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粉壁镇政府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粉壁镇政府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机关各办公室、各中心:
《粉壁镇政府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已经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于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粉壁镇人民政府
2019年9月6日
粉壁镇政府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促进政府机关财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正常运转,促进经济发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财务审批
①报账时限。各项开支应在一个月内报账,机关干部职工每月月底(如遇节假日,依次往后顺延时间)前必须把一个月内的开支(包括差旅费)按程序报批,逾期将不再入账。
②坚持民主理财。镇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政分管领导、党政其他班子成员、财政所长为成员,确定民主理财日,政府机关单次单笔5000元(含5000元)以上大额支出一律提交理财小组(党政办公会议)会审后支付,所有专项资金按资金性质和用途拨付到相关单位及村社,政府机关不得截留挪用,民政资金(带帽下达的除外)一律提交民主理财小组(党政办公会议)集体会审后按性质及用途拨付到相关的村及个人。
③规范财务申报制度。政府机关“三公”经费使用先由经办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镇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④规范财务审批制度。
日常办公经费支出。首先由经办人签注开支事由,再由财政所长对凭证要素进行审核,分管领导审签,镇长签批报销意见,党委书记审核。
工资、津补贴等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制表,镇长审批。
大额资金(单次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支出。应经民主理财小组(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按审批程序签办。
二、经费管理
1、交通费管理。除灾情应急、集体出行等特殊情况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严禁私自租车,确实由于工作原因产生租车费的,需经党委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予以报销。
2、差旅费及驻村工作经费管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镇外参会及培训凭相关依据据实报销。办公室、扶贫办、财政所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200元,政府各中心、各办公室所有的材料领送由财政所苟晓霞同志负责,月不得超过1200元,如需各中心、办公室亲自报送完善的材料需事先报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乡镇各驻村工作队队员根据所驻村的贫困户户数和人数限定补助标准如下:金寨、粉壁场居委会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200元;大坪村、农丰村、红花村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300元;红光村、中心村、火花村、飞跃村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400元。
处突救灾抢险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信访调查调处分别由安全办主任、信访办主任按照申报程序申报审批,在安全经费中据实报销;纪检办案差旅费按照程序申报审批,在纪检办案经费中据实报销,由纪委书记负责台账管理并签注意见。
差旅费严格按照平财行【2017】5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①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 别 | 飞机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其他交通 工具 |
县处级及相当职 务人员 | 普通舱 经济舱 | 二等舱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普通舱 经济舱 | 二等舱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标 准
级 别 | 住 宿 费 | |||||
省 内 | 省 外 | |||||
成都 | 除成都外的其他市州 | 市内 | 县内 | 北京 | 详见【平财行】5号 | |
一般人员 | 350 | 300 | 260 | 160 | 480 |
|
③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标 准
职 级 | 伙 食 补 助 费 | ||||
省 内 | 省 外 | ||||
县外 | 县 内 | ||||
镇(镇)到县城 | 县到 镇镇 | 镇镇到村 | |||
补助标准 | 100 | 100 | 80 | 60 | 100 |
④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补助标准计算,包干使用。公杂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标准 级别 | 公杂费 | ||||
省内 | 省外 | ||||
成都 | 除成都外的其他县州 | 县内 | 镇内 | ||
补助标准 | 80 | 50 | 50 | 20 | 80 |
3、公务接待管理。政府机关、各中心公务接待由后勤管理人员协助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统一管理,接待负责人持公函并填制“粉壁镇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申请单”和“粉壁镇政府机关公务接待清单”,由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党政办公室登记备案方可由后勤管理人员安排生活。
所有来客除特殊情况外一律在政府食堂按规定标准自行就餐,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超标准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标准按中央、省、市、来客不超过40元/人,其他镇镇单位、镇内开展工作及会议确需用餐不超过30元/人。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办公费管理。实行各职能办公室主任书面申报,填制“办公用品设施设备采购申请单”,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后由财政所统一购买。电脑耗材、笔、墨、纸张、茶叶、纸杯等常用办公用品由财政所后勤管理人员书面申请,小批量采购;大型会议(如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需用办公用品,由相关中心办公室书面申请,财政所专项采购,单独办理;电脑、打印机维修由各中心申请,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后由财政所后勤管理人员统一联系专业维修技术人员维修维护。各中心办公室需采购上述以外办公用品,必须有归口经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商品必须申请县采购办集中采购。
标语、专栏、展板制作,由各中心申请,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后,由财政所采购制作,采购价格不能高于市场同类价格。
后勤管理人员负责办公用品统一管理,机关人员办公用品一律在财政所保管员处领取,由保管员进行登记,领取人签字,作为出库依据,定期对保管员的库存进行盘点,如有短缺由保管员负责赔偿。
5、印刷费的管理。政府机关文头印制,由党政办公室书面申请,镇长审批后,财政所统一印制;简报、各种材料、资料打印、复印一律在本单位打印、复印。严禁在外打印和复印,在外打印和复印费用自理。
6、培训费的管理。培训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干部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培训。政府机关不得组织举办上述培训,其他培训一律“以会代训”。
机关、各中心工作人员赴外地(常住地以外)参加培训,由党政办依据上级通知,请示主要领导批准后通知到参训人员并登记。坚持“先审批、后参训”的原则,工作人员参训必须持有上级有关文件、电话通知记录并填制“粉壁镇政府工作人员出差申请单”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出参加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回单位报销应由单位负担的有关费用时,应提供培训通知(含培训费负担办法)、单位领导同意的出差审批单、实际支付的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参加培训的人员赴外地(常住地以外)参加培训(含参加中央、省、市、县级单位组织或主办的培训),有关费用报销制度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参加培训的人员从单位往返培训地点的途中(不含驻地培训时间)按《粉壁镇政府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往返培训地点的交通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
(2)培训组织单位负担全部培训费用的,驻地培训期间不得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
(3)培训单位仅负担除食宿外的其他费用的,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期间可按《粉壁镇政府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销住宿费,并按以下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培训天数在15天(含15天),按每天80元/人?天补助;培训天数在16至30天(含30天)的培训,按每天60元/人?天补助;培训天数超过30天的,按每天50元/人?天补助。
非本级财政供养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参加部门(单位)组织赴外地(常住地以外)的学习、考察及培训(含参加中央、省及市县单位组织或主办的培训),应自行负担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
7、会议费的管理。按照厉行勤俭节约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
(1)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费据实报销。由会议筹备组制定会议规模、接待方案,确定标准、人员,报党委政府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会议费包括宣传费、会议补助、会议用餐费等。
(2)镇党委、政府召开的各种庆祝会、表彰会,会议费开支由党政办报送方案,经党委政府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3)村社干部到镇开会,原则上不安排生活,确因会议需要需安排生活或发放误餐补助的,由会议承办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标准不能超过30元/人。
8、水电费的管理。政府机关的水费按月由政府统一支付。个人寝室的电费按月由政府统一支付年每个寝室补助300元,超过此标准的剩余部分由个人支付。
9、邮电费的管理。政府机关各办公室电话费按月、据实报帐,由各办公室负责人管理。对超限额的网络使用费和长途电话费,政府不予报销,由各办公室负责人缴纳。
10、维修(护)、劳务费的管理。政府机关零星水电、房屋维修(护)材料、劳务费开支使用由各职能办公室书面申请,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财政所登记备案后交财政所后勤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定期结算。大型维修(护)必须先由职能办公室制定详细的资金预算、明确的资金来源并提交党政办公会议审定后方可执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9年1月15日印发的《粉壁镇政府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粉府发〔2019〕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