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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平昌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

2024-04-01 09:44
 来源: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国家总局、省局、市局和县委县政府对食品安全的严格要求,依法科学地做好全县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全面掌握我县食品安全形势和质量状况,提升全县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巴中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巴市监〔2024〕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24年平昌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

一、工作目标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落实靶向目标。紧盯高风险食品、高风险指标、高风险区域等安全问题,排查隐患,增强食品抽检的针对性、有效性、系统性。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任务

2024年,全县开展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共计1096批次(详见附件1),其中,需配合完成全省承担中央转移地方食品安全抽检任务(以下简称“国抽”)109批次、省级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任务57批次;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以下简称“省抽”)158批次;市级食品安全抽检(以下简称“市抽”)计划104批次;市级食用农产品安全抽检18批次;“你点我检”专项抽检任务以市局抽检时分配批次为准;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640批次,含2023年2次抽检不合格的6户市场主体跟踪性抽检。靶向性抽检10批次,用于应对突发事项和投诉、举报市场主体。品种覆盖我县地方特色食品、小作坊食品、校园周边食品、食用农产品、节令食品和餐饮食品、网络食品。项目涉及安全性指标及其他品质指标,食用农产品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

(一)国抽及省级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工作任务

全县配合实施“国抽”任务涉及26大类76个食品细类,共计109批次(详见附件4、5);配合实施省级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任务涉及6大类11个食品细类,共计57批次(详见附件6)。以上抽检工作任务由市局负责统筹,县局完成样品抽取工作,安全抽检监测股牵头,相关股室、所、队配合完成抽样工作,组织对辖区内不合格(问题)样品开展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调查及整改等核查处置工作,按时限要求将相关处置情况上报数据平台,并将核查处置情况按要求书面报告给市局。

(二)省抽任务

全县承担的“省抽”常规抽检任务(民生工程)为158批次,涉及27大类70个食品细类(详见附件3、7)。“省抽”常规抽检任务(民生工程)由市局组织承检机构实施,县局安全抽检监测股牵头,相关股室、所、队配合抽样并负责后处置相关工作。

(三)市抽任务

全县承担的市级食品安全抽检(监督抽检)104批次;市级食用农产品安全抽检18批次;“你点我检”专项抽检任务以市局抽检时分配批次为准。结合既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情况,继续加强与“国抽”“省抽”衔接,在做到对全县食品生产企业和高风险食品抽检全覆盖基础上,市本级集中对我县地方特色产品、小作坊食品和校园周边食品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突出学校和餐饮食品特别是小餐饮,以及小作坊、小摊贩食品的抽检,其中20%的计划批次作为各类专项或突发事件食品安全抽检。本项任务由市局组织实施,县局抽检监测股牵头,相关股室、所、队配合抽样并负责后处置相关工作。

(四)县抽检任务

按照国家总局、省局、市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因素,集中对辖区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开展280批次必检项目抽检、360批次自选抽检项目抽检(详见附件3),我县食品农产品抽检合计全年不少于640批次(详见附件9)。县局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本年度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进行调整,抽检批次、范围和要求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三、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总局、省局、市局和县局抽检工作要求,依据各股室职能职责,对各项抽检任务的组织实施做如下安排:

(一)抽样工作

1.“国抽”和“省抽”抽样

按照省局、市局文件要求,“国抽”“省抽”抽样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县城和经开区、管委会、镇、街道。加大对食品生产聚集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大型集体餐饮场所,学生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食品的抽检力度。

抽检的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

“省抽”必须保证本县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在此基础上可以在本地流通环节抽检一定数量的省外产品。介于我县食品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县局和相关承检机构在实施“省抽”常规抽检任务(民生工程)抽样中,优先在生产环节和餐饮环节抽取样品。实施中注意抽样的科学性、随机性和实效性,应充分考虑既往抽检发现不合格(问题)样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区域和食品品种,不得自行调整食品细类和数量。同时,抽样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停产的要说明原因并作书面记录,长期停产的要进行生产条件的复核确认,安全抽检监测股和相关承检机构应如实记录并及时书面反馈到市局安全抽检监测科。

2.“市抽”抽样

抽检一方面集中在地方特色产品、小作坊食品、校园周边食品和大宗消费食品上,另一方面作为“国抽”和“省抽”任务的补充,对本市未抽检到的食品种类及以往抽检中问题较高的食品品种进行抽检,并配合国家、省、市局各项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专项抽检。

3.县级抽检任务抽样

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主要对辖区内的农贸市场、网络食品、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对列入指定品种的食用农产品,抽样量不少于280批次,检验项目应包含所有规定的项目。其它食品抽检由各业务股室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抽检品种、检验指标等,务必充分体现食品抽检全覆盖,并将食品抽检数据上报国家数据平台。

4.抽样时间和频次

全年均衡完成抽检任务。对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要加大对高风险食品的抽检频次,增加对以往检出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抽检频次,对于连续2次检出不合格产品的,相关股室要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

5.抽样编号

抽取样品抽样编号现场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平台时自动生成。

6.注意事项

食品抽样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新标准未公布前,暂按《2022年四川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执行。“国抽”“省抽”“市抽”及县级抽检均须使用移动终端完成抽样任务。

(二)抽检后续工作

1.核查处置

“国抽”“省抽”“市抽”“县抽”发现的属于平昌县生产经营的不合格产品或问题产品,由综合执法大队或辖区市场监管所负责开展核查和后续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处置结果。

安全抽检监测股应及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领取核查处置任务,各所、队将不合格(问题)样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材料送达至被抽样单位和食品标识生产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问题)样品涉及网络抽样,网络交易监督股应将不合格(问题)样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材料送达至入网经营者、网络第三方平台和食品标识生产者。食品标识生产者涉及省外的,由安全抽检监测股按照工作要求上报市局。不合格(问题)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安全抽检监测股应当通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对“国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安全抽检监测股应当按时限按要求书面报告给市局,市局逐批次向省局书面报告。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2.数据汇总与报告

(1)安全抽检监测股应按时限将“国抽”“省抽”“市抽”抽检不合格和问题样品核查处置情况逐批次向市局报送书面资料;按季度报送“县抽检”实施情况的数据分析、抽检后处理结果及抽检工作总结。安全抽检监测股将自行实施的县级食品抽检(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除外)数据上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应及时将数据按格式要求报送市局安全抽检监测科,便于汇总数据上报系统。

(2)安全抽检监测股定期向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督股、餐饮服务安全监管股和各所、队通报“国抽”“省抽”“市抽”及“县抽”情况,特别是不合格产品信息。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督股、餐饮服务安全监管股和各所、队定期向安全抽检监测股通报县不合格和问题样品核查处置督导情况。

(3)安全抽检监测股负责“国抽”“省抽”“市抽”及“县抽”任务执行的综合汇总分析,定期形成抽检工作报告,按时报告市局。

3.信息发布

按照总局、省局“谁组织抽检、谁公布信息”原则,局办公室负责公布由县局组织实施的抽检信息。

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除以上信息外,还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及结果和承检机构等。食用农产品合格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不合格产品除上述信息外,还包括不合格项目及结果、承检机构等。对不合格产品信息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股室、所、队要高度重视食品抽检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抽检工作顺利开展。安全抽检监测股负责食品安全抽检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数据收集上报及不合格食品后处理跟踪督促;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督股、餐饮服务安全监管股和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全年计划抽检点位的确定,实际抽检批次数与计划抽检批次数比例不低于1:1.2,省级以上抽检待市局分配抽检品类后再确定点位,原则上各层级抽检点位不重复;各市场监管所负责现场检查记录表填写等;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抽检不合格后处理工作指导,各市场监管所队具体承办;具有重大隐患的、跨区域的食品安全案件,由综合执法大队进行办理。

(二)强化考评意识。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是市、县级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我们要树立起考评意识,建立定期工作通报机制,对食品抽检工作细化工作流程和岗位责任,明确月度、季度工作进度安排,责任到人,狠抓责任促落实。

(三)加强食品抽检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各股室、所、队要明确一名食品抽检信息联络员,实行专人专职负责食品抽检信息的管理工作,确保抽检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加强食品抽检信息联络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抽检数据报送质量,全面推进食品抽检信息化工作水平。

(四)加强纪律规范。各股室、所队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抽检和后处理工作,明确监管双方的责任义务,做到程序合规,实施有序。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五)及时报送情况。按照工作要求,请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督股、餐饮服务安全监管股在3月底前将市抽、县抽点位计划报送安全抽检监测股;县局于2024年10月15日前完成抽检任务,请相关股室、所、队在2024年11月20日前上报全年食品抽检情况(含食用农产品)和工作总结至县局安全抽检监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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