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 20240507224415709 | 来信时间: | 2024-05-07 2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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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揭发控告 | 姓名: | 潘**** |
内容: | 5月7号16:40分在平昌中岭路康爱大药房买的兴优牌婴儿脐带护理液售价80元,我在其它平台药房咨询同品牌同规格差价一倍,打过12315、打过药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给的回复意思是商家明码标价合理售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望领导重视一下市场价格规范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2024-05-10 08:42
答复意见: 网友: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第六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的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经调查,该药房对所售药品等进行了明码标价销售。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药品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价格属于自主定价,消费者按需要可自主选择。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督管理,祝你生活愉快!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