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昌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平昌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已经十九届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十四届县委 常委会第52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8日
平昌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 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 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县属国有企业实现 高质量发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县属国有企业中由县委县政府 管理的人员,包括党组织负责人、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 外部董事)、经理层成员(不含市场化选聘人员)及其他需要列入的企业负责人。
县国资局及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直部门(以下称县国资 局等机构),按照资产监管关系,负责所管理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
县属国有企业中暂不具备条件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包括没有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处于停业(半停业)、歇业(半歇业) 状态,以及处于破产、清算或等待解散期间的企业,不包括新组建和重组整合后尚未正常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引导企业以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 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 三)坚持分类考核和对标考核相结合。遵循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结合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行业 特性,深化分类考核,提升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强化行业对标,加快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内一流企业。
( 四)坚持短期目标和长远发展有机统一。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构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坚持鼓励企业深化改革、创新转型、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 五)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建立与企业负责 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 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原则,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实施分类考核。按照企业职责 定位与经营状况,县属国有企业具体分为竞争性企业、功能 I 型 企业、功能Ⅱ型企业,并考虑企业发展阶段和行业特点,确定不同考核重点,实行差异化考核。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可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 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由县国资局等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六条 突出效益效率导向,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
第七条 突出改革转型,引导企业聚焦主业做强实业,加快 结构调整,着力补齐发展短板,积极培育新动能,不断提升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条 坚持创新发展,引导企业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加大研发投入,完善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九条 突出风险防控,引导企业关注债务风险,压降负债率和带息负债比,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突出社会贡献,引导企业主动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大任务,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在乡村振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 以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国 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在企业功能定位的基础 上,对不同行业和类别的企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突出不 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指标,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实施分类考核。
对竞争性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对功能性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 上,加强对服务政府战略、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适度 降低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考核权重,合理确 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在考核经济效益指标的同时, 重点考核管理效能、成本控制、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和企业承担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行业特性实施分类考核。
对投资类企业,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和国有资本保值增 值为导向,强化现代产业体系构建、产业结构调整、成本管控、风险管控以及资本回报水平等情况的考核。
对生产经营类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产出效率为导向,强化成本管控、风险管控以及经营现金流等情况的考核。
对公共服务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强化安全保障能力、产品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成本控制等情况的考核。
对科研类企业,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导向,强化研发 投入、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等情况的考核。在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可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
第十四条 对新组建或重组整合企业过渡期内、处于特殊发 展阶段的企业、因承担政府特殊任务不能产生经营收入或经营利 润的部分功能Ⅱ型企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本办法考核的企业, 经县国资局等机构认定,可实行目标考核,根据企业功能定位、 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强化对特定任务完成情况、成本费用等指标的考核,考核指标、指标权重、考核方式可以“一企一策”确定。
第十五条 建立经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 业承担的政府重大专项任务、重大战略投资发展项目和提供公共 服务等特殊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在考核时予以适当处理。
第四章 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经济效益、重点工作、 专项任务和保障服务等。县国资局等机构根据企业类型及功能定位,结合具体实际合理设立考核指标及权重。
(一)利润总额指标,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年度报表(集 团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可结合实际调整统计口径)。年度 利润计算应加上经核准的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新增研发支出,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企业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足额计提的折旧、财务费用等成本费用的,未提足部分扣减利润。
( 二)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
净资产收益率采取预算目标考核和行业对标方式进行考核。
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和净资产数额较小的企业,可以使用总资 产报酬率代替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息税前利润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利润÷平均资产总额)×100%
其中:平均资产总额为资产总额年初年末平均数。
(三)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 四)综合考虑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点和董事会年度工作部署,按照年度指标选取范围指引表所列示的内容,由县国资局等机构指定和企业选择确定功能任务指标、管理效能指标、 重点工作指标。其中竞争性企业可根据承担的专项任务设置功能任务指标,权重原则上不超过10%。
第十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县国资局 等机构依照经批准的企业财务预算、年度重点工作和县委县政府 下达的年度功能任务等,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并将其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其中,利润总额目标值可设置为三档:
第一档:目标值高于前三年财务决算值的平均值与上年度财 务决算值中的较高值,较上年有较大增幅且高于县国资局等机构确定的增幅目标。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前三年财务决算值的平均值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值中的较低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前三年财务决算值的平均值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值中的较低值。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任期基本指标和任期分类指标。考核指标、企业类型及指标权重划分如下。
任期考核指标 |
企业类型及指标权重 |
|||
竞争性 |
功能I型 |
功能Ⅱ型 |
||
基本指标 |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
50 |
40 |
40 |
全员劳动生产率 |
20 |
20 |
20 |
基本指标(基本分)小计 |
70 |
60 |
60 |
|
分类指标 |
企业战略规划落实情况 |
15 |
20 |
20 |
可持续发展能力 |
15 |
20 |
20 |
|
分类指标(基本分)小计 |
30 |
40 |
40 |
|
指标权重(基本分)合计 |
100 |
100 |
100 |
(一)任期基本指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 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相乘后开三次方。
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县国资局等机构确认的结 果为准。客观因素扣除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9号令)执行。
2.全员劳动生产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劳动生产总值同平 均从业人员人数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全员劳动生产率=三年劳动生产总值之和÷三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之和。
(二)任期分类指标
由县国资局等机构综合考虑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点和 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反映企业战略规划落实情况的指标和 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对于结构调整任务重的企业,加强对重大改革、转型发展任务的阶段性成果考核。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县国资局等机构根据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和“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战略发展规划 等,按照任期指标选取范围指引表所列示的内容,综合考虑企业报送的目标建议值,审核确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
考核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值。对处于行业下降周期 或与经济增长目标要求偏差较大的企业,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县国资局等机构直接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一条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考核期限;考核指标和目标值;考核与奖惩;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考核指标和目标值下达及调整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县国资局等机构经营业绩考核要 求,提出考核期内各项考核指标和相应的目标建议值及必要的说 明,经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县国资局等机构。
(二)县国资局等机构就考核指标和目标建议值等与企业沟 通,经审核确定后向被考核企业下达目标值。下达的目标值为必 成目标,县国资局等机构另可根据县委、县政府对企业的总体发展要求,提出相应的努力目标。
( 三)县国资局等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 四)在考核期内由于企业发生主要负责人变动、清产核资、 改制重组、重大政策和经营环境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况, 导致对完成考核目标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年度 在当年9月份前、任期在届满前半年,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调 整原因、需调整的指标和建议目标值及必要的说明材料),经董 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县国资局 等机构,县国资局等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考核指标及目标值。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考核程序:
(一)企业在年度或任期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2月底之前, 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县国资局等机构。
(二)县国资局等机构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 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县直相关部门(承担县委县政府下达 企业功能任务的监管部门)对企业功能任务的考核评价意见,结 合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其中,任期考核另需根据企业负责人经济 责任审计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正,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奖惩意见。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整,任职不满一年的或不满一个任期的,按实际任职时段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 三)县国资局等机构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 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县国资局等机构反映。县国资局等机构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暂由县直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由县国资局指导县直部门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国资局等机构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动态 跟踪检查与监控。企业应当以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营情况 分析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等形式,定期报告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 完成情况,县国资局等机构对完成进度明显滞后的企业,可提出预警提示意见,督促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 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应及时向县国资局等机构报告。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 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可按A、B、C、D、E 五个级别分档计算,或由县国资局等机构结合实际另行制定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二十七条 县国资局等机构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全面落实县属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设立保障指标。包括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 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企业)、合规经营、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重 大事项报备、重要紧急信息报送、县委县政府交办任务等。未完成的,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第二十九条 为促进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加大研发投入力度,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研发投入、产出情况进行考核,根据企业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及创新成果,给予加分鼓励。
对主动承担国家、省、市、县重大专项或科技计划,战略性 新兴产业项目以及组建或收购境内外研发中心新增的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经认定可视同利润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 励主要包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 入。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给予年度和任期通报表扬等方式。对年度 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为A 级的企业,由县国资局等机构进行通报表扬。
第三十一条 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县属国有企业负 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以下公式计算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2+(考核分 数 -A级起点分数)÷ (A 级封顶分数-A 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2,3];
当考核结果为B 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 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5,2);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1+0.5×(考核 分数 -C级起点分数)÷(B 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1.5);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考核分数 -D 级起点分数)÷ (C 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1);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为0。
第三十二条 对暂不具备条件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只设奖励薪酬,无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三条 暂不具备条件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考核结果为A级时,奖励薪酬考核评价系数=1.5+0.5×(考核 分数-A级起点分数)÷(A 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5,2];
当考核结果为B 级时,奖励薪酬考核评价系数=1+0.5×(考核 分数-B级起点分数)÷ (A 级起点分数-B 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1.5);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奖励薪酬考核评价系数=0.5+0.5×(考 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 级起点分数-C 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5,1);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奖励薪酬考核评价系数=0.5×(考核分 数-D级起点分数)÷(C 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0.5);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奖励薪酬考核评价系数为0。
所有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十四条 实行任期激励考核的,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考 核结果挂钩,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分档确定。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三年的年薪总水平之和×任期激励系数,其中:年薪总水平=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激励系数=23%+7%×(考核分数 -A 级起点分数)÷ (A 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23%,30%];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激励系数=16%+7%×(考核分数 -B 级起点分数)÷(A 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6%,23%);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激励系数=10%+6%x (考核分数 -C 级起点分数)÷(B 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0%,16%);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任期激励系数=10%×(考核分数-D 级起点分数)÷(C 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10%);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任期激励系数为0。
所有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四舍五入精确到百分点后一位。
第三十五条 任期届满后,县国资局等机构根据离任审计、 清产核资等,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 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投资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 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考核结果进行追溯,调整、扣回相关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六条 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实施全员业绩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失 误、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环境事件、重 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不稳定事件、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等 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纪追究 责任的,以及根据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结合具体情况给予扣分或降等。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目标,以及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组织调整。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按照《平昌县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或相关县直部门相关规定予以降低分配系数、扣发绩效年薪处理。
第四十条 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未达预 期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可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企业党委(支部、总支)和工会等其他负责人的考核及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中由县委县政府、县国资局及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业绩考核和奖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一)授权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县属国有企业,由董事会根 据县国资局等机构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个人履职绩效,确定经理层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 二)董事会市场化选聘经理层的县属国有企业,由董事会 对市场化选聘经理层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经营业绩考 核,建立退出机制,同时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其薪酬结构和水平,报县国资局等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 企业董事会应参照本办法要求,落实分级、分 类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完善所属全资及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所属参股 子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由企业委派的国有股权代表或董事提出意见,按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四条 由县委县政府、县直部门党委(党组)及下属单位组织任命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县直部门下属单位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金融企业和文化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具体考核细则由县国资局制定印发。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