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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告知书

2020-03-25 15:09
 来源: 平昌县农业农村局

平昌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告知书

全县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

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探索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监管新模式。根据农业农村部和和四川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要求,我县决定从2020年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二、试行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试行范围,农户参与试行。

三、试行品类。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四、基本样式。为全国统一基本样式(见附件),大小尺寸自定,内容至少应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入驻国家级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生产主体须在合格证上附加追溯二维码、产品品牌信息。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

五、承诺内容。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不使用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六、开具方式。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七、开具单元。包装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悬挂、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一批一证或一品一证,随附同车、同批次、同品类使用。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上市农产品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希望广大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参与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共同构筑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火墙”,为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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