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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笔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昌县笔山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3-09-12 10:29
 来源: 平昌县笔山镇人民政府

各村(居),镇级各单位:

《平昌县笔山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经笔山镇党委、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昌县笔山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平昌县笔山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资产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各村(社区)在县农业农村局登记注册的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具体包括:

(一)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营性资产;

(三)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政府拨款等投入,社会捐赠、群众自筹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损害。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加强集体资产管护,对集体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物相符。每年开展一次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六条  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正在发生效益的学校、卫生室、农田水利设施、道路等公益设施不得进行抵押。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三章  资产经营处置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成员增收。对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将资产经营权采取承包、出租(转包)、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进行经营,也可以自主经营。对闲置的办公阵地、学校校舍等公有资产,坚持“优先保障办公运转和公共服务”的原则进行盘活利用,健全利益联结机制,体现资产的公益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自主经营或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中,仅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方式、处置价格、处置对象等,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示7天。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集体资产处置决议、处置合同等应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大宗的处置交易活动应经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禁止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名损害集体权益。

第九条  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和项目,应当入驻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书面承包、租赁合同。重大经济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经营权以参股、联营或股份合作经营的,应清理债权债务,并进行资产评估,确保不低于市场价值。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向成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生效后,要及时建立登记台账,并将合同信息及附件上传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跟踪监督,防止租赁人、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出现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情形的,要及时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足额收缴承包款(租金),并存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基本账户,禁止坐收坐支、白条入账。对长时间拖欠的,要组织催收,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  合同到期后,要及时重新组织发包、租赁,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租赁者优先。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合同清理制度,对承包款(租金)明显偏低的低价合同、承包(租赁)时间明显偏长的长期合同、长期拖欠承包款(租金)的合同、承包(租赁)方随意变更约定用途的合同等进行清理规范,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农民利益受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镇农业服务站负责全镇农村集体资管理、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掌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状况,了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动态,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年度审计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重大事项审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通报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涉及农村集体资产发包、出租、转让等重大事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处置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接受全体成员监督。集体资产开发经营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合同方案及资金收缴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本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质询,接到书面申请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及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和行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资产经营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及其收益;

(三)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产,或者擅自用集体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资产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私利;

(五)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资产等;

(六)其他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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