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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2022-05-17 12:53

各相关股、室:

现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昌县司法局

2022年5月17日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提高审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以下简称“案审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集体会议审议制度。“案审会”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审议需要,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决定召开。“案审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其指定的委员主持。

第四条 “案审会”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案审办”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呈报行政复议工作分管领导审定。《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行政复议机构查明事实、承办人员意见等内容。

审定通过的,由“案审办”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案审会”。“案审办”应当在“案审会”召开前一天通知会议日期、会议议题,并及时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等相关材料发送至参会有关人员。

第五条 “案审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建议处理意见;

(三)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答复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六)参会委员在案审会《行政复议案件案审会审查意见》上签名。

第六条“案审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案审委员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案审委”主任或者副主任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决定;

(二)依法审议原则。“案审委”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全面审议,秉公审案,做到事实审查到位、适用法律到位,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三)权责一致原则。案审委员应当明确发表处理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案审会”讨论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四)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是否存在畸轻畸重情况。

第八条 “案审会”对案件进行研究后,应作出以下决定:

(一)维持;

(二)撤销(可同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及赔偿);

(三)确认违法(可同时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

(四)责令履行(可同时责令赔偿);

(五)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种为实体驳回,另一种为程序驳回)。

第九条 “案审会”审理意见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经“案审办”提出意见,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召集相关案审委员商议决定,或者提请“案审会”重新进行审理决定。

第十条 “案审会”一般情况下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进行。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案审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事先向“案审会”主持人请假。

参加“案审会”的人员与所审议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回避事项由“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每次会议至少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

第十二条 “案审办”应当在案审会结束后及时制作《行政复议案件案审委员会审议记录》,报“案审会”主持人签署。《行政复议案件案审委员会审议记录》应当根据“案审会”实际情况,载明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的意见。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案审过程中个人就案件处理提出的意见。

第十四条 “案审会”记录应严加保管,未经“案审委”主任、副主任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借阅、翻印、复制。案件承办人员可将“案审会”决定的复印件载入案件卷宗。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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