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 环境监测方案
平昌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
环境监测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20〕2号)和《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的通知》(巴环境办发〔2020〕6号)要求,做好平昌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平昌县辖区内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二、工作原则
密切关注全市疫情发生情况、平昌县域区内环境大气、饮用水、地表水质量状况及废水处理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当辖区肺炎疫情确诊后,按环境应急监测程序,及时开展相应生态环境监测,并报告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时的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三、工作职责
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密切关注本辖区内疫情情况,发现疫情,依职责及时组织平昌县环境监测站开展与疫情相关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平昌县环境监测站:负责落实本辖区疫情相关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将监测情况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监测中
四、监测内容
(一)环境质量监测
密切关注本辖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状况,强化县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工作,保障正常运行,发现数据异常及时开展监督性监测或核实情况后及时上报;县内疫情确定发生后,对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巴河下游风滩断面(地表水)和城区饮用水水源地(刘家河、双桥水库)水质开展监测,以自动监测为主,手工监测为辅。
(二)污染源监测
1、对平昌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星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在线监测开展数据校核和报送。
2、发生疫情后,对平昌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星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开展监督性监测(总余氯为必测指标);必要时,对平昌县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含疑似)的医疗机构废水开展监督性监测。
五、监测信息报送
按《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的通知》(巴环境办发〔2020〕6号)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