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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台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2023-10-20 14:22
 来源: 云台镇

一、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

1.村级财务预算应当遵循的原则。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

2.年度预算编制及审批。各村在当年的一月份,按照预算管理体制、政府下达的预算编制口径,根据本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度财务收支测算,编制财务收支预算。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财政所审核,镇政府审批,下达文件批复后执行。

3.村级财务收入预算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规、量力而行的原则,既不能超越农户和所属单位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证集体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益事业的需要。财务支出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提高支出标准和扩大支出范围,按照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农村公共运行维护费按限额的办法编制村级财务收支预算。

4.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预算由村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对象、标准及使用范围,先申报审批,后筹资筹劳,总量控制,不准超支的原则,单独上报方案审批,单独预算、专项管理。

5.监管村级财务预算执行,实行收支挂钩。镇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定期对村级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村级收入预算的实现,保证村级正常运转的需要,对不积极组织收入的,要相应削减其支出预算,对擅自提高支出标准和扩大支出范围的超预算、无预算、白条支出、借贷支出,会计核算中心一律不得入账。

6.预算调整。村级要在当年的九月份对当年的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向镇财政申请调整年度预算。

7.做好年度决算工作。编制决算必须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要按政策口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度决算的编报工作,并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分析总结,在此基础上编制下年度的预算。

二、民主理财制度

1.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成立村民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及村民代表5-7人组成,非领导成员代表不少于2名,村、支两委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党支部书记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村(社区)主任、副书记、副主任任民主理财小组副组长,村(社区)文书、纪检委员等任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同步,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名单需报镇政府审定、镇财政所、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2.民主理财小组职责。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向村民公开并解释村级财务收支情况。

3.村委会财务支出审批报账流程,实行“一单五签”审批。

(1)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由经办人、证明人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村报账员初审。

(2)村报账员对开支事项的合理性及原始单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签字,明确资金开支渠道。

(3)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纪检委员)对原始凭证反映支出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签字。

(4)村(社区)主任审批并签字,签批意见。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村(社区)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书记或副主任签批审查意见。

(5)村党支部书记审查并签字,签批审查报账意见后,加盖“XX村民主理财审核专用章”(其印章由村支书管理)。

4.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审批流程,实行“一单四签”审批。

(1)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由经办人、证明人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报账员初审。

(2)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报账员对开支事项的合理性及原始单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签字,明确资金开支渠道。

(3)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长对原始凭证反映支出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签字。

(4)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审批,签批报账意见。

5.村民主理财小组要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报账或退回补办手续。当事人对村民主理财小组的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支出,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查通过后方可报账。

6.规范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村报账员对已审批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后填制《平昌县村级财务审核记账中心资金支付审批单》,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后,按照《平昌县农业农村局 平昌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服务平台运行的通知》(平农[2023]155号)文件规定,审核后上传“三资平台”,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7.村报账员按月整理收支票据,到镇会计核算中心代理会计处报账,代理会计按月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8.民主理财按照“先理财,后结账”的程序进行,每月举行一次,经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通过的财务票据加盖“XX村民主理财审核专用章”(其印章由村支书管理)。村民委员会对理财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作出处理和整改。

三、收入管理制度

1.村民委员会收入范围:主要是上级财政保障基层组织运转的补助收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业务经费收入、指向性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股份经济合作社划转给村民委员会的公益金、财政专项项目拨款、其他收入等。

2.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入范围:主要是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政策拨款投入、投资收益、入股分红、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3.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大额现金收入必须在当日存入所在银行的基本账户;零星现金收入合计超过 500 元的,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存入所在银行的基本账户。

4.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统收统支”管理,发生的一切收入由村报账员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抵扣,不准支付借款、归还欠款,更不准存入个人账户;严禁将属于村级的开支转移到承包、租赁对象抵减应缴的收入。

四、支出管理制度

1.村民委员会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办公费用、人员经费、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财政专项项目支出、其他支出等。

(1)办公费用。包括办公用品费用、培训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

(2)人员经费。包括村“两委”成员和村民委员会其他工作人员的误工补贴、劳动报酬、人员福利、工作补贴和社会保障等各类费用,按县级财政年初预算标准执行。村“两委”成员和村民委员会其他工作人员发放专项奖励资金必须要符合上级相关规定。

(3)其他支出。包括各种不应由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出;在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的各类扶持性支出等。

2.股份经济合作社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和管理费用、本社成员享受的“帮扶支出”及各类“福利支出”等。

3.严格执行预算。经常性运行支出(村办公费、农村公共运行维护费)必须严格执行县财政的预算标准,坚持“量入为出,限额控制”,从严控制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广告标语制作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交通费、维修(护)费、报刊费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擅自超预算列支;项目支出必须按批准的项目按程序组织实施,严格按规定执行项目预算,不得无计划、无批准擅自举债实施项目。在保障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要压缩经常性运行支出(村办公费、农村公共运行维护费),确保每年有结余资金用于偿还村级债务。

4.严格审批程序。村委会财务审批坚持民主理财小组下“一单五签”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审批坚持监事会、理事会“一单四签”制度。凡审签不齐和超越权审批的支出,镇会计核算中心代理会计一律不得受理报账。

5.严格支出票据。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具备七大要素(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要素不齐的原始凭证,一律不得受理。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合法、合规、有效、内容齐全的原始票据,购买商品、劳务及各类项目工程支出票据必须使用税务统一发票,不得使用自制白条凭据;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零星开支(如误工补贴、劳务单次金额在200元以内等 ),应造册签名,通过“银村直联”支付到末端。严禁使用现金结算。

6.工程项目支出必须按程序报批,除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一单五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单四签”外、村工程实施现场负责人、工程监理人员必须签字,必须附工程承包合同(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凭中标承建单位提供正规的完税发票支款,资金必须支付到中标承建单位对公账户,严禁支付给个人账户。

7.从严控制村集体组织招待费用支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公务接待有关制度要求,严格执行标准。

8.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嫁支出、转移或套取资金。

9.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管理。一律按要求统一规划到项,报镇财政所审查,并报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逐项实施,由村民委员会书面向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对按要求实施并按期完成任务经验收合格的拨付该项资金;对没有按要求实施的,一律返工整改,不予拨付该项资金,必须整改到位后经验收合格再拨付该项资金。

五、差旅费管理制度

1.村(社区)的差旅费参照执行《平昌县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平昌县县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到镇及镇外出差,坚持“先审批、后出差”的原则,差旅费实行“审批派单,限额据实报账,台账管理”。

2.村(社区)干部到镇及镇外差旅费包含开会、培训、汇报工作,以及领取、报送文件、报表、办理资金拨款业务等工作。

3.村(社区)干部出差,由支部书记开具、签发“公务出差通知单”,各村(社区)支部书记要加强管理,做好统筹协调,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建立出差登记簿备查,村(社区)支部书记、文书按月核对台账,核实票据,按月公布。

4.报销范围及标准:出差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到县以上地区出差,公杂费按30元/天/人、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人,县城住宿费按140元/天/人,县外市内住宿费按260元/天/人,市外住宿费按300元/天/人,到镇出差,核定车费标准,并按每人每天补助20元的伙食费、10元的公杂费。到镇往返限额车费(摩托车)标准为:铺垭社区、老官庙社区10元,双坪村、鞍山村、小宁村16元,五台村、金山村20元,福乐村、胜利村、沿溪村、澌滩社区、海山社区、高顶村30元,三凤村40元。

5.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出差,出差期间一律不准出现租车费和生活费报销。各村到县、市、省开会、培训,到镇开会、报表一律以镇政府通知为准。

6.上级借调、抽调、抽派人员在借调、抽调、抽派期间一律在用人单位报销差旅费,不得在村(社区)报销费用。

7.村(社区)干部在平昌县城、巴中市区有住房的,在上述对应地方出差不住宾馆,不报销住宿费。

六、银行账户和印鉴管理制度

1.以村为单位,按照“政经分离”要求,在云台农商银行开设两个基本账户,即村民委员会基本账户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基本账户。村民委员会基本账户预留村民委员会公章、村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会计印章;股份经济合作社基本账户预留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理事长和代理会计印章。坚持印章分离、分开保管的原则。

2.取消备用金,对村民委员会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发生的一切支出,全部通过银行直接支付。

3.资金支付按照《平昌县农业农村局 平昌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服务平台运行的通知》(平农〔2023〕155号) 文件规定,在“三资平台”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4.村文书要按村民委员会基本账户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基本账户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月与云台农商银行、代理会计对账,编制存款余额对账单,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七、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1.严格项目立项申报制度。凡村内公益基础建设项目都必须征求大多数村民意愿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集体审议立项,村委会编制详细方案,明确资金渠道,报镇政府审定,镇依据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申报,待项目批准机关批准下达项目计划后,确定资金来源及筹资渠道,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再按项目实施法定程序组织实施项目。村必须按批准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严禁超规模、超预算投资实施项目,更不得无计划擅自立项擅自实施项目,对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项目的村(社区),将严格追责。

2.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村内实施建设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开招标确定施工队伍,依照程序确定了中标单位后,规范签定项目实施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村应严格执行项目实施合同,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和项目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不得低于工程预算的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10%,质量保证金按不低于工程结算款的5%扣留。

3.加强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组建项目实施监督小组,其成员3-5名,其中村民(社员)代表不得少于2名,监督小组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全面监督,详细做好施工过程的现场资料记载,包括材料耗用、材料质量、开挖土石方、施工日志、开工前期、中期、完工影像记录,镇项目主管单位、财政所对项目实施要现场督查,同一项目监督次数不得少于三次,每次现场督查要有相关的资料记录,村项目监督小组的监督资料和镇项目主管单位、财政所的现场督查资料一并作为项目验收基础资料归档。

4.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决算。项目建设完工后一个月内,由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及相关人员自验,自验合格后15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办理竣工结算,凭审计报告、结算单在镇会计核算中心代理会计处报账。项目竣工验收后,村级应将项目建设规模、资金筹资渠道、项目支出的财务决算等情况进行公示。不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决(结)算的一律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5.镇会计核算中心加强核算管理。镇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代理会计要积极参与代理村项目建设的工程预算、招投标、验收、竣工结算、归档送审等工作。

八、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村集体资产的范围。村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调。

2.村集体资产管理和核算。必须建立资产(资源)台账,纳入账内核算,实行专人保管,如实登记和反映账内外资产(资源)的数量、价值及其变动情况。资产(资源)台账一式两份,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村各保管一份。资产(资源)的变更(购置、报废、出售、增值等)要如实公示,并办理相关手续。

3.集体资产变更及收益管理。土地征收、固定资产变卖或产权发生转移时,须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实施;集体土地、设施、设备出租时,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财产物资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并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

4.集体资产的清查、盘点。每年年末对集体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对人为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5.不得以集体资产为个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提供贷款担保。

九、村级债务管理制度

1.明确债务主体。严格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村社债务按照“分类化解、分级化解、分期化解、分清轻重缓急化解”的工作思路,明确各责任主体。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是村级债务化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是股份经济合作社债务化解的直接责任人。

2.积极清理债权债务。村两委、股份经济合作社每年组织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进行一次村级债权债务清理,张榜公布,报镇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备案。

3.规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台帐。村报帐员分类建立债权债务台帐,逐笔登录,分户核算,数据准确,结算及时,不误登、不漏登,按月核对,做到帐帐、帐据、帐实相符。将社级债务并入村帐核算,统一管理。

4.坚决制止新增债务。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从严控制支出,严禁经常性支出负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负债必须报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举债,未经批准村级严禁擅自举债;严禁将工程欠款转为高息借款,也不准将工程欠款按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随同工程一并结付,原存量借款的欠付利息一律不得转为本金计息;严禁村委会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按照“谁决策、谁负责、集体决策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原则,落实债务偿还责任。

5.多策并举化债。要积极稳妥地逐步化解,要盘活资产偿债,清收债权偿债,清理三角债务抵债,借款降息停息减债,增收节支化债,公益事业负债由“一事一议”筹资偿还。

6.严格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对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将消除减债与新增债务纳入审计的重要内容。

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1.村级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社道路、桥梁、文化、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和新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必须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突破政策标准。

2.村级组织审议筹资筹劳方案要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所议事项须经过半数以上的到会村民投票赞成并签字认可,方可形成筹资筹劳正式决议。

3.严格申报审批程序。村级要将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农户代表签字盖章的原件等相关资料,报镇审核批准。

4.“一事一议”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平调使用。年末要将收取、使用等情况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镇要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村民意见较大的,由镇纪委、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进行重点审计。

十一、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1.公开公示的内容。除对村级日常财务收支事项的公开外,对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和重大收支事项,要及时单项公示上墙。

2.公开公示的程序。由镇会计核算中心代理会计按照季(月)末财务情况,制作统一格式的公示表,交由村两委、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审核,经确认无误后公示。

3.公开公示的形式。要在群众集中社区居住地和交通路口建立规范化的公开墙和意见箱公示,要在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大会上公布。每季(月)度由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将所有本期会计资料在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内公示并留存公示影像资料备查,镇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要定期督查。

4.反馈。村级财务公开后,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要主动接受群众对有关事项的询问,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和答复;对群众认为不真实的公开,镇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要对有关事项及金额进行核实后重新张榜公布。

5.公开公示的时间。按季公开,每季后次月10日前公示上季度财务情况。

6.备案。村要将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后的公示资料、影像资料一式两份上报镇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存档备案。

十二、村财政监审制度

1.镇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加强对村(社区)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财务收支预算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制度执行、债务控管制度等监督。

2.实行村级财务支出监审公开制度,严格监审村级收支。要审查审批程序、收支凭证、村务公开等情况。

3.村内重大财务经济事项,须经村集体讨论,并向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一事一报批”,批准后执行。

4.村内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预算、实施方案、工程(项目)合同必须上报镇纪委和镇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备案。

5.监督村各类专项资金收支,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十三、责任追究制度

1.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党纪政纪处分;拒不改正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查处。

2.对挥霍、侵占、挪用、私吞集体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及时处理。凡挪用公款、隐瞒收入、贪污等违反相关法纪法规的,依法追究其当事人经济责任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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