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2024-01-12 00:00
来源: 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综合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月12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月12日-2024年1月25日(10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 话:0827-6230556 6333890
通讯地址: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信义大道42号
邮 编:636400
2024年1月1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镇巴(川陕界)至广安高速公路通江至广安段C5合同段3#湿喷站项目 |
巴环境平昌审〔2024〕7号 |
2024年1月11日 |
附件:镇巴(川陕界)至广安高速公路通江至广安段C5合同段3#湿喷站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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