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昌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济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平昌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2日
平昌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平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不包含被撤乡镇场镇所在社区)。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屠宰、养殖、酿酒、泡菜、豆制品等行业和中型及以上规模餐馆(使用面积大于150m2 或就餐位大于75座)产生的废水严格按行业标准管理,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建立平昌生态环境局牵头、县级相关部门参与、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下同)组织实施、村(居)具体落实、第三方运维技术保障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七条 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平昌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牵头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的年度考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厕所革命”建设的单户、联户、公厕、聚居点化粪池运行维护的技术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长效运行维护县级财政支付部分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相关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相关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镇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主体,负责辖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
(一)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二)制定并落实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机构,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人员,设立投诉电话并有专人负责受理、记录;
(三)对第三方运维技术保障单位的技术服务工作进行考核;
(四)在公共运行维护经费和基本财力保障经费中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镇兜底经费;
(五)指导村(居)委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村级资金自筹工作,配合做好运行维护过程中县级部门、第三方运维技术保障单位与受益村(居)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村(居)委会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落实主体,在镇的指导下,具体落实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自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纳入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内容;
(二)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组织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管护;
(三)督促农村居民落实新建住房、农家乐(农家餐馆)的污水处理措施。
第十条 农户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受益主体,应当主动做好污水管网、化粪池、检查井、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管理,自觉落实新建房屋的污水处理措施。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 各镇应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处理规模、工艺类型等实际情况,确定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单户使用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村(居)委会监督、指导,由农户自行负责运行维护;对于工艺简单、无动力,日处理能力<20吨的相对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由村(居)委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终端为微动力及集中纳管进入城镇污水管网,日处理能力≥20吨的集中式处理设施,鼓励采用“第三方运维保障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村(居)委会日常管理”模式运维管理。
第十二条 委托专业技术服务运维的,委托方应与运维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载明运维服务的范围、内容、目标效果、合同期限、费用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日处理能力≥20吨的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村(居)委会(或监督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四条 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报告制度。村(居)委会(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日处理能力≥20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上月的运行维护情况上报镇。镇在每年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将半年、年度运行维护情况整理上报平昌生态环境局备案。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处理系统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及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向辖区镇报告,并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平昌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村(居)委会应在24小时内向辖区镇和平昌生态环境局报告,采取应急措施,并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各镇农民建房和开办农家乐告知管理事项,并同步实行监督。
第十七条 农户经批准新建或改建住房的,应同步完成化粪池或纳管建设,并严格按要求做好各类生活污水(粪便水、洗涤水、洗浴水、餐厨水)接入工作。新办农家乐必须提前建好化粪池和隔油装置。
第十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处理设施、格栅、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出水井和管网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二)对污水处理设施、格栅、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人工湿地布水管道、进出水口滤网进行检查,保障进出水畅通,定期收割植物,及时清除杂草及枯枝落叶;
(五)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六)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所在地乡镇报告。
第十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格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
(二)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三)出水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
(四)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违章搭建、占压,布水管道无破损;
(五)管网:结构完好,无错接漏接,无破损、渗漏、堵塞,进出水顺畅;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分类、分级达标)。
第二十条 第三方运维技术保障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监测能力,按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常规监测,对污水处理设施水质处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二十一条 村(居)应将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运行维护人员信息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等上墙明示,并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台账。
第二十二条 村(居)应对污水处理设施所属设备统一进行编号、登记,并设置铭牌(标明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设备的停用、报废、拆除等应经辖区镇批准,并报平昌生态环境局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按照“县级财政补助一点+居民自筹一点+综合项目平衡一点+镇村兜底保障”的方式,筹措解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县级财政将日处理能力≥20吨的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终端为人工湿地或集中纳管进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县级财政补助标准600元/年;终端为微动力设施的,县级财政补助标准3000元/年。
村(居)民自筹经费部分,按照“污染付费”原则,由村(居)委会“一事一议”决定,倡导受益农户每人每月按一定标准筹集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费用。
对于工艺简单、无动力,日处理能力<20吨的相对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由村(居)委适当安排公益岗位人员维护管理。
鼓励村(居)动员发动村内成功人士、社会经济组织等自愿捐赠等方式解决部分运行维护费用。
根据每年实际情况,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等综合项目到位资金中平衡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上述资金解决后,每年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不足部分由镇、村(居)兜底解决。
单户使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由农户自行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镇、村应建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收支台账,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会同镇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平昌生态环境局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纳入县对镇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评。
第二十八条 镇每年度对第三方运维技术保障单位的技术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支付第三方服务费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