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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23-09-11 11:48
 来源: 平昌县医疗保障局

一、参保对象

(一)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非我市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可在我市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

(二)我市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技校、职高)及幼儿园在校学生,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居民医保。

(三)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时间

2023年9月1日-2024年2月29日为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集中缴费期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三、缴费标准

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

四、缴费方式

(一)线上缴费。缴费人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以及税银合作银行(邮储银行、农商行、四川天府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手机APP、税银合作银行二维码扫码等渠道缴费。

(二)线下缴费。缴费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指定的集中征收点刷卡或税银合作银行柜面办理缴费业务,也可直接到各办税服务厅社保费征收窗口缴费。

首次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需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进行参保登记后再缴费。

五、待遇享受

城乡居民在县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村卫生室门诊就医发生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实行单次即时结算,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50%,报销不设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人。

六、特殊群体资助

特殊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金额的资助。其中,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资助285元/人/年(个人缴纳95元/人/年);已稳定脱贫人口资助95元/人/年(个人缴纳285元/人/年)。同时具备上述两类及以上身份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且不得重复资助。

七、大病保险赔付比例

参加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一般居民:起付标准为上年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50%,分段及赔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的,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的,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的。分段赔付比例通过招标确定,支付比例不低于60%。

特困、孤儿、低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比一般居民降低50%,报费比例提高5%。

八、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症患者。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含二类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险种支付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

1.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年度限额3万元。

2.对低保对象按70%进行救助;年度限额2万元。

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进行救助;年度限额2万元。

4.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症患者按50%进行救助;年度限额1万元。

5.特困、孤儿、低保起付线为0;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症患者起付线分别为全市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0%、25%。

6.市内、外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实行与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一站式”结算;未实行“一站式”结算的医药费用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由救助对象本人或近亲属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递交申报资料,按规定救助。申报所需资料为:

(1)医疗救助申请表;

(2)门诊(发票、处方或明细、检查报告)或住院(出院证明、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基本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已先行支付需提供支付凭据)等资料;

(3)身份证复印件( 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监护人的社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九、基本医疗不予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身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十、异地就医结算支付方式

市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两病”门诊、门诊慢特病等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以下简称就医地目录),执行巴中市异地就医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支付政策(以下简称参保地政策)。市外就医手工(零星)报销的就医地医疗服务项目实际收费高于我市同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超过部分个人自费;就医地医疗服务项目实际收费低于我市同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据实结算。

十一、异地就医住院医保待遇标准。

按分级诊疗政策规定,分类确定异地就医待遇标准。对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含城乡居民、职工,下同)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按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医保待遇支付政策执行;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执行转诊转院医保待遇支付政策。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在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住院就医人员支付比例在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非长期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住院起付线为1000元。

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通过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行即时结算;不能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由个人全额垫付,原则上于次年6月底前到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结算,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备案方式可选择医保局现场办理,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等线上办理方式,或来电咨询0827-6229907,QQ邮箱3124293523。

十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认定机构

平昌县平洲、同昌、江口三个医疗集团所属的平昌县人民医院、平昌县中医医院、平昌县第二人民医院为我县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认定(复审)医疗机构。

十三、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申请

符合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可向参保地乡镇(地名)卫生院提出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乡镇(地名)卫生院收集整理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申请资料统一报送平昌县人民医院、平昌县中医医院、平昌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审核认定。

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的“两病”人员可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实现认定、用药一站式完成,不再进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申请和审核。

十四、电子医保凭证申领、激活

参保人可通过国家医保App,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经由国家医保局认证授权的第三方渠道激活使用。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注册后根据提示进行实名和实人认证,即可领取医保电子凭证,完成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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