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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京镇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22年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2-05-07 17:18

各村(居)委会,镇级相关单位:

为了切实抓好2022年狂犬病防控工作,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人民政府成立了狂犬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镇长、派出所所长、应急办主任为副组长,党政联村(居)领导、畜牧兽医站站长、望京中心卫生院院长、望京小学校长、爱民医院院长、镇食安办主任、社会治理办主任、各村(居)委会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具体负责办公,各村(居)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具体开展工作。镇村(居)干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提高认识,狂犬病是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第二类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均为100%,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旦发病将给当地社会经济带来不稳定因素。狂犬病防控工作以前是法规,现在已经上升为法律的高度。

二、广泛宣传发动

各村(居)要采取坝坝会、干群会、标语、展板、QQ群、微信群、村村通小喇叭、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狂犬病防治知识及狂犬病的危害性,提高广大群众预防狂犬病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群众自觉配合狂防工作,确保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三、工作方法及步骤

(一)时间要求。2022年5月15日前,各村(居)全面摸排统计犬只数量并上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汇总,5月20日--6月20日集中防疫,6月30日前全面结束。

(二)工作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三)任务要求。镇内所有犬只必须集中防疫注射、挂牌栓养,绳索不超过3米。农村饲养的犬只必须由犬主主动配合拴养,由畜牧站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统一预防注射狂犬病疫苗,按30元/只的标准收取疫苗费用;凡不拴养又不防疫注射的犬只及流浪犬一律由村居委会组织人员组成打狗队,辖区负责,辖区主责,村自为战,强制捕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凡出现恶犬伤人事件,一切后果责任由犬主承担。

1、场镇街道、学校、医疗机构为禁养区。

2、农村地区犬只必须拴养,防疫率,犬牌佩戴率,免疫证明持证率必须达100%。

3、观赏犬必须防疫注射、系犬绳、佩戴犬牌并做好安全防护,防止犬只伤人。

4、流浪犬、遛狗不系犬绳,未经防疫、无牌犬,由派出所、应急办、社会治理办、村居组织人员,综合执法,强制捕杀。

5、自然死亡和捕杀后的犬只禁止食用和进入市场,一律就地无害化处理,由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处理。

6、一旦人被犬猫咬伤,立即送县疾控中心或望京中心卫生院做伤口处理,及时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佐剂。

四、法律责任及考核

(一)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考核

1、禁养区内凡发现饲养一只犬只扣村居委会单项考核分0.1分。

2.农村地区凡发现饲养犬未经防疫,未佩戴犬牌和系绳索一只,扣村居委会单项考核分0.1分。

3、凡出现恶犬伤人畜事件一例的村居除通报批评外,扣村居委会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分值1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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