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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2018-06-19 17:36
 来源: 平昌县环境保护局
 作者:环保局信息发布员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02)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府办发〔201811)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污普)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区域和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准确判断全县当前环境形势,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为全面打好我县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确定的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平昌县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范围及内容: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普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9号)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普查内容: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乡镇及其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普查内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乡镇及其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普查内容: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

三、普查技术路线

通过入户调查、实测、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产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等技术方法,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分行业分类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与实施

()基本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积极参与,各方协同配合。

()普查组织

成立平昌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全面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污普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分别从普查任务较重的环保、住建、经信、公安、统计、农业、林业、水务、交运、卫计、国土、工商质监等部门各抽调1名业务能力强,熟悉行业状况的专职人员,集中统一办公,全力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广泛动员,并组织力量认真做好本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依规自行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各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可聘请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专家、技术人员参与普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普查工作。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需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普查实施

成立普查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经费、进行前期宣传、动员启动、培训、清查建库、全面普查等工作。

1、成立普查组织机构:20183月底前成立普查机构、建立健全普查协作机制,启动生活源燃烧锅炉清查及入河排污口清查及监测。

2、制定实施方案。2018410日前,根据国家、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印发《平昌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3、落实经费。根据普查实施方案细化和明确年度实施方案和工作任务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人大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中。

4、宣传动员。细化平昌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在重要时间节点同步策划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普查。

5、动员启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全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启动会,定期召开污染源普查工作推进和调度会议,对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调度和通报。

6、前期培训。编制平昌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培训实施方案,组织参加市、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培训,利用国家及四川省污染源普查培训教材,对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及相关人员分级分类组织培训。

7、清查建库。根据市污普办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组织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清查核实其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进行修正、补录和完善,建立平昌县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查、建立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生活源锅炉清单,开展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开展清查质量核查。

8、全面普查。开展清查和生活源锅炉调查结果汇总与分析。开展普查入户调查、数据审核与数据汇总、质量核查,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建立污染源档案。加强跟踪督办和工作指导,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9、其它工作:2018年全面开展清查建库、入户调查、数据审核与汇总、开展质量核查等工作。2019年完成数据审核与汇总、污染源档案建立,开展总结验收与表彰活动等工作。

五、普查质量管理

县级普查机构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数据质量管理负责。各成员单位负有对相关数据审核把关的责任。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对象对普查数据质量负责。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因玩忽职守造成普查资料丢失或普查数据泄密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普查成果和应用

(一)查清污染源分布基本情况。摸清全县污染源的分布、数量、行业、基本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的数量、去向、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配合建立省、市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形成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全面反映我县现有污染源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监督管理和环境统计等环境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二)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通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摸清行业分布,分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负荷及比重,有针对性地制定中长期环境质量管理目标,加强环境治理,为改善环境质量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供依据。

(三)提升环保队伍素质。通过系统的培训和污染源普查实战操作,进一步提升环保工作者从全局把握环境政策、掌握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能力,培养一批具有高度责任心、严谨科学态度和精通环保业务的队伍。

(四)提升履职尽责的能力。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的宣传,各部门、全社会直接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大幅度提升公众关心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环境保护职责,提高履职尽责的责任感。

附件:平昌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职责分工

附件

平昌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承担县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审核和汇总,编制污染源普查报告。组织普查工作和业务培训,配合省、市污染普办对我县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工业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及城市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普查。负责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医疗废物处理有关情况的普查。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全县污染源普查的县级新闻宣传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污染源普查媒体宣传工作及有关宣传活动。

县目督办:负责对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不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县发改局负责提供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数据和报告;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审核上报的工业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相关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有关污染源普查报表;提供工业行业发展有关数据、报告和规划文件等,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督促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的填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工作,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全县机动车和国道、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城市道路、公路交通流量数据和常住人口数据,审核相关污染源普查报表,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财政局:负责经同级人大批准的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及城乡人口统计数据,审核有关污染源普查报表;参与编制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负责面向各级污染源普查骨干培训统计知识;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提供有关专项污染源普查、统计年鉴、统计报告材料,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化数据,完成相关数据融合工作;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编制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国土局: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国土资源数据、报告和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住建局:负责报监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保有量和燃油消耗量抽样调查及负责提供城镇建筑、市政及拆迁、土石方开挖工地等的信息数据,提供工程机械基本数据及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工程机械)普查,提供城镇建筑、市政及拆迁工地等信息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县交运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县上报的营运车辆、船舶移动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染源普查信息,核实营运车辆、船舶注册登记数据;提供全县不同等级道路路网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自来水生产量和售水量,核实污染源基本单位用排水数据;负责指导督促城市供排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情况普查;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县有关入河(湖、库)排污口基本单位名录和相关污染源普查信息,提供枯水期排放废水量大于300/日的入河(湖、库)水量和水质监测数据;提供有关水资源管理、水利水文污染源普查资料;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农业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县上报的农业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相关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有关农业污染源普查报表;参与编制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负责编制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负责面向各级污染源普查骨干培训农业污染源普查知识;指导农业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负责编制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提供农业污染源普查资料,配合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和审核全县上报的农业机械和渔船等农业生产器械的基本名录和污染源普查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国税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县上报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普查信息(国税登记部分),审核相关污染源普查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地税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县上报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普查信息(地税登记部分),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县上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普查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做好相关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卫计局:负责提供审核全县上报的医疗机构污染源基本名录和污染源普查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林业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县上报的林业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染源普查信息,审核林业机械基本数据及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提供林业污染源普查资料,配合做好上述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旅游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县上报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染源普查信息(A级旅游景区部分),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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