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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民政局关于《调整养老服务机构核拨相关经费标准》的通知

2022-05-06 15:30
 来源: 平昌县民政局

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社会事务办,各养老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稳步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县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县养老服务机构核拨相关经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从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一、调整公办养老机构核拨经费标准

(一)生活费,入住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费按800元∕月.人据实核拨,若省、市出台新的调标文件要求后,按新标准执行。入住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档立卡贫困失能半失能人员(含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对象)生活费按800元∕月.人,扣减实际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残疾人生活费后,据实补差核拨。 

(二)护理费,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平昌县养老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要求配备护理人员,护理费按失能500元∕月.人,半失能300元/月.人,扣减入住建档立卡贫困失能半失能对象(含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对象)实际享受的残疾人护理补贴后补差核拨。

(三)运营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费标准为特困供养对象、建档立卡失能半失能对象和低保重残对象3200元∕年.人,按照《平昌县养老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对公办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服务质量、活动开展、对象满意度等指标考核后据实发放。(注:此处的人数为全年入住人员的月平均数)。

(四)计提费,每年从运营补贴资金中计提20%资产折旧费,由县民政局统一管理,其资金主要用于养老机构维修、大型设施设备购置等、计提的折旧费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流程发放按照养老机构申报、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审核、县养老服务中心现场核实后报局党组研究。

二、调整民办养老机构核拨经费标准

(一)生活费,入住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的特困供养对象(含建档立卡贫困失能半失能对象、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对象)生活补助费按800元∕月.人,扣减实际领取的分散特困供养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生活费后,据实补差核拨。

(二)护理费,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平昌县养老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要求配备护理人员,护理费按失能500元∕月.人,半失能300元/月.人,扣减入住建档立卡贫困失能半失能对象(含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对象)实际享受的护理补贴后补差核拨,取消自理人员护理费。

(三)运营补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费标准为入住特困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失能半失能对象、低保重度残疾人对象每人每天15元,扣减在医保局已报销的床位费后据实核拨。

(四)考核经费,每季度扣减给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核拨的除生活费、护理费后的运营补贴费用的10%,用于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考核,按照《平昌县养老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对民办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服务质量、活动开展、对象满意度等指标考核后据实发放。

 

 

 

平昌县民政局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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