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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平昌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4-04-22 00:00 截止日期:2024-05-26 00:00 征集状态:已结束

为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川农规〔2023〕6号)等规定,结合平昌实际,制定了《平昌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网站留言方式反馈。

征集时间:2024年4月22日—5月26日

联 系 人:何英超

联系电话:18123403808

联系邮箱:502430103@qq.com

联系地址: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新华街南一巷



平昌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2日


平昌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出台背景。为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平昌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批工作,适用本细则。

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审批对象。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但要对流转合同进行备案,纳入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管理。

第四条  审批主体。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包括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由县农业农村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办。

第二章    审核审批

第五条  基本条件。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般包括: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经营项目须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

第六条  审批范围。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100亩及以上实行分级审批,100亩以下纳入日常监管。

(一)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300亩(不含)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审核、出具审批意见。

(二)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300亩(含)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出具审批意见。

(三)跨镇(街道)的流转,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出具审批意见。

第七条  职责划分。审批实施机关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进行审查审核。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范围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统一领导。对300亩(含)以上的、跨镇(街道)的流转进行审批。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承办300亩(含)以上的、跨镇(街道)的流转审查审核工作。负责审查流转程序及合同是否合规、流转时间是否超期、是否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是否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查流转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使用性质等。

(四)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查流转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规划,是否破坏生态环境等。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已依法登记注册的市场经营主体是否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县行政审批和数据局。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在线受理。督促审批实施机关、承办机关按时办理审批事项。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县域产业发展布局、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村庄综合规划等。负责对100亩(含)—300亩(不含)的流转进行审批。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指导流转双方签订流转意向合同、流转合同。负责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审核流转意向协议的真实性。负责审查土地权属关系、流转合同是否合规。

第八条  审批程序。审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委托流转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分别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市民之家农业农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三)审批实施机关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审批实施机关为县人民政府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审查审核。

(四)审批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九条  办理时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批实施机关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条  申请材料。申请审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

(四)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五)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包括守信承诺书);

(六)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流转的,需提供书面委托书;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同意;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一条  强化风险防范。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对于流转时间较长、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的流转项目,特别是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以能否及时支付农户流转费和有效避免抛荒撂荒、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损害农业生态环境、“非农化”和“非粮化”以及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出现风险等为重点进行审查审核。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或先交租金后用地。构建多种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资产担保等金融服务,鼓励工商资本购买农作物、畜禽产品等方面的农业保险,降低土地规模经营可能产生的意外灾害风险损失。

第十二条  建设交易平台。加强县、镇、村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合同签订、组织交易等服务,鼓励流转双方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十三条  规范流转行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必须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严禁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严格把握好规模经营的尺度,防止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返租倒包”。

第十四条  规范签订合同。流转双方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签订流转合同。合同中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未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不得转租或抵押担保。流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执一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纠正流转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

第十五条  及时给付租金。推行“先付流转费后用地”,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合理确定流转价格及其流转费用支付方式,倡导以“实物计量、货币支付”的方式确定并结算土地流转费,切实保障承包方权益。鼓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一次性支付流转金。对违约拖欠农户流转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受让方尽快清偿。

第十六条  保护耕地质量。禁止受让方闲置、荒芜耕地,严禁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科学指导受让方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对违法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破坏生态环境、违反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解除流转合同,防止资源浪费和损害农民权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台账管理。县级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指导并开展日常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管理,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每季度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

第十八条  年度评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大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的日常监管,并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的总体情况、本级审查审核工作质量和风险防范制度建设等采取适当形式开展年度评估,评估报告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健全机制。县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监管和服务工作机制,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强化部门分工合作,确保责任落实。镇、村两级对辖区土地流转全面负责,既要推动适度规模发展,又要防范控制经营风险。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做好流转农地用途管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做好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土地流转鉴证服务。金融部门要制定针对性的金融保险政策。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出台配套政策、开展相关服务。相关部门、镇(街道)要严格工作纪律,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审查审核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应用解释。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本细则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平昌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起草说明.docx

征集结果
2024 年 4 月 22 日至 2024 年 5 月 26 日,平昌县农业农村局在平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平昌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


平昌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