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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露天禁烧区域的通告

2019-08-25 18:10
 来源: 平昌县涵水镇人民政府
 作者:涵水镇信息发布员
  
  巴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露天禁烧区域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烧区。禁止在禁烧区及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高压电线路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现将划定禁烧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区域

  1. 巴州城区及枣林镇、平梁镇、光辉镇、大茅坪镇、凌云乡、盘兴物流园所辖区域;

  2. 恩阳城区及下八庙镇、柳林镇、明阳镇所辖区域;

  3. 巴中经济开发区辖区;

  4. 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三县城区及城郊接合部;

  5. 恩阳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区快速通道等重要交通干线沿线两侧各500米范围;

  6.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油库、粮库、变电站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和重要设施周围500米范围;

  7. 市域交界区域500米范围。

  以上区域实行全年禁烧。

  二、禁烧内容

  在禁烧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物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区县中心城区和巴中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内除禁止前述行为外,还禁止露天烧火取暖、腊制品熏制、焚烧祭祀用品等行为。

  三、禁烧责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禁烧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禁烧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禁烧工作。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鼓励和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禁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各级宣传、生态环境、城市综合执法、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科技、财政、交通、水利、林业、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要落实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做好禁烧工作的宣传引导、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广大市民对违反“通告”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奖励细则另文发布。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的露天焚烧行为,由各禁烧责任主体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及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或区县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119 条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或火灾事故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阻挠、拒绝或妨碍禁烧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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