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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保障工业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平昌府发〔2018〕8号

2018-03-15 21:58
 来源: 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图片解读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保障工业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产业兴市、工业强市”战略,切实保障工业用地需求,提高工业用地质量和效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为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提供保障服务的意见》(川府发〔2013〕27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保障工业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巴府发〔2014〕22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巴府发〔2017〕6号)等规定,结合平昌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一)科学编制工业用地规划。坚持以星光工业园、何家坪马家坪食品工业园、驷马清洁能源工业园为主要载体,围绕重大项目、主导产业培育落地,科学合理编制工业项目用地规划,不断优化工业用地空间布局。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分步实施”的原则,优先安排重大项目用地。

(二)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中央、省、市扶持的重点或鼓励类产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对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发改、经信、国土、环保、住建等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查和用地预审,对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发改部门不得立项,国土部门不得供应土地。

(三)保证工业项目用地指标。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确保用地需求。深度研究秦巴山片区扶贫攻坚规划、川陕苏区振兴发展意见以及川东北经济区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国家、省对工业项目用地的政策支持。做好优势产业、重点项目包装,争取列入国家、省级重点项目,使用国家、省单列用地计划指标。

(四)坚持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前应坚持用地预审。除退城入园工业企业用地外,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土地供应价格依据产业政策、土地估价结果和市场情况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对于重大产业项目可按不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二、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化水平

(五)坚持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及省级经济开发区规划,围绕主导产业留足工业项目发展空间,新建工业项目除特殊原因外,应在规划批准的工业园区内选址向园区集中。坚持“净地”供应,加强工业园区水、电、气、路和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高工业项目用地保障能力。

(六)严格项目准入管理。加强项目准入管理,科学拟定工业项目用地范围、产业类型、规划条件、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安全生产等用地准入条件,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原则上单独供地的入园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园区规划、主导产业定位和环境保护等要求;2、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价款);3、项目投产后,年亩均税收不低于7万元(按国家、省规定属免税或减税的项目除外);4、达到产业投资强度标准。机械、食品、化工产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其余的产业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标准。

(七)引导使用标准化厂房。园区要设立中小企业孵化园,预留一定数量的工业用地用于标准化厂房建设。园区管委会可采取多元方式引进投资主体建设标准化厂房,用地可通过租赁或招标拍卖挂牌等多种方式供应。按单独供地最低投资强度标准计算,用地不足15亩的,原则上不予单独供地,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租用方式进驻标准化厂房,租金可按投资投产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八)提高工业用地效率。除化工、机械制造等对安全生产、工艺流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其他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建造多层标准厂房。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建筑密度原则上不低于60%;容积率不低于1.0;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外,工业项目绿地率不得超过20%;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积极支持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并按有关规划审批程序提高土地容积率,且工业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可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三、创新工业用地供应管理

(九)大宗工业用地分期出让制。对净用地面积在15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应整体规划、分期供地。除首期建设用地需求外,其余用地按规划予以预留,在用地单位首期建设竣工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经信、招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根据企业建设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供地。预留用地原则上不超过2年,2年后预留用地可用于其他工业项目用地,有效防止和避免圈占土地。

(十)采取工业用地租让结合制。鼓励工业项目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实行租赁用地,租期一般不超过30年,土地使用权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转租、抵押和续租,也可补办出让用地手续,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在编制土地供应方案前,相关部门应明确提出租赁转出让必须达到的条件、考核主体、标准及违约责任等,并纳入土地租赁合同。

(十一)实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对投资规模较小、生产周期较短的一般工业项目,可根据产业周期将一般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分别确定为10年、20年、30年。期满前,企业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发改、经信、招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对综合效益好、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延长出让期限,土地出让价款按有关规定缴纳。

(十二)探索涉农工业企业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涉农工业企业项目用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转租。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四、完善工业用地激励退出机制

(十三)优先保障引资工业项目用地。根据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分别给予以下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且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3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且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4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且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6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且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10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投资额达10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可实行 “点供”。个别市场前景好,配套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兴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供地。

(十四)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合同管理。招商引资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招商合同应明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投产时间等主要内容,企业经依法取得工业用地后,必须将上述内容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对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工业用地,按出让土地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以上的工业用地依法无偿收回,已开发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土地闲置并已抵押的,责令限期解除抵押关系,抵押期满不得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招商合同中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低效闲置、改变用途、非法转让等行为进行约定。

(十五)规范工业用地利用管理。加强工业用地用途监管,工业用地出让中不得附带房地产开发,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必须是城市规划调整,土地使用者不得提出变更用途申请,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一律由县人民政府依程序收回并按新的规划进行依法处置。工业用地出让后不得擅自转让,确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转让的,必须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同时,受让方还必须满足园区对新进项目的相关要求,工业项目用地开发建设的建筑物产权不得分割转让,须由企业100%自持。对不符合转让规定或未经批准转让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五、提升工业用地服务保障能力

(十六)健全工业用地协调联动机制。工业用地供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实行县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工业用地的征收、储备和出让工作。县发改、经信、财政、招商、环保、住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园区管委会等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协调做好工业用地保障服务工作,确保工业项目落地生根。

(十七)营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各有关部门必须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作为、靠前服务,主动帮助工业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努力营造亲清政商环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大力推进“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将法定前置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不断提高工业项目办理质量和效率,努力打造统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服务工业企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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