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平昌县商务局 > 政策

平昌县财政局 平昌县商务局
关于印发《平昌县2021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财建〔2023〕7号

2023-03-07 21:27
 来源: 平昌县财政局       平昌县商务局

图片解读|平昌县财政局平昌县商务局关于印发《平昌县2021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目实施单位:

为促进平昌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现印发《平昌县2021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平昌县2021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平昌县财政局                   平昌县商务局

 

2023年 3月7日

 

 

平昌县2021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平昌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专 项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安排下达,专项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包括县域商贸流通体系、县域统仓共配物流体系、助力农产品上行、县域电商运营体系等。

第四条  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采取“政府引导、市场为主、补短优先”的投入机制,通过建设或改造提升,有针对性弥补县域商贸流通短板,促进有限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安装、电商培训孵化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物流车除外)开支,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人员费用及水、电、气费用等支出。对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已支持过的,原则上不再支持。对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及使用效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项目建设与运营由项目主管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办企业,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社会和企业参与电子商务发展的积极性。

(三)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内商贸流通、服务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承办企业应建立专账,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规范内部采购程序,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按照“明确责任、整体推进”的原则,开展行业指导、资金安排、进度督查、绩效评价及总结推广工作。平昌县人民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县商务局为项目牵头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扶持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度实施监督、跟踪服务与绩效评价。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参与审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及支持重点,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承办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投资本项目所需的资金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二)信誉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财产未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违规、严重违约或受到行政处罚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失信行为,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

(三)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项目承办企业将《资金拨付申请》、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拨付相关佐证材料等上报县商务局,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开展联评联审,联评联审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县商务局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函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后,按项目进度和工程量分期予以拨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申报和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后,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四川省相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专帐核算,定期向项目推进责任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县商务局定期将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办企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项目,不得整体转包、分包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报经县政府同意,提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后方可调整。

第十三条  当建设项目未达到包括但不限于进度验收、绩效评价、项目最终验收及项目专项审计、项目合同约定等任何一项时,项目推进责任部门有权要求项目承办企业限期整改;项目承办企业逾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视为项目承办企业根本性违约,项目主管部门可解除采购合同书。采购合同书解除后,项目承办企业应退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未拨付的专项资金不再拨付。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上级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