协议,占用张朝安部分土地用于修路并对其赔偿1万元,协议涉及你房前地坝右侧与7社社道路之间的土地。2021年,你在未与张朝安共同商议的情况下修建堡坎,故张朝安将你在该处修建的堡坎损坏。
    该问题经镇村多次调解,因你与张朝安始终不能协商一致,镇调解委员会于2022年8月30日再次组织信访、国土、农业等部门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果,建议你就该问题提起民事诉讼。
    感谢你的来信,祝你身体健康。


                    

                           平昌县龙岗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