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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笔山镇2020年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020-03-10 11:04
 来源: 平昌县笔山镇人民政府
 作者:笔山镇信息发布员

为扎实抓好笔山镇狂犬病防治工作,确保全镇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规定,现就笔山镇2020年狂犬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狂防工作总的目标和任务

各村(居)和镇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狂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居)委会、镇级相关单位要密切联系,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措施,确保我镇2020年无狂犬病例发生,恶犬伤人事件、因犬伤人引发的治安事件和犬伤人数都大幅度下降,场镇限养区登记注册办证率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90%以上;登记审批犬只栓养率达到100%,未审批未免疫未按规定拴养的犬只(流浪犬、无主犬)及狂犬的捕杀率均达100%,所有准养犬只的狂犬病免疫率达到100%,狂犬病例报告率达100%

二、全面落实狂防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居)和镇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狂犬病的危害性,加大狂犬病防制工作力度,强化狂防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村级成立狂犬病防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镇长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村(居)委会具体抓,村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的狂防工作,主要抓落实。各村居要组建狂防专班,充实力量,建立健全狂犬病防制工作的长效机制,并且辖区内的犬只进行登记建档,加强管理,畜牧兽医站要及时培训所有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切实开展好狂犬病的防制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派出所要严格执行准养审批制度,负责处理犬只伤人及狂防工作中所出现的治安问题;卫生院负责狂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狂犬病疫情的收集、报告、处理及注射人用狂犬疫苗,负责人患狂犬病的医疗救治;畜牧站负责培训村级动物防疫人员的犬只免疫技术和犬只免疫疫苗储备工作;财政所要预算狂防所需的专项经费,保证投入到位;工商所负责加强对犬只交易、犬皮、犬肉的销售管理工作;学校要在校内对师生加强狂犬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广电部门负责利用媒体广泛宣传狂犬病的防控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到狂犬病专项整治行动中来;镇安办要密切配合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制止犬只打敞放或者随意进入公共场所。

(三)强化防控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宣传狂犬病防制政策及法律法规、狂犬病的危害性、犬只的管理、免疫处理等知识,提高群众对狂犬病防制知识的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自觉地参与到狂犬病防制工作中来。各村(居)要将狂犬病防控知识宣传到社、到户、到人,组织动员广大群众主动参与和支持狂防活动,切实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四)严格犬只管理。采取专项整治与日常规范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犬只的管理。根据对犬只管理的规定,狂犬病疫区为禁养区,禁止饲养一切犬只;场镇为犬只限养区,除经免疫的和派出所批准的犬只外,禁止饲养一切其他犬只;农村确需养犬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并且所有准养犬只必须经登记、免疫、圈养或者栓养(绳链不得超过3米),否则一律视为野犬、流浪犬实行就地扑杀。

(五)强化保障措施。卫生院要按照《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村级卫生室及个体诊所医务人员的培训,让医务人员特别是急诊医生掌握好狂犬病应急处理知识和技能,使医务人员能在第一时间对犬伤患者进行正确的处理和治疗;并且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狂犬病疫苗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要对不具备疫苗使用资格的医疗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捕杀犬只的人员政府将给予一定的劳务费补助。

三、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当前是狂犬病的高发时期,各村(居)委会要扎实抓好狂犬病防制工作,本次防制过程分三个阶段:宣传动员阶段:要大力宣传狂犬病的危害性,以及开展犬只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并且主动参与到专项整治行动中来。集中整治阶段:各村(居)委会要充分调动全镇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养犬户调查摸底,逐犬登记,对未免疫的犬只进行强制免疫,佩戴免疫标识,填发免疫证明;要坚决对狂犬、带毒犬、恶犬、流浪犬、未经审批私养的犬和未经防疫的犬只,一律就地予以捕杀。检查验收阶段:各村(居)在集中突击整治行动结束后进行自查,对行动不积极、整治不彻底的地方要随时保持高压状态,确保狂犬病防制专项行动要取得成效。

四、强化督查从严问责

各村(居)在完成本次狂犬病防制工作后要认真进行自查,并且要总结成绩和找到不足,将狂犬病防制工作书面报告给镇人民政府狂犬病防制办公室;镇政府将成立狂防工作督查小组,由镇长陈其勇同志任组长,副镇长郑凯同志任副组长,派出所、食药办、安办、财政所、卫生院、畜牧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严格督查各村狂防工作实施的具体情况。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不实而导致狂犬病疫情发生的,将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中依法执行公务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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