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2024-01-17 00:00
来源: 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综合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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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636400
2024年1月1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镇巴(川陕界)至广安高速公路通广段C6合同段1#湿喷站项目 |
巴环境平昌审〔2024〕8号 |
2024年1月16日 |
附件:镇巴(川陕界)至广安高速公路通广段C6合同段1#湿喷站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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