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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

信件编号: 20240801170059664 来信时间: 2024-08-01 17:59
信件类型: 举报 姓名: 代****
内容: 尊敬的领导你好!现实名举报平昌县经济开发区星光四社退体人员杜志华因帮其妹出怨气而动手打人成轻伤二级,杜志华未得到应的法律处罚。 事情的经过:2024年3月5号下午4点左右,我在地边挖杂儿根,发现我池塘的鱼被人偷了,就骂了几声,当时杜治华在妹夫家串门,听到我的鱼被偷在骂人,就问我骂的谁,我说华叔我没骂你,我在骂偷我东西的人。当时他就以为我骂的他,骂的她妹妹,因以前我家与她妹有过隔阂,现已和平相处,且她的妹妹在平昌务工,只妹夫在家。他边说就从公路边把我拉到地与公路中间的水沟里对着我的脸部左右分别一巴掌,他一直把我的左手拉着不能动,我在挣脱的过程中他就把我按在地上用脚踢了我左胸部好几脚,之后我才慢慢挣扎爬起来到屋里拿手机准备报警,他看见我在院坝里要报警,就很快从公路上跑到院坝里来夺过我的手机摔在地上,后我捡起来准备再报警时,他又夺过手机再次摔在地上,后来手机就开不起机了。此时他看见我的手机坏了就自己报了警,说有个疯子在骂人,派出所的民警就说她骂她的,你自己过路就行了。打完人报完警之后他又跑到我家边踢门边喊我老公杜中强出来,我说他不在家,他见我老公不在家。就放话说:“把你人打了算不了什么,还要把你房子拆了,然后让全生产队里的人都听见看见”。周围邻居听到有人被打就围观过来了,此时我被人打只有他妹夫胡启成一人在现场,围观群众看了热闹后就散了,后杜志华也走了。被杜志华一顿打以后胸口也痛我就没法走路去找人报警,也就一直坐在我家门口的凳子上等老公杜中强回家后,才又报的警。 处理的情况:当天下午6时许,平昌县东城派出所警察与杜志华同行来到事发现场,简单问了杜志华几句,他就当着警察的面只承诺:旧伤不认他只认新伤(因为我脚之前摔过未痊愈)。警察又来问我当时被打的现场和有谁在现场的证人,我回想当时只有杜志华的妹夫胡启成一人在现场,其他人我就没看见。后就让他回家去,警察就到了胡启成家调查。3月6日早上我的胸部一直痛,去县二人民医院做了DR检查,结果很模糊,但依然痛。3月8日又去县二人民医院做CT检查,肋骨三根骨折。后立即转到中医院住院至31日共24天,医药费共计八千多元,之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值得说明的:我被打的现场不远处有位叫常正的,主动证明他当时也在现场看见杜志华在打我,并且他家里有监控。于3月7日我老公杜中强亲自去问常正,常正打开监控看不到现场,却被树遮挡住了。这期间我们又问过常正五次,五次他都说他看见杜志华在打我属实,并且我还录了三次音。后我将录音证据交到派出所,派出所警察否认这个录音证据里的“打人”与5月初常正在派出所口述“拉扯”不一致,所以不能当作打人的依据。当时派出所并没有及时到常正家取证。我们请求派出所提供当时第一现场的三次录音和杜志华的现场口供材料进行对比,派出所也不提供,手机这个证物派出所也未做任何技术处理,并且警察还直接用手取证未做任何防护措施。由于杜志华拒不认可,我方提供的人证物证派出所也不作为可用材料。 4月中旬,轻伤二级鉴定报告送到东城派出所后,4月24日上午东城派警察就到事发现场调查收集取证。 6月11日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以我方证据不足为由,对方只承认支付6000元医药费,导致我方不服而调解失败。6月27日由县法院杜云和星光村已退休支部书记杜中明组织调解,我方同意对方赔偿七千元医药费而告终。但从3月5日我被杜治华打伤后至31日住院共27天期间,医药费还差一千元,所有误工和伤后抚养费一分未得解决。直到现在仍然没有追究杜志华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打人方的不善行为没有得到法律公正处罚。我渴望人民政府能给我主持公道,给弱势群众一个申诉的机会。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 四川平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答复时间:2024-08-05 17:26

答复意见:

网友:
    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你与杜志华发生矛盾后经平昌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杜云和星光村退休支部书记杜中明于2024年6月27日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由杜治华一次性给予你7000元作为医疗费用,你和杜志华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此调解为最终调解,双方不得反悔,也不得再以同一事项重复要求赔偿,也不得以起诉或其他方式另行处理。2024年6月28日,杜治强已向你支付7000元医疗款。
    关于你要求追究杜治华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的问题,建议你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同级司法机关申诉。

                      


                   四川平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