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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山镇2023年耕地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10-24 18:05
 来源: 平昌县元山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的意见”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镇耕地保护工作,稳定耕地保有量,保障我镇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促进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2023年度耕地保护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为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推进和全面完成耕地保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成立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规划所。

组   长:李     刚(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何昌平(人大主席)

王玉波(党委副书记)

沈   政(党委副书记)

张   博(人大副主席、宣传政法委员)

朱   娇(组织统战委员)

李珍明(武装部长、副镇长)

杨   飞(副镇长)

杨青蓉(副镇长)

成    员: 冯  姗(党政办主任)

周   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所长)

李   强(财政所长)

张永忠(信访办主任)

王政明(林业站长)

何兴斌(农业站长)

李如海(水务站长)

刘金源(交管站站长)

各村党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自然资源规划所所长周勇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从严控制耕地占用

1.严格永久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它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各村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宣传和监督力度,定期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镇政府报告。

2.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等,必须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农地农用,严禁以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它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设施农业用地要尽可能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承包经营人,应承担起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的义务,坚决制止和杜绝撂荒、闲置、转变用途及其它破坏耕地的行为。

三、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度

保护耕地是村委会的职责,耕地一经划定,必须严格保护。各行政村要切实加强领导,将保护本村耕地列入村级工作议事日程,将保护责任落实到人。各村党支部书记为本村耕地保护的具体责任人。工作职责包括:

1.稳定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面积不减少。

2.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不准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房、建窑、采矿;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如发生违法占用耕地的现象,应立即制止,并第一时间报告镇政府和镇自规所。

4.严禁未经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私自垦荒、毁林造田、侵占河滩地,如发现未经上级批准的造地工程应及时制止,并第一时间报告镇政府和镇自规所。

5.加强规划用地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特别是耕地保护政策的宣传。

四、严格耕地保护执法监管

各村要密切配合国土部门对农民建房以及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监管力度,要求各村及时发现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对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对耕地保护责任不落实、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管辖范围违法占用耕地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实行问责追究,严肃处理。如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擅自改变基本农田性质和用途,不及时制止、上报的;

2.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不及时制止、上报的;

3.私自交易、非法买卖土地,不及时制止、上报的;

4.水土保持无举措,在封禁区域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行为,不及时制止、上报的;

5.宅基地违规乱建,私自承诺,私自收费,不按程序报批的;

6.未经批准私自造地垦荒,不及时制止、上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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