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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昌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10-24 11:44
 来源: 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镇(街道、管委会),平昌经开区,县级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巴中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巴住建发〔2023〕12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平昌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试行)》印发。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昌县财政局          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昌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平昌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试行)

为加快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巴中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巴住建发〔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我县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全省工业强县示范县、加快建设全省新型城镇化示范县”的发展战略,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建设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到“十四五末”,我县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350套(间),其中:2023年筹集1350套、2024年筹集600套(间)、2025年筹集400套(间),让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得到明显改善。

三、保障范围

(一)保障区域。根据城镇常住人口分布情况,在县城建成区、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和其他需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社区(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保障对象。在保障范围内年满18周岁、有稳定就业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人才、产业工人、公共服务人员中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不设收入等其他条件限制,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

(三)保障方式。采取实物保障与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由保障对象结合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多点就近解决职住平衡。

(四)保障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备三居室、四居室。建成(含收购)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建(造)成小户型的可以改造。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原则上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90%,不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房源筹集

(一)科学规划,供需匹配。

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重点布局在产业园区及周边、重要交通站点附近、商业商务聚集区、集中行政办公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和就业人员数量等因素,促进实现职住平衡。

(二)多渠道供给,多主体参与。

全面整合各类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和闲置住房等资源,鼓励市场力量参与,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打通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市场租赁住房通道,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引领带动作用,引导民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1.利用存量住房改造。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自有存量住房改造后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业收储符合条件的市场存量住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进行统筹经营。

2.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自有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业收储符合条件的市场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统筹经营。

3.利用存量土地建设。支持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4.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支持产业园区企业可利用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将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5.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国有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6.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完善配套建设。

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完善道路、绿化、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消防、通信、网络宽带等基础设施,相关标准按国家规范执行。

五、规范监督管理

(一)建立管理机制。把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纳入平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交易管理平台,建立房源清单和保障对象清单,建立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保障对象进退审核监管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对审核,实行动态化管理,加快对接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逐步实现“一网通办”。

(二)规范建设管理。

1.项目审批。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认定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规划、土地、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手续,并享受金融、土地、税收、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及中省财政补助等政策。(详见附件1、2、3)

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申报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等手续。改建(造)且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出具规划意见明确要求。

2.建设标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和省相关建设管理规定执行。应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针对不同租赁需求应配置家具等基本生活设施,达到拎包入住条件。各建设主体要做好施工组织和项目管理,抓好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

(三)规范运营管理。

1.运营主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其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自行管理,运营单位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2.运营期限。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改建、改造类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不低于5年,均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期限届满后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办理延期或退出手续,退出管理后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

3.运营管理。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要将房源清单和保障对象清单,联同租金定价方案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项目运营监管,对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及时查处。督促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提供物业服务,落实消防责任制,完善应急预警及处置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项目规范运行,住房正常安全使用,承租人有序准入和退出。

4.租住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负责本项目承租人员的准入与退出管理,要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在承租期间须遵守房屋使用安全规定及租赁合同相关约定。租赁合同签订期限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但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园区和企事业单位自有的房屋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满足本单位、区域内职工住房需求。

(四)加强市场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转租、转借、擅自调换,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关于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的土地政策。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价款,结合单宗土地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2.关于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政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3.关于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政策。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企事业单位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结合单宗土地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上报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是否补缴土地价款。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新批准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注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4.关于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政策。县人民政府根据租赁住房用地需求,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根据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5.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二)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依照相关规定用于新建、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争取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债券支持。

(三)税费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有关规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金融支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五)民生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分类标准执行。区块内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有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承租对象直接支付水、电、气等费用。水、电、气专营单位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外配套管网、线路的建设、扩容,保障水、电、气的供应。

(六)住房公积金支持。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根据承租人公积金缴存额度和租金金额合理确定提取额度。同时,应简化提取手续及流程,提高提取审核效率。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平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住建局,由住建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定期召开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进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县级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附件4)

(二)建立联审机制。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由县人民政府牵头,依托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的基础制度,逐步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三)强化部门协作。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尽快出台相应配套政策文件,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监督考核。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列入全县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内容,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对群众满意度低、工作进展慢或被市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单位进行约谈、督办。

八、有效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审批流程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4.平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及分工安排


附件1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审批流程

一、项目认定。申请单位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一)存量住房改造:1.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材料;3.项目建设方案;4.项目运营方案;5.项目有关材料.

(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1.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材料;3.房屋合法权属材料;4.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利人身份材料;5.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6.项目建设方案;7项目运营方案;8.其他所需的材料。

(三)存量土地建设:1.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材料;3.土地权属材料;4.项目建设方案;5.项目运营方案;6.项目有关材料。

(四)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1.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材料;3.土地权属材料;4.项目建设方案;5.项目运营方案;6.项目有关材料。

(五)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1.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材料;3.土地权属材料;4.项目建设方案;5.项目运营方案;6.项目有关材料。

(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1.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材料;3.土地权属材料;4.项目建设方案;5.项目运营方案;6.项目有关材料。

改建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拟改建房屋现状及规模说明、设计方案、改建后房源数量、房屋安全性能鉴定书、户型设计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新建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项目运营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出租对象、项目所在区域市场租金水平、本项目的租金标准、年度资格审查、物业管理费用、保障对象申请流程及所需提交的资料等内容;改建项目运营方案,其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在项目申请时提交;新建项目运营方案其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项目运营方案。

二、联合审查。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的项目,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进行研究讨论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三、项目立项。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四、规划审查。项目立项后,申请单位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和立项手续,向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定。新建项目按法定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改建项目出具规划核定意见。

五、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申请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城乡规划文件及规委会审定的建筑方案进行施工图文件设计并送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含特殊建筑工程消防图纸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审查机构直接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六、施工许可。申请单位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规划手续或者规划核定意见、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等要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办理施工许可。

七、建设监督。由县建设工程管理站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八、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应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附件2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

平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我单位拟将巴中市平昌县              项目申请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具体项目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所在具体位置。

2.项目的产权或使用权来源说明,现用途类别。

3.属于新建项目还是改建项目(盘活存量住房改建、现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现有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现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4.计划总投资、资金筹集方式。

5.相关承诺。(包括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不得“以租代售”或者变相出售等)。


附件:1.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材料

2.项目建设方案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及我县有关规定,现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信息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名称


运营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土地性质


土地面积


项目总建筑面积


项目总投资


建设方式


开工(预计)时间


投入使用(预计)时间


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筑面积(㎡)


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


配套设施建筑面(㎡)


配套设施主要内容


租金要求


凭此认定书,有关单位给予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


平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年    月    日


附件4

平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及分工安排

组      长:杜小兵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  组  长:温青山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县经开区、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局、住建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教科体局、卫健局、市监局、税务局、金融办、行政审批局、四川泓源常青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平昌供电公司、港华燃气公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由县住建局承担。

县住建局:牵头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申报、监测评价等工作,负责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质量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重点监管。稳定住房租金市场,市场平均价格变动在合理区间。稳定房地产市场,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变动在合理区间。负责项目认定、实施、运营认定、项目验收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牵头指导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做好专项债项目梳理和储备申报。负责县域项目认定、验收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争取、下达中央、省级财政资金,会同县住建局审核预算安排建议和资金使用计划,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工作。负责指导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经费工作。负责县域项目认定、验收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和规划相关政策。负责保租房项目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项目认定、验收工作。

县国资局:负责统筹县属国有企业相关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县属国有企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引导县属国有企业成立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县税务局:负责指导落实社会各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税费减免政策。

县教科体局:负责统筹县域学校相关资金、教师宿舍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统筹县域医院相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并保障承租户享受医疗卫生基本服务。

县经开区:负责对园区工厂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摸底、调查及统计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提供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在政务数据、端口对接、存储空间等各方面的支持;为社会各类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提供便利化登记服务。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指导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政策。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

县金融办:落实金融支持政策,防范金融风险。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融资工作。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支持工作。

四川泓源常青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平昌供电公司、港华燃气公司:负责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等相关政策。负责水、电、气改扩容建设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负责对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摸底、调查及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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