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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2-03-15 11:04
 来源: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平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5日    

 


平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政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 民政府工作规则》《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市政府和县委的直接领导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 政府职能,抓好中央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 的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坚决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的决议,坚持科学施政、依法行政、为民勤政、高效理政、从严 治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县政府的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规范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 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 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全面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对县长负责。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  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县长因公外出、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责。

第九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 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县长报告;对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 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建议;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粮食安全、食品安全、森林防灭火、廉政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做好县长安排的其他方面工作。

第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办”)主任协助县 长处理相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审核,协调县长、副县长的重要活动,领导县政府办工作。

第十一条 县政府实行领导工作岗位 AB 角制度,互为AB 角的领导,其中一位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等期间,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AB 角的领导原则上不同时外出。

第十二条 县政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向县政府负责。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 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  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县政府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 入新发展格局,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 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四条 着力优化经济调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 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加强经 济形势分析研判,注重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 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 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 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维护市场的统一开 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统筹发展和安  全,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 区治理体系,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完善共建 共治共享的社会管理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七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优化公共资 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 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八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 境治理体系,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优化完善土地开发和保护 格局,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为全县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生态环境保障。

第十九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 服务",用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深度 融合,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二十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电子政务外网等统一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支撑办公运行、 工作监测、信息公开等的信息化平台,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强化网上行政监督,保障政务网络安全。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把政府活动全 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履行合法性审查备案等规定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相关部 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事先请示县政府。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和县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向县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县司法局应当对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每年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要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施行的应当公告目录并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应当加强对规范性 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按要求汇总清理情况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报县政府。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六条  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加快推进县级交易平台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行、科学化管理。凡属县本级政府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一律进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交易。从严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联合监管机制。

第二十七条  需县本级财政投入的建设项目,由相关部门、 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申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县财政局提出资金统筹安排计划,按照程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依法依规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严格执行规划会议审议制和专家顾问制,重大城乡规划可实行民主票决制,经县规划委员会参会委 员80%以上同意才能通过。重大规划方案由县委审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加强招商引资、脱贫攻坚、涉农惠农等财政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拨付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上级下达未明确用途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商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 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财政局根据上级专项资金额度,按照县人民政府审定的实施方案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具体拨付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拨付。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工作制度,常态开展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坚持集体学法与自学法律相结合,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决策必须遵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 政决策。凡纳入《平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事项清单》 范围的决策事项属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县政府办负责对《平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事项清单》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一般决策事项,由分管副县长组织研究作出决定;同一决策事项跨副县长分管领域的,可共同组织研究作出决定,必要情况报县长决定; 同一决策事项涉及跨副县长分管领域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事项,按照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 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三十五条 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根据需 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决策咨询机构、专家学者、法律 顾问、社会团体、企业、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专业性、 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是重大行政决策 的必要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 或存在异议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及 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意见负责,决策承办单位根据意见进 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 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需要向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定的,按程序报送。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 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 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 涉及各镇人民政府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 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网络舆情 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 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 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向县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建议。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 动的文件和政策措施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初审后提 交县市场监管局审查,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县政府的决定,县政府办、县目标绩效评估中心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调查研究

第三十九条 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坚 持问政、问需、问计于民,执行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到 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县政府组成人员每年至少牵头开展1个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四十条 调查研究要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坚持从群众中 来、到群众中去;要增强问题意识,深入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 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强综合研究, 掌握真实情况;要提高调查研究实效,解决实际问题;要减少人员陪同,简化接待工作,减轻基层负担。

第四十一条 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宏 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  政务公开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 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县政府领导重要政务活动除有保密要求的外,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四十五条  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完善各类公开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政务公开。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搭建政府与社会互动平台,让公众更加便利地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运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平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县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平台,应及时对外发布更新政府信息。时效性较强或与突发性事件相关的政府信息,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或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工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县长碰头会、县政府工作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部门 主任、局长组成,邀请县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参加,县人大、县政 协领导同志列席。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县属有关单位和中央、省、市在平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 人列席会议;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委有关部门,县级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代表、 优秀民营企业家、群众代表、新闻媒体等列席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 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可临时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总结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讨论提 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依法需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邀请县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参加,县人大、 县政协领导同志列席。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与议题直接相关的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会议设置法制审查专席,由县司法局和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各落实1名负责人 固定列席会议。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负责人列席 会议。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群众代表、专家、新闻媒体 等列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 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党中 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重 要讲话精神,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上报市 政府的重要事项、重要规划、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县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和重要议案;讨论决定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文件;讨论决定重大投资、招商引资、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干部人事事项等;讨论通过表扬奖励、命名等事项;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 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听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 重要事项汇报;讨论决定跨副县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 事项;讨论决定由县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讨论决定由县政府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一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县长确定,或者由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提出书面建议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实行呈报审 批制度,由县政府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提前一周将符合要求的请示文件报县政府办,经县政府办联线主任、政府办主任初核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再呈报县长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按照《平昌县人  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事项清单》进行列会审查。非特殊情况 不得临时增加议题,确需增加的,必须说明原因并报请县长同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议题,主办部门应当在会前协调,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协调意见。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负责,县政府办应在会前一天将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通知到参会人员,议题涉及部门负责人会前要充分准备,在会上陈述议题背景、基本情况、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提出建议性意见。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3分钟。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主任审核、负责常务工作的 副县长审签后报县长签发。会议决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县目标绩效评估中心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督促限时办结。新闻报道由县政府办主任审定。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按要求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人员或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请假,需提前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并安排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同时书面报县政府办备案。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由其他人代替参会。

第五十三条 县长碰头会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 副主任、各联线主任组成。必要时邀请议题涉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 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梳理汇总前一阶段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研究需要相关领导配合支持的事项,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工作会议由县直有关部门报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提出具体方案,按程序送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综合性工作会议,县长和相关副县 长出席,原则上只安排1名领导讲话,根据需要确定县直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平昌经开区、管委会、管理局(以下简称"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专业性会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出席讲话;根据需要确定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县直部门和镇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承办部门必须在会议召开前2周将会议方案和领导讲话材料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工作会议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天。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或受县长、副县长委托,由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涉及两位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由副县长召集的 专题会议,副县长会后应向县长报告会议情况。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等重大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会议参会人员由召集人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分工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具体工作;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讨论协调需要提请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议题。

县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不印发会议纪要,确需印发会议纪要的,由会议召集人签发,或由委托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签发; 县政府两位以上领导共同召集的,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县长签发。会议议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县目标绩效评估中心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督促限时办结。

县政府财政专题会议由县长主持召开,县长、负责常务工作 的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参加, 必要时请相关副县长参加,《财政专题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  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会议通知,不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名义召开, 不邀请各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出席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名义召开的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会议期间不得从事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保持良好的会议秩序。

第九章 公文制度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县政府办)常用的公文主要包括:决 定、命令(令)、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 函、纪要等。以县政府名义(含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办)行文,以 及各地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县级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时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可越级行文但应抄送被越过的单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管理机构和县属国有企业, 一般不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八条 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尚在酝酿过程中的敏感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 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 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地、本部门负责人名义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地方职权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地方 意见,取得一致意见,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各单位之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 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方应列出各方理据,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 外, 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六十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必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通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报。县政府办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予以退文;符合要求的,按程序送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 文件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的来文,应及时报县长阅批。

第六十一条 县级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由县政府办联线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送批,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可根据需要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告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审批;属于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审批后交由主管部门处理。凡需县政府决策的各类请示、报告,联线主任和分管副县长必须签批明确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处理意见。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报市政府和县委的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 范性文件和人事任免文件,县政府商请支持、协调解决我县经济 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县长签署或签发。其他以县政府名 义(含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发文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县政府文件涉及机构编制、人事任免、财政预算、政府性投资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出让、政府性债务等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文件,以及各类先进表扬 事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事务性文件可由县政府办主任签发。

第六十三条  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制发的公文按分线分工负责的方式层层审签。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一般公文,经联线工作人员初审、县政府办联线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复核后,送分管副县长审签,如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经相关副县长会审后再签发;属重大问题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名义制发的公文,经联线工作人员初审、县政府 办联线主任审核后,由县政府办主任签发,重要事项需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县政府办联线主任对拟发公文的政治性、政策性、合法性、 准确性、正式性、必要性负责,分管副县长要负责对签发或审核后报县长签发的公文严格把关。

县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完 整日期。对发文和请示性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如同意、拟同意、 建议XX 等),不得只作"圈阅”。对报告性公文“圈阅”或"签名"表示已阅知。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加强 发文统筹,建立健全发文计划和立项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 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 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 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和简报一律不发。已经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 不再转发。突破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探索改革创新性文件,以及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 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议事协调 机构职责范围内事务,应自行向成员单位行文或由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代行文。政策性文件一般不超过10页,综合报告、专项报告分别控制在5000字、3000字以内,印发文件应精准确 定主送和抄送单位,不得随意向不相关单位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严格规范程序办理,逐步推行电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制发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非规划类、非法规性文件的对应发文,原则不超过6个月。

第十章 政务活动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县政府办统筹安排,县直部门、镇人民政府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政务活动, 应提前书面报县政府,由政府办审核后报县政府相关领导审定。 其中,县直部门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按活动性质由县相关涉外部门审核后报送。

第六十七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庆典、论坛、节会等活动。未 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 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 各类论坛等,原则上不出席镇、部门、企业举办的茶话会、联欢 会、团拜会。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第六十八条 开展政务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外,严禁参加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培 训班、研讨班、节庆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到旅游景区开会学习考察。非外事活动现场不专门摆放花草,不铺设红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公务接待不上酒和高档菜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接待清单制度和规定的接待标准。外事活动按有关外事规定执行,从严控制外宾接待经费,杜绝铺张浪费。

第六十九条  改进县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自觉遵守宣传报道纪律规定。

第七十条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规定,严禁 未经批准出国(境)。按照因事定人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 安排出国(境)任务,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不 安排考察性出访。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严守有关纪律要求。回国后按规定提交出访报告。

第七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 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副县长应加强工作日程统筹,服务工作大局, 合理安排各项政务活动。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活动的,由县政府办协调其他县政府领导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副县长之间应加强分工协作,互相支持配合,确保政务活动顺利举行。

第十一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七十三条 县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须经县政府办联线主任、主任和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第七十四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财政预决算的确定和调研,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县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各部门的设立或撤销(合并)、涉及全县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动,应向县委请示,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工作的重大决定、计划 和措施,实施前应向县政府请示,并书面报告实施情况。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七十六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归口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向县长报告的需说明分管副县长意见。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高效准确报告,较大突发事件和特殊敏感事 件信息向市政府报告后,须将事件概况和上报情况及时报告县长和分管副县长。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须经县长同意后上报。县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如遇紧急情况、重大事件必须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报告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七十七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需经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核同意。

第十二章 政务督查和目标绩效管理

第七十八条 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 程,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县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 实,主动谋划工作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县政府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 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定、办理县人大代表相关建议和县政协相 关提案的第一责任人。涉及多个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 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县政府办、县目标绩效评估 中心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督查,对《县政府工作报告》、县 政府文件中部署安排重点事项、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 作会议和专题会议议定事项以及领导批示事项等进行督查,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指示批示精神落到实处。

第七十九条 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完善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规范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 立项、核查复核、督促整改、限期报告、情况通报、第三方评估以及督查激励等制度。县政府年初要将本年度工作事项逐一分解下达,县政府各部门要科学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 县政府办、县目标绩效评估中心要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工作进度,倒逼工作落实。

第八十条 县政府办、县目标绩效评估中心代表县政府或受 县政府领导指示行使政务督查督办职能,对需要督办的事项,向 有关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发出督办通知书,必要时深入一线现场验 靶。有关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应迅速办理并反馈情况。县政府办、 县目标绩效评估中心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县长和分管副县长。 对重大事项推进缓慢或久拖未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扣减相应年度目标考核分值。

督查工作要突出实效,创新方式,提高质量和效率。紧紧围 绕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加强对跨区域、跨行业等重要事项的专 项督查,加大对涉及民生领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督查,加强对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跟踪督查。

第八十一条 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目标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和考核机制,体现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公开、 公平、公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作为 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等重要依据。加大考核结果运 用的正向激励,同时对排名靠后的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部门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

第八十二条 对县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实施绩效管理,优化指标设置,量化考核内容,简化考核方式,通过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对各地各部门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履行单位职责、推进重点工作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十三条 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和 审批报备制度,严控总量及频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防止形式 主义和官僚主义。县政府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镇人民政府为对象 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县性督查考 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一事一报,及时向县目标绩效评估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章 行政权力监督

第八十四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 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 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 员沟通,严格落实责任,注重办理实效,按时办结,主动公开办 理结果。县政府领导每年领衔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县政协委员提案各1件。

第八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法依规接受监 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依规接受人民法院的监 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积极回应和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情况。

第八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县司 法局要切实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八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  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及时正确发布信息。

第八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 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畅通和规范群 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 责人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 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行政问责 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制度,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四章 纪律和作风

第九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建立健全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常态化机制,把党中 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讲话、重要会议精 神和重要部署、县委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部署等传达学习作为县 政府常务会议的固定议程;需马上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的,及时 召开其他会议传达学习并安排部署;定期更新党中央国务院、省 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和领导批示及办理情况台账,强化督查督办,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九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 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报告或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在重新作出决 定前,不得有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某项工作涉及 多名领导、多个部门的,实行牵头负责制,相关领导和部门要全 力配合支持,严禁推诿扯皮。代表县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 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必 须经县政府同意;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九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 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九项规定和县委县政府九项规定 及其实施细则,全面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驰而不息推进正风肃纪,深入践行“讲真话、做实事、去繁冗、有情怀、扬激情、反颓废"和“去三化、促三实、强三力"基本要求。县政府组成人 员要在政德建设上树标杆作表率,做到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 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 坚决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 工程"和“政绩工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九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强化  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对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 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 执行财经纪律,保持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 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办公用品等方面的规 定,严格控制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将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 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不得违规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及下属单位的送礼和宴请。

第九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 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插手人事安排,不得违规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绝不允许搞特权。

第九十六条 加强值班值守,除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县 政府领导轮流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带班期间保证联络畅通,如遇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九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九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  经验,解决新问题。常态坚持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学知识、学政策制度。

第九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离开本县外出,应提前1天报告县长,因紧急 事项临时外出的应当及时报告,在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若分管、联系领域工作遇重大活动或重要事项,应主动协调其他 领导妥善办理。县长、副县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及外出期间代行其 职责的县政府领导应向县政府办备案。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和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县参加会议、开展政务活动,原则上2日及以内报经县政府分管挂联领导同意后,报县长审批, 经批准同意后,书面抄送县政府办备案,外出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因上级临时性会议、紧急公务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备的,需在事后报备时说明原因。县政府组成人员离开本县外出按规定同时向县委请假。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县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各镇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平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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