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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管理的通知

2019-04-15 15:14
 来源: 平昌县民政局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组织得到较快发展,已成为与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同步发展的重要法人,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载体,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为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内部管理

(一)明确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成立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例》规定,会员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不得少于规定数量;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社会组织对其住所应有独立的使用权,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场所醒目位置应悬挂单位名称牌匾;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要及时整改,确有困难的可与业务范围相近、组织类型相同的社会组织归并重组。

(二)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少于200人的,应召开会员大会履行职权;会员数量多于200人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履行职权。社会组织应合理控制理事(常务理事)会规模和负责人数量,除特殊情况外,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负责人数量一般为5至15人。行业协会商会均要成立监事会,其他类型社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监事会或设立监事。社会组织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三)健全社会组织选举制度。社会组织成立,由主要发起人负责选举工作;社会组织换届,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举工作。社会组织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应广泛征求会员意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有30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积极推动选举表决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社会组织根据会员数量的增加,在规定范围内需适当增补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告。主要发起人或理事会可差额提名候选人进行选举,鼓励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支持社会组织聘任秘书长。

(四)健全社会组织民主运行机制。社会组织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民主运行机制。章程明确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必须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民主决策,不得由个人专断,更不能被个别人或少数人所利用或掌控。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要依据章程提交会议研究决定。为加强集体领导,社会组织可建立会长(理事长)办公会制度,在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集体研究处理社会团体内部日常事务。监事应列席理事(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应列席会长(理事长)办公会。

(五)严格执行社会组织会费管理规定。社会组织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确定,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必须向会员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他人和单位加入社会组织,不得借行政行为搭车收费、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会费标准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制定不合理的,要及时进行整改。社会组织会费票据申领、发放、保管、使用、缴销等管理,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把票据管理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法对违规使用会费票据的行为作出处理。

(六)加强社会组织资产和财务管理。社会组织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该社会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社会组织要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独立的财务账户。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社会组织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均要进行财务审计;结合年度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县民政局对社会组织不定期进行抽查审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县民政局逐步对社会组织实行政府委托性财务审计。

(七)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组织换届、年会、培训、联谊交流、展览会、研究成果、出版会刊、涉外事宜等情况,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法人(负责人)、章程和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八)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社会组织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和财务工作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要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情况等。社会组织要向官方网站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信息平台,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县民政局依托市社会组织的网站开展宣传活动,为社会团体发布信息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二、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一)严格社会组织登记审查。社会组织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和拟任负责人在该行政区域的相关行业、学科、专业和领域应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行业协会商会应由该行业或区域的龙头企业发起,发起单位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行业协会商会一般不吸收个人会员。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签署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负责人担任,应提前办理审批手续。社会组织已延期1年仍不换届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已达到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或已满两届的,不得再批准其延期换届或超龄、超届任职。依法开展年度检查,对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未按规定改正或未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要予以相应处罚。

(二)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探索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联盟,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形式,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建立惩戒机制,依法对社会组织失信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构建社会组织“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惩戒格局,提高社会组织失信行为惩戒知晓度,引导社会组织把诚实守信作为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加快制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数据库和从业人员诚信数据库,建立“黑名单”制度,提高社会组织诚信度和公信力。

(三)规范领导干部兼职。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等文件要求,从严控制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批,没有兼职批文的一律不予登记、备案。实行政社分开,推进党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与社会组织脱钩。

(四)规范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县民政局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需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实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加强政府向社会团体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每年按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名录和信用记录,对守信社会组织予以支持激励,对失信社会组织予以限制或禁止。

(五)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加强社会组织评估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工作办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动员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评估,扩大评估工作覆盖面,注重评估结果运用,通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能力提升。建立评估与年检、执法联动机制,对内部制度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社会组织,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

三、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在决胜脱贫攻坚、谱写“五彩巴中平昌篇章”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各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按照党建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适合自身的党建工作方式方法,凝聚党员战斗力,决战全胜。

一是严格落实党内规章制度。紧密联系社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实际,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定期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引导党员守纪律、讲规矩。

二是选优配强党组织班子。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规模大、党员数量多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应配备专职副书记。

三是从严抓好党员教育管理。以党性教育为重点,加强党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强化党员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面推行党员管理“十条红线”,加强党员日常考评。严格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督促流动党员亮明身份,按规定转移组织关系。对暂时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落实“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要求,接受教育,发挥作用。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发展为党员,注重在没有党员或只有个别党员的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严格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各级党委领导下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加强和规范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局面。各级要建立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登记管理工作队伍,强化政府监督。

(二)加强培训宣传。加大社会组织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法律政策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树立社会团体依法规范发展的典型,使广大社会组织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建立社会组织不规范行为的舆情监测和有效处置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加强监管和保障力度。平昌县民政局将会同业务主管单位通过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全县各社会组织进行考核评比,对法人地位明确、治理结构完善、制约机制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等诚信自律的社会组织进行1万元—3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在上年度年检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将视其情节限期整改;对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将视其情节给予适当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按程序予以撤销登记。



平昌县民政局     

2019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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