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特困供养和高龄津贴对象年审工作的通知
为确保全镇特困供养对象和高龄津贴对象“两类”对象准确,动态管理到位,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工作需要,现就开展特困供养对象和高龄津贴对象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截止2023年4月,全镇所有登记在册的特困供养和高龄津贴对象。
二、主要任务
1.特困供养对象:严格按照《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清退死亡对象和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对象,更正供养方式与实际方式不符问题。
审核重点:①人员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仍在享受待遇的;②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的;③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供养无生活来源要求的;⑤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的;⑥户籍已迁出平昌县,仍在享受待遇的;⑦供养关系为集中供养实际分散在家居住的;⑧残疾特困供养对象中未鉴定失能、半失能的。
2.高龄津贴对象:严格按照《平昌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平民发〔2020〕144号)文件执行。
审核重点:①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是否健在;②享受高龄津贴老人是否为平昌县户籍;③部分高龄对象因社会保障卡问题,导致高龄津贴长期发放不到位的;④年满九十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审核方式:采取“集中审核和分散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老年人进行集中审核,针对老年人的具体情况,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进行年审。一是针对行动自如的老年人,可通过电话通知、张贴公告等方式,广泛宣传,使老人知晓年审工作,让老人在亲属陪同下,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到村(居)委会接受年审。二是针对行动不便的老人,由村(居)干部、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服务,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等,办理年审手续。三是针对户籍在当地但不在当地居住的老年人,可电话通知老人或家属,采取网络视频、近日水印照片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老人健在证明等方式进行年审。
(二)轨迹不明问题。认真解决档案资料不健全、工作轨迹不完善等问题,积极做好因行政区划调整或工作人员变更造成档案缺漏遗失的清理和补正工作,在册特困供养对象要分类建立个人档案及救助台账,凡个人档案遗失或者缺漏的按要求及时补齐,确保规范“一人一档”。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4月20日—4月25日)。一是镇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党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二是村(居)由镇联村领导牵头和督办、支部书记具体负责,年审工作小组由各村(居)支部委员、村委委员、纪检委员(监委主任)、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组成;三是严格按照年审工作要求,认真召开班子会,各层级代表会和动员会,制定好工作方案和措施,明确责任,广泛宣传政策,全民动员,群众。
(二)审查审核阶段(4月26日—5月31日)。1.村审核(4月26日—5月15日)。①以村(居)为单位,对在册特困供养对象逐户逐人实地调查核实,收集填写《特困供养对象入户调查》;②将调查结果、对象人员、监督电话(镇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公示于村委办公地和人口集聚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③公示无异议后,汇总《特困供养对象入户调查、审核确认表》一式三份(村、镇、县各一份),由联村干部、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监委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镇社会事务办。2.镇审定(5月16日—5月25日)。①年审工作领导小组对村(居)审核上报情况进行复核,确定两类对象人员名册;②对复核情况在镇公示栏进行公示(喷绘公示栏;镇主要负责人电话),时间不得少于7天;③公示无异议后,将由镇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审核确认表、年审结果汇总表、公示情况及年审正式文件(含开展情况、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和附件资料于5月25日前报民政局养老服务股。3.县审查(5月26日—5月31日)。①民政局组建分管领导为组长、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人和局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的年审工作领导小组;②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组,全覆盖审查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经开区)上报材料,并抽样调查复审;③对审查结果以文件和信息平台方式予以公示;④公示无异议后,以文件方式向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经开区)反馈审查结果,并按照特困供养和高龄津贴相关政策严格执行。
(三)总结整改阶段(6月1日—6月15日)局养老服务股对抽样调查复审情况汇总整理,梳理工作短板,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书面反馈到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年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原则压实责任、组织统筹、扎实有效推进工作落实落地。
(二)强化工作实效。各地要突出精准导向,坚决做到年审对象不漏一人、年审内容不少一项、年审结果真实可靠。把年审工作和政策宣传有机结合,不断扩大政策覆盖面和知晓度,确保该取即取、该纳即纳、该助即助、有疑即报,确保工作实效。
(三)严格督查督办。镇政府将年审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评比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档案制度化、信息公开化、台账规范化管理;对工作开展敷衍塞责、暗箱操作、虚报瞒报、违规享受等问题要倒查责任、追缴资金,并从严问责。
附件:1.特困供养对象年审入户调查表
2.高龄年审核查登记表
3.特困供养对象年审结果汇总表
4.高龄对象年审汇总表
5.特困供养对象公示表
6.高龄对象公示表
附件1
特困供养对象年审入户调查表
县(区) 镇(街道) 村(社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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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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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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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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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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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形式 |
分散供养 |
监护人(代养人)姓名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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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养 |
供养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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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抚、扶)养人信息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与申请人关系 |
因何原因无履行义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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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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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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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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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情况 |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 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 其他无劳动能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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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收入与财产状况 |
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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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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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意见 |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授权、委托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机关及其指定的核对机构对本家庭(含法定赡、抚、扶养关系成员)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授权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社会救助之日止。 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特困供养救助金,在收入来源、劳动能力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时,30天内未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报告,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愿意接受所领取金额1—3倍以内的罚款,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字(指纹):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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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组初审意见 |
经调查,核定该对象符合(不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符合(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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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办事处) 联村干部签字: |
村(居)委会 负责人签字: |
村(居)委会 纪检委员(监委主任)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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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经开区)复核意见 |
签字: 盖 章: 时 间: 年 月 日 |
附件2
高龄年审核查登记表
序号 |
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经开区) |
村居 |
老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是否迁出平昌县 |
是否健在 |
核查方式 |
核查时间 |
核查人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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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特困供养对象年审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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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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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经开区) |
村居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供养类别 |
年审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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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高龄对象年审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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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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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经开区) |
村居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补贴金额 |
年审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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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特困供养对象公示表
经批准,以下人员纳入特困供养救助保障范围,现进行公示。
监督电话:
民政局电话: 0827-6222026 ,
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经开区)电话: 0827-6911058
序号 |
姓名 |
现居住地 |
救助供养类别 |
补助标准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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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救助类型一栏填写:农村特困分散供养、农村特困集中供养、城市特困分散供养、城市特困集中供养
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6
高龄对象公示表
经批准,现将享受高龄津贴对象进行公示。
监督电话:
民政局电话: 0827-6222026 ,
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经开区)电话: 0827-6911058
序号 |
姓名 |
家庭住址 |
高龄类别 |
补贴标准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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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高龄类别一栏填写:80-89周岁、90-99周岁、100周岁及以上。
单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