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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滩镇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2020-08-31 16:27


响滩镇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力度,结合全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以实现农村公共利益和安置贫困户就业为主要目的,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岗位。

第二章  岗位设置、人员对象及工作内容

第三条 根据贫困村确定岗位数,贫困村设置公益性岗位15个,非贫困村设置公益性岗位10个,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 农村公益岗位人员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用于安置大龄、残疾、易迁户等群体中就业特别困难的贫困劳动力。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主要从事农村公路养护、村(居)环境卫生、护林防火、地灾观测、塘库管护及各村(居)确定的公益事业及公共服务。

第三章  人员聘用与管理

第六条 人员聘用、签订合同、日常管理、工作考核等由各村(居)具体负责实施,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和岗位使用管理情况的抽查监管。

第七条 各村(居)聘用人员坚持个人申请、竞争上岗、核实公示、县镇审核审批的流程,并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第四章 人员待遇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 由县就业局统筹利用各类资金、资源开发公益性岗位,并给予不低于300/·月岗位补贴。

第九条 资金拨付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按季度发放,下季度首月10日前,各村(居)根据用工合同及考核情况,将资金发放表报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财政所审核。

(二)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财政所审核无误后,镇财政通过一卡统直接发放。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十条 各村(居)委会为农村公益性岗位选聘、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杜绝将农村公益性岗位安排给非贫困户人员,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挤占挪用套取农村(居)公益性岗位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人员教育、培训、管理、考核,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镇财政所要及时发放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规范操作,有序运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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