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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奖举报制度

2018-09-20 16:09
 来源: 平昌县江口镇人民政府
 作者:江口镇信息发布员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广黑恶违法犯罪线索来源,从即日起至2020年12月底,对提供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的群众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一、举报重点

平昌县范围内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包括: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断基层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及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脱贫攻坚、农村经济社会事务中非法捞取不当利益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侵害学生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或者教唆、胁迫在校学生参加犯罪组织或从事黑恶势力犯罪的黑恶势力;

(十一)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

(十二)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二、举报方式

(一)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或其他方式,实名举报本镇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公民。

(二)电话举报:0827-6235110,0827-6237110;

(三)信件举报(来访举报):平昌县扫黑办、各乡镇(街道)扫黑办、县级各部门扫黑办。

三、奖励办法

对公民提供和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和相关信息,立案调查后情况属实,应根据线索和信息发挥的作用予以奖励:

(一)提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直接破案,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的,在人民法院以同罪作出一审判决后,一次性奖励不高于5万元;

(二)提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证据材料,得到证实的,一次性奖励不高于2万元;

(三)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一次性奖励不高于2万元;抓获骨干成员的,一次性奖励不高于1万元;抓获组织成员的,一次性奖励不高于5千元;

(四)提供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线索直接破案,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逮捕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提起公诉的,在人民法院以同罪作出一审判决后,一次性奖励不高于3万元;

(五)提供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证据材料,得到证实的,一次性奖励不高于1万元;

(六)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恶势力集团头目、骨干成员一次性奖励不高于1万元,抓获犯罪集团成员一次性奖励不高于3千元;

(七)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挖出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一次性奖励不高于3万元。

线索奖励认定条件:举报线索经核查属于发生在本县区内的涉黑涉恶犯罪行为;政法部门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正在被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中政法部门未掌握的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线索、证据;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的落脚点、藏身地或涉黑涉恶赃款赃物所在地等线索;线索举报对象明确,举报内容经政法机关核查属实。

四、注意事项

(一)政法机关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应按相关纪律、保密条例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二)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申请保护的,经审查确有保护必要的,政法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对举报人和其近亲属提供保护。

(三)对假借举报之名故意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情况信息、故意干扰政法机关工作开展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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