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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胜镇国有林和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

2024-03-04 10:08
 来源: 得胜镇人民政府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宣传国家及省市县,有关森林管护政策规定和村规民约,做好森林资源和相关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明确管护责任区,掌握森林资源现状,随时巡山检查。制止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确保管护区内实现“六无”(无毁林开荒、无乱砍滥伐、无乱采滥挖、无超限额采伐、无森林火情、无捕杀野生动物等活动)。

三、依照管护责任和林政执法权限,制止各种毁林和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等事件并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漏报。

四、常态开展好森林火情隐患和森林疫情排查,及时上报隐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防治。

五、及时报告火警和疫情,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村(居)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和火情调查。

六、协助有关单位在责任区内开展森林营造、抚育、封育及资源监测等工作。

七、对合法林木采伐实行全程监督,积极接受上级的检查、指导和培训。

八、服从指挥,听从调遣,团结同志、与辖区干部群众齐抓共管,确保森林生态安全,保障林区社会治安稳定。

九、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村(居)、镇政府有权立即解聘:

(一)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或连续旷工5天以上的;

(二)抽查或工作中发现外出打工的;

(三)只领取报酬不参加实际工作的;

(四)因失职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道德败坏,社会舆论较差的;

(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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