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平昌县江家口水库移民搬迁安置临时过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四川省平昌县江家口水库移民搬迁安置临时过渡实施细 则》已经中共平昌县委十三届第207次常委会议和平昌县人民政 府十八届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0日
四川省平昌县江家口水库移民搬迁安置临时过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四川省平昌县江家口水库(以下简称:江家 口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推进,结合平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家口水库工程建设需要临时过渡的搬迁安置移民。
第三条 临时过渡方式为移民租房。
第四条 临时过渡起始时间为移民签订搬迁安置临时过渡协 议、腾空房屋并交付当月。截止时间根据移民的安置方式分别计算:
(一)集中建房截止时间为安置房建成交付后3个月,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
(二)分散建房临时过渡期限为10个月。
(三)自主购房临时过渡期限为5个月。
第五条 临时过渡补助项目及标准:
( 一 )租房补助费: 临时过渡期间租房补助标准为180元/人 · 月(含物品存放)。
(二)生活补助费: 临时过渡期间生活补助标准为390元/人 · 月。
(三)临时搬迁费: 包括搬迁途中医疗费、途中食宿费、车船费、物资搬运费、物资损失费、误工补贴费、搬迁保险费等,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
第六条 临时过渡补助发放方式:
(一)租房补助费: 移民签订搬迁安置临时过渡协议后,集 中建房的分两次发放,首次发放10个月的租房补助费;分散建房和自主购房的, 一次性发放租房补助费。
(二)生活补助费: 从移民签订搬迁安置临时过渡协议当月起按月发放。
(三)临时搬迁费: 移民签订搬迁安置临时过渡协议后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搬迁安置奖励办法:
实行临时过渡的移民,从搬迁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签 订搬迁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户奖励10000元;第8日至 12日内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户奖励5000元;第 13日至15日内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户奖励2000元;第16日及以后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平昌县江家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