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9 14:57来源: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字体【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逐步实现公租房保障范围常住人口全覆盖”重要指示精神和全面贯彻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强化新市民住房保障”决策部署和以“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目标,强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住房困难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住房需求。平昌县2016年8月16日发布的《平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平昌府办发〔2016〕62号)已过有效期,且不再适应新形势下公租房运营管理需要。结合平昌县实际,修订了《平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编制依据

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四川省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记录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3号)《川渝两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退出程序指导手册》(川建住保发〔2022〕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确保了《意见》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行性。

三、主要内容

《意见》分六部分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行规范。第一章,总则。主要对保障对象、公租房房源、保障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第二章,申请与审核。对申请人条件、提交的资料、审核程序进行明确。第三章,配租与轮候。对配租程序、轮候制度和执行租金标准等内容进行明确。第四章,使用与退出。对承租人使用过程中责任、退回条件、退回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第五章,监督管理。对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第六章,附则。对本《意见》其他事项进行明确。

四、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新修订的《意见》积极响应和落实“缩减流程,减少证明,推行承诺,扩大保障范围”的新要求,更好地为真正需要保障的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住房保障。一是放宽了申请人条件。取消了主申请人60岁年龄限制,超过60岁的主申请人,只需法定赡养人书面承诺履行赡养义务即可申请,体现了对老年居民的关怀。增加了新市民申请资格,将公交司机、辅警、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等新市民明确列为保障对象。二是对特殊群体重点优抚。特殊困难群体增加了因公牺牲、伤残军人、伤残警察、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三属”家庭等,并且加大了对他们的公租房租金优惠力度,体现了政策温度,增强了军人、警察等职业荣誉感、获得感和幸福感。三是优化了审批流程。由原先的“三审三公示”优化为“两审一公示”,取消社区审核公示程序,减少街道(管委会)公示环节,将原每季度申请和配租周期缩短到每月滚动受理申请并配租,应配尽配,大大缩减了审批时限,做到最大限度的方便和实惠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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