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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公告

2024-01-05 16:07
 来源: 平昌县市场监管局

在平昌县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2023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工作已经开始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县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二、报送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

三、报送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https://sc.gsxt.gov.cn/index.html)填报,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直接向辖区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年报。

四、注意事项

1.年报不需要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填写银行卡账号信息。谨防钓鱼网站,避免上当受骗!

2.市场主体应当对年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做到按时年报不逾期、如实年报不作假、全面年报不漏项。

3.住所(经营场所)已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4.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5.除年报信息外,企业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即时信息(包括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五、法律责任

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累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报公示,或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有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未按要求公示即时信息等情形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甚至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其失信信息被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金融等机构共享,并向全社会公示,将受到多部门、跨领域、跨地域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的规定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年报咨询电话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827-6386128

江阳市场监督管理所 0827-6222567

同州市场监督管理所 0827-7803315

双江市场监督管理所0827-6298087

元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0827-6751315

驷马市场监督管理所0827-6511039

得胜市场监督管理所0827-6386315

白衣市场监督管理所0827-6411315

西兴市场监督管理所0827-6310027

响滩市场监督管理所0827-6681315

云台市场监督管理所0827-6918786

笔山市场监督管理所0827-6611218

镇龙市场监督管理所0827-6951315

特此公告

平昌县市场主体年报操作指南.docx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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