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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2018-07-06 11:47
 来源: 平昌县驷马镇人民政府
 作者:驷马镇信息发布员
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三、实施机关:驷马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登陆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域名http:// 118.26.25.131:8099/spEn/ (请使用谷歌或者360安全浏览器),点击“企业端”登录,注册后填报(办理延续、变更、补证和注销的请用原登录名直接进行登录),填报保存完成后,网上申报电子材料,填写的电子材料可打印成纸质申报资料。

(二)受理:

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到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具体负责。

核查人员实施现场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同意的书面的核查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书面的核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四)决定: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城由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许可并制作许可证。

五、办理条件:

(一)新办

1、食品经营许可遵从“先照后证”原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营业执照,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不含食品经营项目的,不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后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符合《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

3、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要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新办程序”办理。

(二)延续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变更

1、变更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注销原证,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等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

3、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管辖地许可机关和仓库所在地许可机关备案并承诺符合食品贮存条件。

(四)补证

1、申请人为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申请人《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机关网站或者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五)注销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六、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从受理之日起至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八、申请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申办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或实景照片(不小于4寸,画面清晰可见)、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清单;

(五)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六)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备注:含有以下申请内容的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提供网店地址和网店截图。

2)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需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以及仓库使用证明。租用仓库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3)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和饮品制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以及设备清洗消毒等维护记录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4)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合作协议(合同),以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食品生产资质合法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1)变更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仓库地址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以及使用证明。仓库地址名称变化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资质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以及身份证明。

4)变更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的,应当提交新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5)变更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供与新的食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流程图及文字说明;经营项目减项的,可不提供。

6)变更经营场所(含以贮存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注销原许可证,重新申请办理;

(五)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许可项目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六)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30日前提出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应当提交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机关网站或者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应当提交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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