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昌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平昌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5日
平昌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2.2 组织灭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扑救指挥
3.3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5.2 预警
5.3 火灾动态监测
5.4 火场预测预警
5.5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交通保障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资金保障
7.6 气象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灾后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灾后恢复重建
8.4 约谈整改
8.5 责任追究
8.6 总结评估
8.7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灾害分级标准
9.2 预案演练
9.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管理与更新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积极做好应对森林火灾各项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川办函〔2020〕88号)、《巴中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巴府办函〔2024〕12号)、《平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昌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县级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有序应对、形成合力。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处置火灾时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来做的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时效性和较强的专业性。建立以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其他扑火力量协同配合的扑救机制。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附则9.1)。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指导火灾发生地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指导火灾发生地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指导火灾发生地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等,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指导火灾发生地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指导火灾发生地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预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跨乡镇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预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接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协调和指挥;预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跨省界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接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党政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参与现场火灾扑救专业(半专业)队伍由职务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组织火灾扑救,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进入火场警戒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行政区域内各类森林扑火队伍由辖区所在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直接调动,跨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调动增援力量,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由拟调出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专业扑火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区)以上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县(区)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部队、民兵预备役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均应制定应急避险方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按照应急避险方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前线指挥部和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3.3 专家组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区划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森林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中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半专业扑火队伍、村(社区)群众义务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镇级行政区域内半专业(群众义务)扑火队伍由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直接调动;县级森林专业扑火队伍、消防救援大队、蓝天救援队、应急救援队伍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直接调动;需要调动跨县(区)森林专业扑火队伍和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依照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规定执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2.2 预警发布
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和县气象局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应急广播以及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向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人民政府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接到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命令有关规定。
5.2.3 预警响应
(一)蓝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并强化火源管理。
(二)黄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及有关部门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黄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控力度,强化值班值守,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森林专业(半专业)扑火队进入待命状态。
(三)橙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及有关部门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各种媒介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的力度和密度;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森林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视情靠前驻防。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适时派出工作组,对橙色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四)红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及有关部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多密度、高频次播放红色预警信息和响应措施;护林员全天候巡山护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对重点部位严防死守,森林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靠前驻防,做好扑火一切准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零火灾报告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督导。
5.3 火灾动态监测
通过卫星林火监测、无人机侦察、地面瞭望、人员巡护、视频监控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森林火灾监测网络。
5.4 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由气象部门提供火场天气实况,联合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林业局发布高火险警报,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火场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5 信息报告
5.5.1 归口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程序在规定时限逐级上报。
5.5.2 报告内容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地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组织扑救情况、火场实时情况、损失情况以及火场附近重要设施情况等。
5.5.3 报告规定
根据《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告及发布规定》(川森防指〔2021〕13号)要求,按照“有火必报、边扑边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准确、规范上报火灾信息。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委、县政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1)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本县行政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开展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以下森林火灾,由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情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组织和协调调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专业扑火队等专业队伍,申请调配消防水车等大型装备参与现场处置,依托防火道、隔离带阻隔火灾蔓延,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县武警中队和民兵应急分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讯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1 扑火规范要求
扑火前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地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形成火灾扑救方案,果断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区域,分别任命区域指挥员,按照扑火前指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区域扑火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规范化要求具体按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执行。
6.2.2.2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提前进行火场勘察(火场位置、火线长度、火场面积、火场气温、火场风力风向、林火种类、植被类型、可燃物水平垂直分布、道路交通、重要目标、友邻配属等),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灾发展趋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行动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坚决做到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6.2.3 转移安置人员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要采取优先或针对性措施,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和必要医疗救治条件。当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6.2.4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民用等重要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或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疏散受威胁群众并调集专业队伍,通过以水灭火、扑火机械、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乱发视频文字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6.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6.2.8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并留足看守人员,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10 善后处理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共4个响应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救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
初期火情火灾(未达到本预案中启动应急响应条件的森林火情火灾)由火灾发生地政府处置,县林业局指导,负责火灾信息收集,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送。一旦达到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牵头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的森林火灾扑救,并负责收集火灾扑救信息。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3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3小时内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共同研究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跟踪火场动态,及时调度火灾信息;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况组织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通知相邻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半专业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研究,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常务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同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装备进行增援,根据需要通知武警中队、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做好增援准备,必要时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增援;
(3)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内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
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由县森林防灭火
指挥部提出并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的统一指挥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同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域增调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中队、民兵应急分队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组织抢修通讯、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讯、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4)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根据火场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和指挥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按相关规定执行;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党(工)委和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域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公安局、武警平昌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参加。指导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协调调派驻地部队和县森林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跨区域增援火灾扑救工作;向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调派航空救援力量及扑火装备、机具。
7.2 交通保障
由县交运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参加,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由县经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国网平昌供电分公司、电信平昌分公司、移动平昌分公司、联通平昌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7.4 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森林防灭火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科学调整县级防灭火物资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县级和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发生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
7.5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县财政局按照《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有关规定做好经费保障。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要对森林火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应对森林火灾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投保商业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为其投保相关保险产品。
7.6 气象保障
由县气象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配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林业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以及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林业局提交评估报告。
8.2 火因火案查处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调查结束后须将调查结果书面报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较大以上或跨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火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8.3 灾后恢复重建
做好善后处置、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工作,处置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8.4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方,由
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及时约谈所在地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5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平昌县党政领导干部森林防灭火责任制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对迟报、谎报、瞒报森林火灾重要情况,应对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 总结评估
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县委、县政府将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8.7表彰奖励
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有奖举报森林火灾隐患制度,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 则
9.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9.2 预案演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分级组织演练。
9.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步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结合当地实际修订《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平昌县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doc
附件3: 平昌县森林防灭火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及调动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