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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昌县中小学研学旅行实践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2-23 10:21
 来源: 平昌县文广旅局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平昌县研学旅行实践活动,参照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及四川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教〔2021〕63号)等相关文件和标准,对原《平昌县中小学研学旅行实践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平昌府办函〔2022〕7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9日      


平昌县中小学研学旅行实践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中小学研学旅行实践工作,规范研学旅行实践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促进研学旅行实践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教材〔2017〕4号)、《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大中小学生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材〔2020〕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教〔2021〕63号)等文件要求,参照四川省《研学旅行基地(营地)设施与服务规范(DB51/T 2786-2021)》《研学旅行实践承办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DB51/T 3080-2023)》《研学旅行实践活动设计规范(DB51/T 2787-2021)》等标准,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活动由教育部门指导推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以培养学生生活技能、集体观念、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主要通过学校组织的集体旅行或家庭亲子旅行等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实践教育活动。其中,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学校开展研学旅行活动事项并督促学校落实安全责任,负责牵头审核县内研学旅行课程,文旅部门负责牵头对县内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评选认定及动态监管,负责牵头审核研学旅行实践活动承办机构准入条件和服务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昌县中小学在国(境)内开展的研学旅行实践管理工作,如赴境外开展研学旅行实践活动应当同时符合教育部《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  平昌县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活动主要包括红色教育、自然科普、劳动体验、文化传承等内容,充分结合学段特点和县域特色。小学阶段以乡土乡情为主,主要体现趣味性和故事性;初中阶段以县情市情为主,主要体现实践性和体验性;高中阶段以省情国情为主,主要体现探索性和研究性。

第五条  以县内各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为辐射圈,推动跨区域合作和资源共享。以刘伯坚纪念馆、英烈纪念园、A级旅游景区、文博图体场馆、城市公园及产业园区等优质文旅资源为依托,精心筛选打造多条示范性研学旅行实践精品线路,开展研学旅行实践活动。

第六条  各中小学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坚持教育为先,结合学生的生活经验和生活背景,合理安排不同类型的研学实践主题,科学选择研学实践路线,精心设计研学实践课程,突出研学旅行的趣味性、实践性和教育性,促进研学实践和学校课程有机融合,避免出现“只旅不学”或“只学不旅”现象。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优化调整平昌县中小学研学旅行实践工作协调小组,县文广旅局、县教科体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团县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设双办公室在县文广旅局、县教科体局。协调小组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加大统筹规划和管理指导,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县文广旅局:负责牵头对县内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评选认定及动态监管,开展年度复核工作,对不达标且在规定期限整改仍不合格的县级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负责牵头审核研学旅行实践活动承办机构准入条件和服务标准,并进行动态评估,对研学旅行实践教育服务质量不高、出现安全事故、不服从组织管理的承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负责指导县内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建设及课程研发,负责联合教育部门审核发布县内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课程及线路;负责牵头编制《平昌县研学旅行黄皮书》并对外发布;负责牵头开展研学旅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

县教科体局:负责与县级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协调解决学校研学旅行实践工作具体问题;负责遴选推荐县内学校教师兼职研学旅行指导师;负责审批学校开展研学旅行实践活动事项,包括活动方案、投保信息和应急预案等,督促学校落实安全责任;负责牵头审核县内研学旅行课程;负责配合文旅部门开展县内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年度复核工作、承办机构备案登记及动态评估工作、研学旅行指导师培训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协同文旅部门、教育部门加强中小学研学旅行实践工作指导和管理;负责指导县内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承办机构制定收费标准。

县公安局:负责落实警力护送并依法查处在县域内开展研学旅行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积极为研学旅行交通安全提供保障和便利;加强对县域内研学旅行住宿场所的治安管理,督促县内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住宿场所落实入住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政策提供研学旅行专项经费、兑现相关奖励扶持办法。

县人社局:负责将研学旅行从业人员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开展研学旅行职业技能培训。

县交运局:负责督促运输企业做好研学旅行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安全检查;依职责完善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周边的道路标志设施,为研学旅行提供安全畅通的道路环境。

县卫健局:负责安排医护人员,落实医疗保障工作,组织和指导研学旅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加强对研学旅行住宿场所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研学旅行实践活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指导本县研学旅行组织机构、基地(营地)等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研学旅行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加工经营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及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

团县委:负责将少先队、共青团活动与研学旅行实践有机结合,鼓励大学生参与研学旅行志愿服务活动。

县经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负责指导工业园区、农业园区、森林公园及湿地公园等积极创建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

县消防救援大队:加强对研学旅行住宿等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相关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防范火灾事故。

各基地(营地):负责做好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建设、课程产品开发、设施设备完善、工作队伍建设、服务流程规范等工作,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各基地(营地)所在辖区:按照相应职能职责,落实辖区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研学旅行实践活动在辖区内安全顺利开展,发现辖区内存在未经报备自行开展研学旅行实践活动的及时向文旅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各中小学把研学旅行实践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与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统筹考虑,根据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灵活安排研学旅行实践活动时间,一般在每年3-5月、10-11月进行,尽量错开旅游高峰期。严禁在寒暑假、五一小长假、十一小长假、春节等重大法定节假日开展研学旅行实践活动。

第九条  各中小学研学旅行实践活动一般安排在小学四五六年级、初中一二年级、高中一二年级,按照“小学不出市、初中不出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除外)、高中不出境”原则,每学年组织安排1至2次。

第十条  学校组织开展研学旅行实践活动可以采取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的方式进行,委托三方承办机构的,承办机构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学校开展研学旅行实践活动需提前10天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平昌县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活动审批表》、活动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经县教科体局审核同意并抄送有关部门知晓后方可开展。学校组织研学旅行实践活动前应告知学生家长,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研学旅行实践活动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推行“双师制”模式,县人社局、县文广旅局、县教科体局要将研学旅行指导师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鼓励学校教师、民间艺人、园艺师、农艺师等参加专业培训,开展研学旅行指导师技能大赛、课题研究、案例征集等活动,组织外出考察交流学习,培养一批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研学旅行指导师,建立一支以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研学旅行指导师为主、社会从业人员为辅的专兼结合研学旅行指导师队伍。

第四章  标准与规范

第十二条  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根据四川省《研学旅行基地(营地)设施与服务规范(DB51/T 2786-2021)》,各级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需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照,具备开展研学旅行实践活动的场地条件、人员条件、课程条件等,在开展研学旅行实践活动时应遵守相关规定。未经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文旅部门审核认定的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不得承接中小学研学旅行实践活动。各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研学旅行实践承办机构。根据四川省《研学旅行实践承办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DB51/T 3080-2023)》,研学旅行实践承办机构在承办研学旅行实践活动时,应与委托组织签订服务合同,并每年向文旅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证件、企业信用信息、依法纳税(完税)证明、与合作车队签订的协议及车队相关证照、研学旅行指导师和工作人员信息、研学课程体系资料、线路产品设计方案及收费价格、各类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等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登记。研学旅行实践承办机构在平昌县内组织开展研学旅行活动时,应主动向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辖区等有关单位报备,未经报备不得擅自在平昌县内组织开展研学旅行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  研学课程设计和研学实践活动设计。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大中小学生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四川省《研学旅行实践活动设计规范(DB51/T 2787-2021)》,研学旅行实践活动设计应坚持安全性、教育性、实践性、创新性、融合性基本原则,注重寓教于游,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研学旅行实践活动设计方案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研学课程开发应当挖掘提炼本地历史、人文、自然等资源,融入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国情省情县情、文化传承教育、学科实践教育等内容,围绕体验性教学、启发式教学、探究式教学等多样教学方式,分学段、分主题、分时段、分人数,科学设计、创新开发研学旅行实践、劳动体验教育等特色课程,课程内容积极向上,适合学生身心特点,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涉及宗教信仰、封建迷信等内容,未经评审通过的课程一律不得投入使用。鼓励学校会同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承办机构联合开发研学课程。

第十五条  研学旅行指导师。研学旅行指导师必须经过研学旅行指导师业务培训,具备讲解员、导游资格证、园艺师、传承人、教师资格证等资格证书(具备任意一项资格证均可)。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的研学旅行指导师与学生比例不得低于1:20,研学旅行实践承办机构的研学旅行指导师与学生比例不得低于1:45。研学旅行指导师不得一证多挂,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宗教信仰、封建迷信等内容。

第五章  服务与安全

第十六条  各中小学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研学旅行实践安全保障体系。学校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审核活动组织情况,并对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活动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各中小学组织外出开展研学旅行(实践)活动需综合考虑研学旅行目的地承载能力、交通及天气情况等因素,合理控制出行规模和活动范围。县内各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要向主管部门报备基地(营地)开展研学旅行实践活动的最大承载量,各中小学在县内组织开展研学旅行实践活动不得超过各基地(营地)最大承载量。原则上到市外开展研学活动的,同一线路单次出行学生人数不超过150人;在市内县外开展研学活动的,同一线路单次出行学生人数不超过200人;在县内开展研学活动的,同一线路单次出行学生人数不超过300人。县教科体局要督促各学校主动向研学旅行目的地报备,必须在经相关部门授牌的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开展研学旅行实践活动,必须全覆盖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八条  组织研学旅行实践活动的中小学校、承办机构及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应当分别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及其工作职责,构建完善有效的安全防控机制。研学旅行实践承办机构、基地(营地)在研学旅行实践活动过程中随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管理人员与学生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45和1:30,随队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根据行程安排及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安全提示与警示。各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承办机构应配备专(兼)职医护人员,其中基地(营地)根据最大容量接待学生人数配备至少一名医护人员,医护人员与学生的比例不低于1:1000,承办机构随团配备医护人员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200。

第十九条  研学旅行实践活动途中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等,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如遇不可抗力(如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或暴雨、大雪、雾霾、冰雹等恶劣天气),应及时取消或中断研学旅行实践活动(在安全区驻留、返回校园或延期出发),待条件允许时再择日安排。

第二十条  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研学旅行实践承办机构在平昌县内组织开展研学旅行实践活动需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服务质量,不恶意低价竞争,不违规开展相关活动,凡在平昌县内开展研学旅行实践活动存在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发生安全事故的、出现重大舆情的承办机构,一律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六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探索建立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共同承担的多元化经费筹措机制,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公益活动等形式支持研学旅行实践工作。交运部门对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活动交通出行严格落实儿童、学生票价优惠政策。场馆、景区、景点等按照规定落实中小学生门票减免政策,优先提供相关服务。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对大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参照上述规定对青少年给予票价优惠。承担研学旅行实践活动的单位要对城乡低保、孤儿、残疾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研学旅行实践活动给予费用减免。

第二十二条  根据研学旅行实践活动成本合理确定食宿、交通、活动等费用,所需费用由学生家庭自愿承担,相关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由学校告知学生家长,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减免政策。对在课余时间开展研学旅行实践活动的中小学教师,根据其承担的研学旅行实践任务合理核定劳务补助,由组织研学旅行实践活动的单位(机构)负责发放。

第七章  成效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县教科体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集信息提供、课程呈现、活动记录、评价反馈等板块于一体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参加研学旅行实践活动的督查评价机制,组织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中小学校、家委会、学生代表等综合分析评价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和成效,把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研学旅行实践活动的情况和成效纳入学校综合考评体系内容,并组织评选研学旅行实践示范学校、先进个人。学校要在充分尊重个性差异、鼓励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对学生参加研学旅行实践活动的情况和成效进行科学评价。研学旅行实践活动结束后,学校要组织各班级、年级开展活动总结,及时总结提炼固化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总结活动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要积极为学生参加研学旅行实践活动提供记录、课程、评价等支撑,为家庭亲子研学旅行实践活动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中小学应当结合本校教学需要,将研学旅行实践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工作有计划、外出有方案、应急有预案、行前有备案、结束有总结。学校研学旅行实践工作应当坚持教育性、实践性、安全性、公益性原则,应当充分体现安全规范、主题明确、研究性学习、旅行体验等基本要素。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宣传媒介、手段、内容和形式,向学生、家长、社会广泛宣传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工作的重要意义、育人效果,及时报道好典型、好主题、好案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家长志愿者的作用,形成研学旅行实践工作的家校合力,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全面推动我县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中小学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市颁布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或省市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平昌县中小学研学旅行实践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平昌府办函〔2022〕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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