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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2-09-13 10:41
 来源: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今年以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强化行政执法,严惩食品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非法添加、假冒伪劣、食品标签不合格等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为曝光典型、震慑违法、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现将2022年度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平昌县某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介绍:2021年4月7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24瓶歪嘴®“竹荪酒”,经鉴定,上述歪嘴®“竹荪酒”侵犯了宜宾五粮液生态酿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使用权。由平昌县公安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后平昌县公安局因当事人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将案件移交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歪嘴牌竹荪酒1件(24瓶);处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平昌县某水产品经营部经营野生渔获物案

案情介绍:2022年8月9日,平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全县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整治工作中,对平昌县某水产品经营部依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冰柜中发现冷冻渔获物共计10.11kg,其中:四川鯝(红尾)1.3kg;黑尾鱼3.65kg;鲶鱼2.55kg;中华倒刺鲃(清波鱼)1.78kg;翘嘴红鲌(翘口)0.83kg。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渔获物的清单、票据和产地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渔获物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冷藏保存)于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经平昌县水产渔政局进行辨认,结果是:四川鯝、黑尾鱼为野生鱼类。当事人经营野生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三:李某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12月14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平昌县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对李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售货架上有:牛鞭补肾王;增大延时两种食品疑似存在质量问题。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两种食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产品“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李某经营上述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2年1月21日将案件移送至平昌县公安局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四:曾某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12月,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全县的成人用品店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曾某经营的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中“每粒坚”“特效百分百”“蓝金伟哥”“极品伟哥”“太阳神”“美国伟哥”等6种“性保健品”共计140盒存在质量可疑。经抽样送检,在“每粒坚”“特效百分百”“蓝金伟哥”“极品伟哥”“美国伟哥”中检出西地那非,“太阳神”中检出西地那非和他达那非。曾某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曾某经营上述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构成犯罪,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0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办。平昌县公安局于2022年1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侦查。平昌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五:刘某生产销售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2年8月10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接平昌县公安局邱家派出所移交案件线索,称在平昌县板庙镇、邱家镇等地有违法生产销售掺杂掺假的蜂蜜的情况。平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在平昌县板庙镇租用民房,用纯蜂蜜添加水、白糖、明矾、(蜂蜜)香精按固定比例勾兑熬制成成品蜂蜜,共计加工制作了149.4斤成品蜂蜜后灌装在90瓶(500毫升/瓶、1.66市斤/瓶)矿泉水瓶中。2022年7月6日至7月22日,当事人将上述生产灌装的掺杂掺假的成品蜂蜜销售给附近乡镇农村的老年人消费群体,期间,500毫升/瓶的销售了66瓶,销售平均价40.00元/瓶,销售金额2640.00元;未售出的掺杂掺假的产品(蜂蜜)24瓶合计19.92公斤及纯蜂蜜1斤被扣押。当事人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产品(蜂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掺杂掺假的产品(蜂蜜)24瓶(19.92公斤)、生产原料纯蜂蜜1斤;没收违法所得2640.00元;处罚款73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平昌县某超市在食品经营活动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案情介绍:2022年2月9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春雷行动2022”专项执法检查中,对当事人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抽查了以下食品:(1)鼎浩食品翅中速冻鸡产品,数量:8袋,净含量:500克;(2)渝鸿鸭产品,数量:5袋,净含量:1kg;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所采购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当日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17日再次对当事人超市检查时,抽查了以下食品:(1)穹窿熹旺凤爪,计量方式:散装称重,数量3袋;(2)牛腱子肉,重量:散装称重,数量1袋。当事人仍提供不出所抽查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款1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平昌县某超市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2年1月5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超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香酥饼子”2袋(生产日期:见合格证2021年7月1日,保质期:6个月)。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4.00元。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香酥饼子”2袋;处罚款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平昌县某购物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2年4月20日上午,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平昌县某村小开展食品“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村小小伙房于2022年4月16日在平昌县响滩镇某购物中心购买了1袋超过保质期的“聪福®干坛紫菜(净含量:30克/袋,生产日期:2020/09/16,保质期:18个月),执法人员立即根据购物小票信息对该购物中心开展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4月20日期间,过期24天后销售了2袋,过期30天后销售了1袋,过期35天的剩余4袋是当日接到村小反馈信息后才下架至库房。期间共销售了3袋,货值金额27.30元,违法所得11.7元。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7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聪福®”干坛紫菜(净含量:30克/袋)4袋;处罚款: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平昌县某药业有限公司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2年5月11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平昌县涵水镇开展交叉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宁夏枸杞。超过保质期食品数量共计4袋,其中1袋,生产日期:20210308,净含量:250g,保质期1年,超过保质期64天;另外3袋,生产日期:20210408,净含量:250g,保质期1年,超过保质期33天。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款15000.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宁夏枸杞”4袋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平昌县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介绍: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春雷行动2022”食品安全执法行动中,接到举报称“有商家通过物流进购假酒”。接到举报后,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联合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调查处理。在对相关物流货运部进行现场摸排后,专案组决定在货运部周围和必经路口实施“蹲点”全天候布控。在连续蹲守近20天,收货人驾车现身提货。执法人员采取分段跟踪的方式,跟踪至位于某小区地下车库的仓库,待其卸货时现场将人货截获,现场查获“五粮液”、“五粮液1618”、“国窖1573”等高档名酒。为了不引起注意,所有白酒均被发货人放在印有“绿色食品,精选茶叶”字样的包装箱内运输。经前述白酒标识生产厂家鉴定,现场截获的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因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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