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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山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10-24 18:14
 来源: 平昌县元山镇人民政府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巴中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和应急处置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按照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别进行分级管理。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成立元山镇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镇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

(1)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沈  洋(镇长)

副组长:李洪科(分管国土副镇长)

成  员:镇机关干部职工、派出所全体民警、卫生院、供电所、镇应急分队,镇级各单位干部职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元山镇村镇建设管理中心,组长由中心周勇担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2)领导小组职责

统一领导和指挥全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调动、整合全镇救灾力量,决定并组织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

(3)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及分析灾情,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传达领导小组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负责与上级地质灾害办公室联系,协调应急救灾工作;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1)应急救援抢险组:

组  长:沈  洋(镇长)

副组长:李洪科(副镇长)

王启平(派出所所长)

成  员:镇机关干部职工、派出所全体民警、镇应急分队,镇级各单位干部职工。

(2)后勤保障组:

组  长:李  强(财政所负责人)

副组长:李兆平(财政所总预算会计)

成  员:罗鹏发  吴明勇

(3)医疗救护组:

组  长:李洪科(副镇长)

副组长:蒲洪志(元山卫生院院长)

苟文华(张公卫生院院长)

(4)应急救援抢险车辆

指挥车:联系电话:6751066

救护车:联系电话:6751120

抢险车:联系电话:6751066

3、加强预防工作

(1)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镇村镇建设管理中心、村(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监测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和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按程序上报,各村(居)委会要在各隐患点的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镇村镇建设管理中心要负责填制“防灾工作和防灾避险明白卡”,村(居)干部将“明白卡”发到群众手中签字讲解。

(2)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国土资源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在1个小时内速报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并可抄报市级相关部门。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的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

国土资源所得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情况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并抄报市级相关部门。

速报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损失。

4、善后处理工作

4.1地质灾害发生后,辖区主要干部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

4.2镇村镇建设管理中心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理结果上报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

4.3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4.4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4.5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动,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责任与奖惩

5.1奖  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5.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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