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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昌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昌府办发〔2022〕47号

2022-07-14 16:18
 来源: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图片解读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昌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平昌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平昌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效,更好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四川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车行)等。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促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县提供有力支撑,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建立“总路长+县、乡、村路长”组织模式,建立健全总路长办公会议、公路巡查和绩效管理三项制度,巩固完善农村公路“四级三员”管养责任机制。由县长任总路长,副县长分别任县道路长,镇长任辖区乡道路长,村主任任村道路长。在县交通运输局设立农村公路“路长制”办公室,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全县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等工作。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县公路养护管理段、县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县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管理站及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管理局,下同)依法具体负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相关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农村公路有关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道县建县管县养、乡道乡建乡管乡养、村道村建村管村养”的原则,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联动工作机制,齐抓共管。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县道建设养护管理;指导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二)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道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内村道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负责辖区乡、村公路受灾抢修和修复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县道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协助县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做好辖区县、乡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村(居)民委员会在各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运输局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县交通运输局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建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并根据中央、省、市、县农村公路投资计划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相协调,同时应当综合考虑“路、站、运”一体化,与国省道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有机衔接。

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和项目库建立应当同步进行,一并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第九条 县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各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后应当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报原备案单位备案。

第十条 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乡村振兴、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等有机结合,充分遵循群众意愿,多方论证,量力而行,修群众愿意修的路。

第十一条 村组道路建设按照“县上以奖代补、镇村主体主责、交运监管指导、部门齐抓共管”的模式组织建设,鼓励县域内有资质的国有企业参与招标建设。

项目下达后,县交运局将每季度考核通报项目完成情况(进度、质量、安全),在项目实施中期对各镇实施的项目通报情况排名靠后的报县政府建议进行动态调整,并在下年减少该镇项目安排。

第十二条 县级相关部门牵头下达的农村道路建设项目计划,由项目下达部门负责履行项目资金拨付、进度、质量、安全管理等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根据公路功能需求和自然地理条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选用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扩建,加强耕地特别是永久性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避免大挖大填,尽量避让不良工程地质路段,满足公路技术指标和路基稳定性要求,对交通量小,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的村道公路,可参照执行《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乡村旅游需求,配套设计“六个一”工程等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应当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以结合实际,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一般农村公路四级(Ⅰ类)及以上的项目由业主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一般农村公路四级(Ⅱ类)及以下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免费提供简易设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统筹考虑交通安全、环保等需求,按照有关标准设置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实行分级审批制。

农村公路专项工程对审批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或采购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采购;招标或采购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

乡村公路项目可多个项目合并或者打捆招标或采购。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公开内容、公开要求、公开时限等,依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交函〔2014〕291号)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由当地群众参与建设技术难度较低的分部工程和附属设施,鼓励施工单位在劳务用工中优先聘用当地群众。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村道、通组路建设项目可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重要农村公路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社会化监理,一般农村公路项目鼓励打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理及过程质量抽检,项目监理服务费和检测服务费由业主在项目总投资中列支。建设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村道公路建设项目可由县交通运输局进行监管,也可充分发挥受益群众参与,选派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基层干部成立监督领导小组全过程参与监管建设。县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会同县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施工过程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应规范相关保证金的缴纳,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质保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中涉及的占地及具体问题处理由辖区各镇人民政府及村(社区)协调解决,需要采石、取土及取水的,辖区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大力支持和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县道、乡道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村道建设用地可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协商解决。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需要补偿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严格审查农村公路开工条件。农村公路项目由业主单位向县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再向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组织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督、业主管理、企业自检、社会监理四级管理体系建设。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责任人,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一般农村公路保修期1年,在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凡是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测评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加强政府监督,政府质量监督经费应当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环保问题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严重程度分级对有关单位开展约谈或挂牌督办:

(一)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对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有重要批示、指示的;

(二)群众信访和舆论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连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四)督导检查或巡视巡查中,发现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管理薄弱、存在突出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逐步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按规定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九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实行首件工程制。鼓励推行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信息化管理、专业化施工、流水化作业。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邀请公安(交管)、应急管理、管理养护单位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原则,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确保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三条 县公路养护管理段负责县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和组织实施县道、乡道公路大中修工程。

镇(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人民政府具体承担乡道的日常养护和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工程,可以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或者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进行日常养护。 

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管理局)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的小修保养、日常保洁等工作,维护村道的路容路貌。

第三十四条 县乡村道养护要坚持专业养护、常年养护、全面养护和科学养护相结合,达到“路面平整、标准齐全、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的公路养护标准,确保农村公路畅、洁、绿、美、安、舒,使公路好路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一)保持公路及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路面损坏部分,及时恢复路基垮塌部分,及时清理坍方,保证行车安全、舒适、畅通;由于暴雨季节无法立即恢复水毁地段要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牌和安全警示带,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地点要派专人观察报告。

(二)路面定期清扫,及时清理杂物、堆码占道,及时制止打场晒粮的行为。县道路由县公路养护管理段道班每天清扫一次,乡村道由专业养护队每周清扫一次,通组路由村(居)公益性岗位人员定期清扫。县路政人员每天巡查县道一次,镇监管员每周对乡道巡查一次,对村道每月巡查一次,村(居)护路员对村道每周巡查一次。

(三)路肩无白色垃圾,路肩无弃土,路肩低于路面。

(四)县公路养护管理段定期对农村公路桥梁进行日常养护,镇村负责日常观察报告。

(五)沿线标志及安全设施齐全、醒目无破损。县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县道公路安全设施破损部分及时恢复,不能立即恢复地段要设置临时的警示标志标牌,县道路路面标线要及时完善;乡村道路安全设施由镇人民政府加强监管并对损毁部分及时恢复。

(六)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因地制宜搞好绿化。

第三十五条 强化县级应急保通中心、片区养护站、镇养护道班、村养护队的农村公路“四级”养护责任体系建设,积极推行农村公路市场化养护,常态开展预防性养护。

第三十六条 县应急保通中心负责全县国省干道及重要农村公路的应急抢险工作,制定公路抗灾抢险预案,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和机械设备。水毁、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片区养护站、镇养护道班、村养护队按照职责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复,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较大的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相应路线设置明显标志,确保车辆安全通行;特殊情况下,可组织沿线群众进行抢修。

第三十七条 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编制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全面推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公示制度,在道路起点或止点规范设置公示牌,公开农村公路路长、养护责任人联系方式、监督管理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完工后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其他车辆应当注意避让。

农村公路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五日前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设置绕行标志。

第四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农村公路中断的,县交通运输局、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修复公路、恢复交通。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应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定期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受损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并定期对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和通报,考核评分公示后送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县目标绩效中心。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建立县有路政员、镇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农村公路“三员”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加强爱路护路宣传,传播爱路护路文化,营造爱路护路氛围,确保路产路权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四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协助县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做好辖区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公路逐步进行确权,分类办理农村公路产权证书。农村公路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至公路用地外缘起,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十七条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安全标志、妨碍安全视距。

第四十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应当经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重载车辆确需通过农村公路特定路段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规划行车线路,控制车辆荷载,减少对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的影响,在工程施工前应当与通行路段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签订修复、补偿等相关协议。

第五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保护需要,经审批后,可以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收费。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

第五十一条 未经县交通运输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监控区设置非交通标志。

第五十二条 农村公路沿线的厂矿、加油站、沙(石)场等因车辆通行需增设交叉道口的,必须报经县交通运输局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设置。

第五十三条 大力开展美丽乡村路创建活动,加强绿化美化,整治路域环境,逐步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洁、绿、美、安、舒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财政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同时适当向受益人口多、道路通行条件差、产业发展具备规模的地方倾斜。农村公路项目前期费用一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鼓励利用农村公路冠名、路域资源开发、涉农资金整合和企业团体或个人捐助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十六条 已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可由地方自筹资金先行组织实施,但应在补助资金到位后及时完善归垫手续。

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不得从中提取咨询、管理等其他费用,国家全额投资的项目除外。

第五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镇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加强项目结(决)算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不得违规支付工程款。

第五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强制向单位或个人集资,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和损害农民利益,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等。

第五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责任清单管理,严格考核,兑现奖补资金。

县交运局负责制定《平昌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交运局负责对县公路养护管理段养护的农村公路,镇村养护的乡道、村道、重要联网路、旅游路、出境路等公路进行梳理责任清单,明确责任,逐路核算养护费用,每月检查,季度考核,半年及年底分别兑现“奖补资金”,将对考核靠后的惩扣资金返给考核先进的镇,其它道路纳入公益性养护范畴。

第六十条 县财政应当足额预算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将养护费用预算到县交通运输局,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补资金”。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除省市补助外,由县财政承担的县道、乡道、村道养护资金分别按不低于每年每公里5000元、2500元、1500元,桥梁隧道养护资金按不低于50元/年·延米进行预算到位。

(二)县乡道养护工程资金全额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对各镇实施的村道、产业路、园区路养护工程资金进行以奖代补。

(三)逐步扩大乡道公路、重要联网路、景区道路、园区道路沥青混凝土路面政府购买服务的养护里程。

(四)农村公路桥梁检测费用列入一般财政预算;应急抢险费用纳入财政中期调整预算。

(五)农村公路路面技术评定检测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县道是指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与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二)乡道是指县道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纳入县农村公路规划,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乡镇与建制村、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四)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五)四级公路(Ⅰ类)为适合中小型客车、中型载重汽车、轻型载重汽车、四轮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交通混合行驶的双车道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1000辆小客车及以下。

四级公路(Ⅱ类)为适合中小型客车、中型载重汽车、轻型载重汽车、四轮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交通混合行驶的单车道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400辆小客车及以下。

(六)交叉路口“六个一”工程是指一套标志、一排标柱、一组减速带、一个通视区、一面凸面镜、一处景观小品。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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