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军优抚政策解读
一、优抚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二、重点优抚对象
凡享受优抚定期抚恤补助的所有人员。具体包括:“三红”人员(在乡老红军,在乡西路红军,红军长征失散人员)、“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年满60周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说明:民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0〕133号)规定,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
三、优抚政策申报流程
(一)申报“三属”人员定期抚恤补助
1.政策依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2.补助对象:现役军人死亡,被部队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的,其家属分别被审定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①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②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③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3.提供材料:①本人申请;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③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④生活困难证明材料;⑤其它材料。
(二)申报评(调)残人员定期抚恤补助
1.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07号)《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伤残抚恤工作细则》的通知》(川民发〔2020〕83号)。
2.补助对象:①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②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③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④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⑤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③、第④、第⑤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3.提供材料:①个人评(调)残疾等级书面申请;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书面审查意见;③因战因公认定所需的法定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保管部门鲜章);④伤残鉴定结论报告单原件;⑤原残疾等级申报、审批等档案材料复印件(调残需提供);⑥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调残需提供);⑦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和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⑧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⑨其他材料。
(三)申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1.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民发〔2011〕208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民发〔2012〕145号)《巴中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巴市民政〔2012〕436号)。
2.补助对象:服现役期间患病,但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3.提供材料:①本人申请;②户口簿和二代身份证原件原件及复印件;③退伍登记表;④近期从档案管理单位复印的服役期间患病依据;⑤《病情送检表》及诊断结论报告单原件。
(四)申报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1.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2.补助对象: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界定: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3.提供材料:①填写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一份;②本人申请;③入伍登记表、退伍证或退伍登记表复印件;④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⑤公示。
(五)申报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1.政策依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2.补助对象: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3.申报材料:①填写《部分烈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②本人申请;③《革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或《平反昭雪证明书》复印件或县党史办提供的《革命烈士英名录》证明材料;④村(居)出具的申请人与烈士之间关系证明;⑤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⑥公示;⑦其他材料。
(六)申报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
1.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2.补助对象:参战退役人员是指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3.提供材料:①本人申请;②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③退伍证、退伍军人登记表(必须加盖原档案保管部门的鲜章);④参战或参加核试验的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⑤填写《四川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申请登记表》一份;⑥其他材料。
四、重点优抚对象死亡丧葬费
1.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2.提供材料:①办理人提供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姓名、地址、享受类别、死亡原因、死亡时间、代办人,村居、镇(街道办、管委会、管理局)盖章;②公安部门出具死亡注销证明原件;③代办人二代身份证原件;④代办人信用社卡(折)原件。
3.补助标准:红军长征失散人员、“三属”人员(烈士
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后,增发生前享受定期补助金的6个月作为丧葬费;残疾军人死亡后增发生前享受定期补助金的12个月作为丧葬费。
*参战涉核人员、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年满60周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死亡后国家无丧葬费政策。
4.发放时间:30个工作日内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丧葬费通过打卡直发方式发放到位。
五、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1.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军区动员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2〕25号)。
2.发放标准:按照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783元的80%确定为15826元执行。
3.发放时间:6月、12月底前,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本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通过打卡直发方式发放到位。
六、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金
1.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07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标准的通知》(巴府办发〔2011〕43号)
《平昌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规范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喜报送达工作的通知》(平拥发〔2020〕1号)。
2.办理程序:一是喜报接收。县人武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等相关单位自收到立功受奖喜报后,5个工作日内将喜报转送给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二是登记建档。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现役军人的立功受奖喜报和通知书后立即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现役军人姓名、地址、奖励类别、部队、亲属姓名及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并将立功受奖喜报、通知书和简要事迹的复印件分类建档,同时按激励褒扬要求,向县党史办等单位呈报和登榜荣誉墙等。三是转递送达。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喜报10个工作日内,通知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属,并根据受奖等级情况,统筹安排送达仪式。
3.奖励标准:当年荣立个人一等功和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奖励2000元;当年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奖励1000元;当年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奖励500元;荣获“优秀士兵”嘉奖的,奖励200元。
七、一次性大学生入伍奖励金
1.政策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措施的通知》(川征〔2020〕22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等7个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措施的通知》(市征〔2020〕62号)。
2.奖励标准:本科及以上毕业生12000元、专科毕业生10000元、本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8000元、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7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3.发放时间: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本年度一次性大学生入伍奖励金通过打卡直发方式发放到位。
八、高考优待政策
1.政策依据:<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 2022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务工作细则(报名阶段)》的通知>
2.优待条件:一是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退役军人;二是烈士子女;三是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
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现役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 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 1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从事舰艇工作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的军人的子女;四是其他现役军人子女。
3.提供材料:本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现役军人证、退伍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优抚对象抚恤优待生活补助标准
按照<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1〕49号文件精神,对部分优抚对象抚恤优待生活补助进行调整。
平昌县2021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优待生活补助表 |
|||||||||
对象 |
标准.年 |
医保 |
粮贴 |
自然增长 |
生活补贴 |
合计 |
现标准(月) |
||
红军长征失散人员 |
33370 |
300 |
60 |
8400 |
42130 |
3511 |
|||
烈士遗属 |
33860 |
300 |
24 |
34184 |
2849 |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29080 |
300 |
24 |
29404 |
2450 |
||||
病故军人遗属 |
27360 |
300 |
24 |
27684 |
2307 |
||||
在乡复员军人(1954.10.31前服役的) |
21708 |
24 |
21732 |
1811 |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8760 |
8760 |
730 |
||||||
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
9000 |
9000 |
750 |
||||||
年满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7080 |
7080 |
590 |
||||||
年满60周岁农村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50元老年生活补助 |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
一级 |
因战 |
106670 |
300 |
36 |
1200 |
108206 |
9017 |
|
因公 |
103300 |
300 |
36 |
1200 |
104836 |
8736 |
|||
因病 |
99910 |
300 |
36 |
1200 |
101446 |
8454 |
|||
二级 |
因战 |
96530 |
300 |
36 |
1200 |
98066 |
8172 |
||
因公 |
91450 |
300 |
36 |
1200 |
92986 |
7749 |
|||
因病 |
88030 |
300 |
36 |
1200 |
89566 |
7464 |
|||
三级 |
因战 |
84700 |
300 |
36 |
1200 |
86236 |
7186 |
||
因公 |
79600 |
300 |
36 |
1200 |
81136 |
6761 |
|||
因病 |
74550 |
300 |
36 |
1200 |
76086 |
6341 |
|||
四级 |
因战 |
69420 |
300 |
36 |
1200 |
70956 |
5913 |
||
因公 |
62670 |
300 |
36 |
1200 |
64206 |
5351 |
|||
因病 |
57590 |
300 |
36 |
1200 |
59126 |
4927 |
|||
五级 |
因战 |
54220 |
300 |
36 |
54556 |
4546 |
|||
因公 |
47410 |
300 |
36 |
47746 |
3979 |
||||
因病 |
44030 |
300 |
36 |
44366 |
3697 |
||||
六级 |
因战 |
42360 |
300 |
36 |
42696 |
3558 |
|||
因公 |
40080 |
300 |
36 |
40416 |
3368 |
||||
因病 |
33860 |
300 |
36 |
34196 |
2850 |
||||
七级 |
因战 |
32200 |
50 |
300 |
36 |
32586 |
2716 |
||
因公 |
28820 |
50 |
300 |
36 |
29206 |
2434 |
|||
八级 |
因战 |
20330 |
50 |
300 |
36 |
20716 |
1726 |
||
因公 |
18610 |
50 |
300 |
36 |
18996 |
1583 |
|||
九级 |
因战 |
16890 |
50 |
300 |
36 |
17276 |
1440 |
||
因公 |
13560 |
50 |
300 |
36 |
13946 |
1162 |
|||
十级 |
因战 |
11860 |
50 |
300 |
36 |
12246 |
1021 |
||
因公 |
10140 |
50 |
300 |
36 |
10526 |
877 |
|||
残疾护理 元/月 |
一级、二级 |
因战、因公 |
31104 |
31104 |
2592 |
||||
三级、四级 |
因战、因公 |
24888 |
24888 |
2074 |
|||||
一至四级 |
因病 |
18660 |
18660 |
1555 |
|||||
五级至六级 |
因公、因病 |
15552 |
15552 |
1296 |
|||||
注: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2021年8月1日起执行现行标准,残疾军人护理费2021年7月1日执行现行标准。 |
十、光荣牌悬挂
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8〕83号)、《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光荣牌悬挂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19〕13号)
2.悬挂对象:户籍所在地目前在平昌县范围内的“三属”家庭、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3.组织实施:悬挂光荣牌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由县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管委会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同步推进。(一)光荣牌制作。光荣牌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落款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设计的规范样式和技术标准,由退役军人事务厅统一制作。(二)悬挂对象统计。各镇、办事处及管委会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含隶属关系不在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光荣牌悬挂统计工作。县局负责汇总全县悬挂对象数量,汇总相关信息和统计数据,及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数据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三)安装悬挂。由县局组织,各镇(办事处、管委会)具体落实本地光荣牌的安装悬挂工作。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彰显荣誉,扩大影响,营造氛围。光荣牌悬挂位置应在尊重悬挂家庭意愿的基础上进行悬挂,为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一般统一悬挂在其大门适当位置,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客厅醒目位置摆放。
4.光荣牌管理:1.更换与保留。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变,或发生光荣牌老化破损等情形,可申请更换光荣牌。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去世后,其家庭继续悬挂光荣牌。悬挂光荣牌家庭的“三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该家庭可继续悬挂光荣牌,但不再更换。2.收回与恢复。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悬挂的由县局负责收回。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局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十一、伤残关系及证件办理
(一)残疾抚恤关系转移
1.政策依据:<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伤残抚恤工作细则》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0〕83号。
2.提供材料:1.个人申请(村、镇政府两级盖章);2.《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3.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复印件;4.退役军人登记表、退役军人证复印件、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材料;5.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6.申请人4张2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7.对残疾情况进行了复查的,需上报残情复查鉴定意见。
(二)残疾军人证件换发
1.政策依据:《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开展残疾等级评定专项核查和<残疾军人证>等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0〕96号)
2.提供材料:一是《伤残人员换证申报审批表》(一式3份)。二是《残疾军人证》等证件复印件1份。三是申请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姓名、出生日期等居民身份证信息发生改变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是2007年及以前:提供残疾人员登记卡复印件;2007年以后:由民政厅或退役军人事务厅评(调)残的,提供评(调)残批复文件和《评(调)残审批表》复印件;由部队评定的,提供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批复文件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复印件,2007年-2011年无抚恤关系转移批复文件的,提供2005版《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务必打印变更栏信息。五是本人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常服)。
(三)残疾军人证件遗失补领
1.政策依据:根据<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伤残抚恤工作细则》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0〕83号
2.提供材料:一是《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一式3份)。二是《残疾军人证》等证件复印件1份。三是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四是申请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正反面、户口簿复印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姓名、出生日期等居民身份证信息发生改变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五是2007年及以前:提供残疾人员登记卡复印件;2007年以后:由民政厅或退役军人事务厅评(调)残的,提供评(调)残批复文件和《评(调)残审批表》复印件;由部队评定的,提供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批复文件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复印件,2007年-2011年无抚恤关系转移批复文件的,提供2005版《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务必打印变更栏信息。六是本人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常服)。
(四)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
1.政策依据:<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全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1〕11号。
2.配置对象:退出现役且具有四川省户籍、并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和伤残民兵民工(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3.配置范围: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范围须在国家印发的《残疾军人辅助康复器具配置目录》范围内,主要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其它辅助器具等。
残疾军人按其原始评残档案中记载并被评定等级的残疾部位,对照《目录》适用范围配置康复辅助器具。不属于原始评残档案中记载并被评定等级的残疾部位或未在《目录》范围内的,不予配置。
4.配置程序:(一)申请。残疾军人需配置、更换和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应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二)审核。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后,核对及查阅申请人的残疾证件和残疾档案,并比对《目录》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和使用年限,对申请人残疾部位及所申请的康复辅助器具进行认真审核。(三)配置。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签批同意的《审批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有关材料通过直接送达、挂号邮寄等方式送交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指定的配置机构(四川省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以下简称定点配置机构)。
5.其他事项:残疾军人依照本通知相关程序规定到定点配置机构配置或者维修、更换康复辅助器具,当天不能返回的,其本人的交通费(指乘坐汽车、火车)和食宿费,可以参照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由户籍所在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适当补助。
十二、优待证换发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2.申请条件:一是户籍在平昌县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二是户籍不在平昌县但在平昌县常住的需提供《居住证暂行条例》,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提出申请当月在平昌县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2年且未断缴的相关凭证。(2)提出申请当月在平昌县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相关凭证。
不予受理情形: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视具体情况审核备案。
3.所需材料:(一)身份证原件;(二)户口簿原件;(三)一寸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电子版)。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格式JPG,分辨率300dpi,大小20K—50K;(四)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五)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以及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七)立功受奖证件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原件。
4、申请地点: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退役军人服务站。
5、申请流程:(一)申请人按预约时间到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二)工作人员查看申请人是否属于当前时间段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三)工作人员告知相关内容,指导填写纸质版《退役军人基础电子档案信息表》,录入系统;(四)打印《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表》及《优待证关联银行借记卡信息确认书》,请申请人确认后签字,申请受理过程完成。
说明:委托他人申请时,除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照片外,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原件。书面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受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并由委托人亲笔签名(书面委托书模板可在退役军人服务站免费领取)。书面委托书由受理申请的镇(街道办、管委会、管理局)退役军人服务站留存,并拍照上传至系统。
监护人代为申请时,除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照片外,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6、申请时间:
(一)集中申请阶段∶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为避免拥挤,具体办理时间以各镇(街道办、管委会、管理局)统筹安排为准;(二)查漏补缺完善阶段∶2022年10月至12月;(三)常态化办理阶段∶2023年1月起。
十三、关爱帮扶基金
1.政策依据:巴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巴退役军人发[2020]41号。
2.帮扶范围:(一)因自然灾害、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或连续失业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二)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较高,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退役军人家庭;(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子女在读高中、大学的,或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的;(四)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的退役军人家庭;(五)对有创业需求且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退役军人;(六)经市、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因其他特殊困难确需关爱帮扶的退役军人家庭。
3.不予帮扶的情形:(一)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费用的;(二)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关爱帮扶基金或拒不配合相关调查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材料的;(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因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关爱帮扶的情形。
4.帮扶标准:帮扶标准由市、区县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基金支付能力、退役军人家庭实际困难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原则上每名(户)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帮扶。特殊情况,报同级政府同意后予以帮扶。(一)生活帮扶。以家庭为单位,享受有关部门普惠政策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全年帮扶标准不超过2000元。(二)医疗帮扶。因身患特大疾病住院导致自付医疗费用较高,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退役军人家庭。经审核后,全年给予一次性医疗帮扶。以年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作为医疗帮扶基数,累计超过1万元的退役军人家庭,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10%给予帮扶。全年医疗帮扶每户不超过5000元(需提供住院费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和报销相关凭证)。(三)教育帮扶。退役军人家庭属于低保户、特困户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其子女在读高中、大学的,或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在享有现有教育助学帮扶政策后,仍存在特殊困难的,经审核后,根据实际给予一次性资金帮扶。帮扶每户不超过2000元。(四)就业帮扶。对不符合就业培训及《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有就业培训意愿的困难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整合社会资源,结合相应企业和机构的岗位需求,利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定向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推荐进入企业或机构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培训补助。(五)创业帮扶。对有创业需求且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退役军人,提供创业培育、创业指导、专家论证、项目包装、品牌策划、机构孵化以及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困难退役军人,可以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0元的资金支持。(六)其他帮扶。因特殊困难确需关爱帮扶的其他情形,由市、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调查并提出帮扶意见,按程序报批。
5.提供材料:符合帮扶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困难发生1年内提出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并同时提供以下(不限于)相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二)申请人非退役军人本人的,出具能证明与退役军人系直系亲属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三)家庭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四)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相符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需写明户名、银行卡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专项基金的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为:(一)村居初审。村(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据实填写《巴中市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认为材料不全的告之补充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之不予受理原因。(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并上报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三)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发放。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将帮扶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到帮扶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