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 > 执法检查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4〕P002号)

2024-03-11 10:58
 来源: 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

巴环境罚〔2024〕P002号

    四川旭源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BPDNW8R

法定代表人:李健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打铜街58号5层8554号

2023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建的平昌县龙王庙社区孔子梁“御龙森林”项目,正在进行搅拌砂浆,对区域内4号楼外墙施工作业,未落实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的通知》(2023年12月26日起实施)橙色预警管控措施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4〕P0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    


公开期限: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6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