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 20240411104724722 | 来信时间: | 2024-04-11 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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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咨询 | 姓名: | 徐**** |
内容: | 2002年因政府进行规统一划乡镇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我家被征有承包集体土地2亩多,被征收时,母亲年满50岁,现年72岁,本人与家属都近30岁,现年51岁,由于我们都在外省务工,未接到政府相关失地补偿通知,后得知政府将失地农民进行养老保险补偿,现我们一家三口能否享受国家补充养老政策的红利?我们同社在家的邻居都办理养老保险,如果能,该如何办理?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 平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2024-04-12 14:28
答复意见: 网友: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的规定停止执行”。所有征地单位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为征地范围内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逾期未办理的不再进行受理。由于你本人未在期限内缴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现政策已过时效,无法办理你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若你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意愿,你可以提供你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并按年度选择当年缴费标准缴费。 感谢你对社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疑问,请来电向平昌县社保局咨询:0827-6222712。 平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