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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4〕P001号)

2024-02-22 15:45
 来源: 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罚〔2024〕P001号

平昌县忠平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7LJTC3Y

法定代表人:陈忠平                             

地址:四川省平昌县元山镇在街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四川省平昌县元山镇长城村4社跑马梁从事的砂石开采及销售场地现场进行非煤矿山采剥作业和砂石加工作业时未运行喷雾降尘措施,且部分物料传输带破损封闭不全,砂石堆码区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4〕P0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2日

公开期限: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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