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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退役军人政策

2020-05-26 16:00
 来源: 平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优抚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二、重点优抚对象

凡享受优抚定期抚恤补助的所有人员。具体包括:“三红”人员(在乡老红军,在乡西路红军,红军长征失散人员)、“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年满60周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关于移交安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 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一)转业干部报到步骤

1.符合的对象:担任副团职以上(含处级以上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需携带部队行政介绍信。原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组织关系、转业证、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等到县委组织部进行报到,开具相关手续,并由县组织部门通知到相关单位办理手续;担任正营职以下(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持部队行政介绍信。原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组织关系、转业证、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等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股进行登记报到。

2.转业干部需带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组织关系、转业证、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等。县军转办报到,一寸免冠照片2张(着军装),证件不全者,县相关单位不予接收报到。持师、旅及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介绍信,到县人民武装部政工科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转业军官报到时须留下正确的联系方式。

3.承办股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股。

联系电话:0827-6223006

(二)自主择业的军转业干部

1.符合的对象:参照由当年巴中市下达的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计划人员。符合的条件的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工作待遇、福利参照中发〔2001〕3 号、中发〔2016〕13 号文件精神。

2.报到流程:到县委组织部进行办理相关的手续;持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等相关手续到县退役军人移交安置股进行登记报到;持师、旅及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介绍信,到县人民武装部政工科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报到时须留下正确的联系方式;自主择业转业军官“两保”及组织关系:党组织关系转移、养老、医疗保险接续等问题,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股进行具体咨询办理。

3.承办股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股。

联系电话:0827-6223006

(三)符合政府安排条件退役士兵

(1)安置工作对象: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

(2)安置工作时间:安排工作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置任务。退役士兵待安置工作期间,按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联系电话:0827-6223006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川府函〔2012〕218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巴府函〔2013〕14号)。

(1)退役士兵报到时限: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天内务必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股报到,无正当理由超过报到期限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一切责任自负。

(2)退役士兵报到提供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部队行政介绍信。证件不全者,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股不予接收报到。

(3)退役士兵联系方式:报到时须留下正确的联系方式,提供本人农商银行账号(退役金卡无效)复印件一份,若有更改,要及时告知军安办,以便发放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落实安置待遇。

(4)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一是到相关银行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二是到县公安局户籍管理中心或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及办理身份证。

(5)退役士兵健康状况:报到时应如实说明本人服役期间有无病史,是否持有残疾军人证,退役时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认真填写退役士兵报到花名册内所含信息,并签字确认。

(6)退役士兵两保及组织关系:党组织关系转移、养老、医疗保险接续等问题,持部队介绍信直接到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咨询并办理。

(7)退役士兵地方补助金标准:按照服役年限计算,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发放时间:次年6月底前通过打卡直发的方式发放到位。

(8)承办股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股。

联系电话:0827-6223006

(五)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1)政策依据:《巴中市民政局 巴中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计指标的通知》(巴市民发〔2018〕4号)。

(2)发放时间:每年12月底前,由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将本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到位。

(3)发放标准:按照“义务兵户籍所在区(县)入伍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标准发放。

(4)承办股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股。

联系电话:0827-6223006

(六)入伍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

(1)政策依据: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军分区司令部《关于激励大学生及应征青年参军入伍相关政策的通知》(巴府办发﹝2016﹞34号)。

(2)奖励标准:研究生毕业生10000元、在校生9000元,本科毕业生9000元、在校生8000元,专科毕业生8000元、在校生7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3)办理程序:县局将大学生奖励金划拨到乡镇(街道、管委会),由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兑现落实。

(4)承办股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股。

联系电话:0827-6223006

四、关于拥军优抚工作

(一)申报“三属”人员定期抚恤待遇

1.政策依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2.补助对象:现役军人死亡,被部队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的,其家属分别被审定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①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②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③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3.提供材料:①本人申请;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③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④生活困难证明材料;⑤其它材料。

4.办理流程:本人申请→乡镇审查→县局审批→省厅备案。

5.现执行标准:依据2019年8月1日起执行的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公布的最新抚恤标准。

6.承办股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联系电话:0827-6237205。

(二)申报调(评)残人员定期抚恤待遇

1.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 1 号)、《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07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民发〔2015〕149号)。

2.补助对象:(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3.提供材料:①本人申请;②乡镇或工作单位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来评(调)残公函;③本人受伤原始医疗证明;④伤残鉴定结论报告单原件;⑤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⑥其他材料。

4.办理流程:本人申请→乡镇审查→县局复核→市局审核→省厅审批。

5.现执行标准:依据2019年8月1日起执行的退役事务部、财政部公布最新标准。

6.承办股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联系电话:0827-6237205。

(三)申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抚恤待遇

1.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民发〔2011〕208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民发〔2012〕145号)、巴中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巴市民政〔2012〕436号)。

2.补助对象: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3.提供材料:①填写《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一式二份;②本人申请;③近期从档案管理单位复印的服役期间患病依据;④《病情送检表》及诊断结论报告单原件;⑤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⑥家庭生活困难证明;⑦其他材料。

4.办理流程:本人申请→乡镇审查→县局审批→市局审批→省厅备案。

5.现执行标准:每人每月630元。

6.承办股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联系电话:0827-6237205。

(四)申报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待遇

1.政策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文件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落实农村老兵生活补助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

2.补助对象: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界定: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3.提供材料:①填写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一份;②本人申请;③退伍证复印件或退役士兵登记表复印件;④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公示。

4.办理流程:本人申请→乡镇审查→县局审批→省厅备案。

5.现执行标准:每服一年兵役每人每月40元。

6.承办股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联系电话:0827-6237205。

(五)申报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定期抚恤待遇

1.政策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2.补助对象: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3.申报材料:①填写《部分烈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②本人申请;③《革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或《平反昭雪证明书》复印件或县党史办提供的《革命烈士英名录》证明材料;④村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烈士的关系证明;⑤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⑥公示;⑦其他材料。

4.申报流程:本人申请→乡镇审查→县局审批→省厅备案。

5.现执行标准:每人每月490元。

6.承办股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联系电话:0827-6237205。

(六)申报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待遇

1.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2.补助对象:参战退役人员是指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参核退役人员是指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注:1989年7月以后入伍的,不认定涉核(参试),部队已发补助。

3.提供材料:①本人申请;②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③退伍证、退伍军人登记表(必须加盖原档案保管部门的鲜章);④参战或参加核试验的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⑤填写《四川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申请登记表》一份;⑥其他材料。

4.申报流程:本人申请→乡镇审查→县局审核→市局审批→省厅备案。

5.现执行标准:每人每月650元。

6.承办股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电话:0827-6237205。

(七)重点优抚对象自然减员

1、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 1 号)、《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2、自然减员申报: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村(居)第一时间上报镇乡退役军人服务站(摸准具体死亡时间),镇乡收到村居上报自然减员在每月25日前书面报告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含电子档),并及时通知部分对象亲属办理丧葬费。

3、类别及标准:红军长征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后,增发生前享受定补金的6个月作为丧葬费;残疾军人死亡后增发生前享受定补金的12个月作为丧葬费。

*参战涉核人员、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年满60周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死亡后国家目前无丧葬费政策。

4、办理丧葬费所需材料:①办理人提供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姓名、地址、享受类别、死亡时间、代办人,村居、乡镇盖章);②派出所出具死亡注销证明;③代办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5、办理地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

联系电话:0827-6237205。

(八)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金

1、政策依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标准的通知》(巴府办发〔2011〕43号)、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标准的通知》(平府办发〔2011〕32号)。

2、奖励标准:一等功2000元;二等功1000元;三等功500元;优秀士兵200元。

3、办理程序:本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奖章),由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兑现落实。

4、承办股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联系电话:0827-6237205

五、关于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工作

1、政策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民发〔2010〕17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1〕46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巴府发〔2016〕15号)、《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2、扶持对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及无技能、技能不足下岗失业退役军人。

3、扶持方式:

(1)学历教育: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高等职业学校,可免试入学,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由教育主管部门实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学员身份。

(2)创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享受国家税务减免政策(由税务部门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可享受国家就业资金扶持政策,对从事微利行业的,政府给予贴息贷款(由就业部门实施)。

(3)技能培训:由省、市、县承训机构实施,目前平昌县承训机构有通用职业技术学校、顺安驾校、顺全驾校、曙光驾校,主要培训汽车维修、数控、计算机、驾驶等专业(两年内培训合格)。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军人带上退伍证、身份证到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申请。开具介绍信到相关承训机构,具体培训时间及内容由承训机构根据学时进行安排,培训合格后带合格证书到退役军人事务局建档结算。

(4)岗位招聘:由省、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平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举行两场专场招聘会,为有就业意愿和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服务。

5、承办股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股。

联系电话:0827-6237858

六、关于权益维护和政策法规工作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2、服务对象

辖区内所有退伍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

3、信访工作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4、承办股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益维护与政策法规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退役军人服务站。

联系电话:0827-6229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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