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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2023-03-20 15:00

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巴中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明确今年我市为投资促进年暨优化营商环境年。为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构建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根据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一是严格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 号)要求,持续全面清理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二是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不得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三是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是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五是采购人应按单位内控制度规定,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遴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六是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七是全面持续清理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二)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各预算单位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采购制度办法时,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重点审查制度办法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颁布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全面落实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全面贯彻学习使用《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巴财采〔2021〕16号)和《平昌县财政局关于制定〈平昌县整治政府采购违规违法实施清单〉的通知》(平财采〔2021〕5号)文件清单内容,在实施采购活动中查询政府采购活动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当中的禁止行为,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发挥采购人主体作用为核心,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持续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氛围。

二、不断降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

(一)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全面取消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二)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

在编制采购文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在保障资金支付安全的前提下,约定不低于中标(成交)金额的20%;若政府采购项目属于面向中小企业的,应当提高预付款比例,提高比例不超过原比例的50%(如:采购文件约定预付款比例20%,提高后预付款比例不超过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

(三)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融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大力推广“政采贷”,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政采贷”政策,并在发布采购公告时要明确“政采贷”信用融资渠道,结果公告中公示中标(成交)供应商联系方式,便于政银企沟通。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主动询问供应商是否办理“政采贷”业务,并及时公告采购合同。银行提供的“政采贷”产品应当满足“无抵押担保、程序简便、利率优惠、放款及时”的基本条件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和《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采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巴财采〔2021〕9号)文件相关规定

(四)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五)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

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二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最少、必要”原则,依法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不得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进一步简化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交材料的要求。

三、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

(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采购人应严格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要素,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二)及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四川政府采购网为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唯一指定媒体,免费为政府采购相关主体提供信息发布和查询服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和《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规定和格式,真实、完整、及时编制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四、加快交易执行进度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应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务必全面学习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文件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要求,实施采购需求管理,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加强需求管理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法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坚决防止重复低效采购、超标准豪华采购,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的政策和绩效目标。

(二)尽量缩短政府采购周期。

采购人应加快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公告和备案工作,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同时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平昌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规范履约验收行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履约验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平昌县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平财采〔2021〕13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强化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各方权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

五、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职能

(一)强化采购人内控制度监管。

采购人应按照《中共平昌县纪委机关 平昌县监察委员会 平昌县财政局 平昌县审计局关于印发〈平昌县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平财办〔2022〕15号)要求,按“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县财政局将不定期加强对采购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促使采购人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监管。

采购人应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结合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需求,杜绝豪华采购、天价采购。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由县财政局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发现采购方式、评审规则、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存在歧视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工作要求

各预算单位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重要性的认识,紧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狠抓工作落实,着力保障供应商以最优营商环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上述各项工作扎扎实实落实到位,健康有序推进我县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工作。



平昌县财政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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